一、房地產開發需要辦理環評報告,是哪個*府文件要求的,什么時間開始
1、文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2、執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2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環評”是*府要求的,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環評通過環保局審核后會公示在網站上(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最后再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項目才能開始建設。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二、房地產項目怎樣確定是做環評報告書,登記表,還是報告表
等級確定不是一兩句能說清的。
建設項目各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主要按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征進行劃分。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主要包括:工程性質、工程規模、能源、水及其它資源的使用量及類型,污染物排放的特點如污染物的種類、性質、排放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
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征主要包括:自然環境條件和特點、環境敏感度、環境質量現狀、生態系統功能與特點、自然資源及社會經濟環境狀況,以及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引起現有環境特征發生變化的范圍和程度等。如有不明白可以再交流。
三、房地產項目做環評需要什么附件
曉星后勤部zuNQ,你好!辦理房地產項目環評,需要以下材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報表》;2.附件:(1)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2)使用場地《房產證》或《租賃合同》;(3)項目地理位置示意圖;(4)項目平面布置示意圖;(5)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備案手續、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意見(附范圍圖)、土地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6)代理人的授權書或委托書1份。3.環評文件:登記表項目:提交由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表項目:提交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告書項目:提交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附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四、老企業補辦(環境影響報告表)怎么辦理流程
一、審批程序;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采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并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后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
作出批準決定后,公開審批結果。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二、提交材料;
1、申請書一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 ;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三、相關規定:
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 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主管部門
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此條中,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對象和任務、工作原則和審批程序、執行時 段和與基本建設程序之間的關系作了原則規定,用法律確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為行*法規中具體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基礎。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擴展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使環 境影響評價制度得到最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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