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受理單位應當為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是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工作就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查處等。
非法開采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越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稱為非法開采。
非法開采會被定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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