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第三十八條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準支付。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后,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
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市和區、縣人民*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
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本條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
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
本條還規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
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
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
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
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
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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