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減免稅優惠*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令[1993]139號)2、聯合企業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75%征收,獨立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50%征收,在下次鐵礦石調價時恢復按規定稅額征收。
其他采、選單位,在開采過程中伴采的鐵礦石原礦,暫時比照公布的附近鐵礦山實際征收稅額標準,減按50%征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準,減按50%征收;伴選的鐵精礦,先按1:2.62的選礦比折算成原礦,再比照附近鐵礦山實際征收稅額標準,減按50%征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準,減按50%征收。
(摘自《財*部關于征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1】022號)3、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數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從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銷售或自用的原油應納的資源稅中予以抵扣。
(摘自《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減1994年年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80號)4、自1995年1月1日起,暫時調整宣化鋼鐵公司、梅山冶金礦山公司、北臺鋼鐵總廠、水城鋼鐵公司、灑泉鋼鐵公司、邢臺鋼鐵廠六家企業的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摘自《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010號)5、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后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
(摘自《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082號)6、對內昆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來自用的石料免征資源稅。
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摘自《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7、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從聯合企業礦山中獨立出來的鐵礦山企業)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對于由此造成地方財*減少的收入,中央財*將予以適當補助。
(摘自《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2】17號)8、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中“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準后,發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的規定予以廢止。
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事宜,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817號)9、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摘自《關于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10、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為建設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采外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建設工程的砂、石等材料應照章征收資源稅。
(摘自《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11.貴州省內鐵路、公路建設中,對紅外線以內因工程建設需要,開挖的棄喳用于鋪路的部分,免征砂石資源稅。
公路、鐵路附屬設施建設所用的砂石,不屬于免征范圍,應按稅源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資源稅。
銅仁大興機場紅線內取高補低平整土地所用的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洪家渡水電站紅線內取石筑壩所用砂石免交資源稅。
外購及地上建筑所用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摘自《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砂石資源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1999】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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