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調控市場經濟的杠桿,房地產稅制是世界各國稅收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外房地產稅收制度在稅制要素及收入分配等方面具有共性又各有差異。
(一)房地產稅的分類
世界各國房地產稅制涉及的稅種貫穿了房地產的生產開發、保有、使用和轉移處置等各階段。房地產所得稅屬于所得稅類,多數國家和地區沒有把此單獨分離出來,不是獨立的房地產稅種[1]。因此,房地產稅主要分為兩大類,即保有環節房地產稅(房地產保有稅)和流轉環節房地產稅。目前,很多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完整的以房地產保有稅為主房地產稅收體系。
1.房地產保有稅
房地產保有稅對擁有房地產所有權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據房地產的存在形態如土地、房產或房地合一的不動產來設置。在現行房地產保有稅體系中,主要包括不動產稅,財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等稅種。
(1)不動產稅
不動產稅是對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稅,計稅依據為不動產評估價值。不動產稅又可分為三種類型:將土地、房屋、有關建筑物和其它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而課征的不動產稅,如巴西、日本、芬蘭、加拿大的不動產稅等;只對土地和房屋合并課征的房地產稅,如墨西哥、波蘭的房地產稅、泰國的住房建筑稅等;單獨對土地或房屋課征的土地稅或房屋稅,如奧地利的土地價值稅、韓國的綜合土地稅等。
(2)財產稅
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里,一般征收財產稅,如美國、英國、荷蘭、瑞典等國,操作辦法是將不動產與其它財產捆在一起,就納稅人某一時點的所有財產課征的一般財產稅,計稅依據是不動產評估價值。
(3)定期不動產增值稅
該稅種主要是針對占有房地產超過一定年限的產權者征收,通過對房地產的重新評估,對其增值額征收,一般分為10年期和5年期增值稅兩種。德國、英國、日本曾實行過的土地增值稅及意大利現行不動產增值稅都是對未發生轉移的土地自然增值征稅。
(4)其他稅種
如日本的城市規劃稅和特別土地保有稅,法國的建筑地稅、未建筑地稅和不動產資本價值稅等。
2.流轉環節房地產稅
流轉環節的房地產稅是對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人課征的稅收,一般根據取得方式而設置稅種,房地產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現今各國設置的房地產取得稅類的稅種主要包括遺產稅(繼承稅)或贈與稅、印花稅等。如在房地產發生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行為時,各國一般要征收遺產稅(繼承稅)或贈與稅,只不過各國選擇的遺產稅征收形式不同,有的采用總遺產稅制模式,有的采用分遺產稅制模式,有的采用混合遺產稅制模式。贈與稅也分為贈與人稅制和受贈人稅制。
(二)房地產稅稅制要素比較
由于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水平不同,不管是保有環節還是流轉環節,各國的房地產稅制在課稅體系及稅制要素設計上都存在一定的差異。
企業購入廠房契稅和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購入廠房計稅(價)基礎應當是購買價+相關稅費+其他相關支出。對于貴公司而言,購入廠房時繳納契稅和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應當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
(1)正確預測固定資產的需要量;
(2)嚴格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確認固定資產的價值;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正確區分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3)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制度,嚴格固定資產的投資、驗收、撥出、出售和清理報廢等手續;還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
(4)正確計提折舊,確保固定資產的及時更新。盡管這部分已收回的投資,并沒有以專款專用的形式在賬面上單獨體現,但為了確保固定資產及時更新,需要嚴格控制這部分資金的再投資狀況。
擴展資料: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對公司項下的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的制度方法,它的制定可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掌握固定資產的構成與使用情況,確保公司財產不受損失。
每個企業公司可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進行增刪,從而提高制度的可執行性。此制度一般都由財務部門制定并頒布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并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于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和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其它所屬企業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二章 固定資產及其分類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四條固定資產分類按國家相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五條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和方法:
(一)購人的固定資產,以其購人價加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運輸途中保險費及其他附加費用計價,國外購人的還應包括進口稅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從境外調人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計算;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人固定資產的價值。
公司可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出租、變賣、抵押借款、對外投資,企業兼并、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應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章 固定資產析舊
第六條公司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范圍和折舊年限按國家規定范圍執行。
第七條公司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稱直線法)。凈殘值率按3%計算。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八條直線法的折舊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二)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三)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值×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2
第五章 固定資產購置、報廢與管理
第九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的年度預算應包括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和預算。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樣式附后),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準:
1)預算內購置固定資產5,000元(不含)以下由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共同審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審批,三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2)凡預算外購置固定資產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虧損企業扭虧期間不得購置固定資產,特殊情況必須購置的,一律按程序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購置。
第十一條經批準購置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購置或經辦公室指定規格、型號后由申請部門自行購置。
第十二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報廢固定資產應向總公司辦公室報送《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調樣式附后),經總公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鑒定并簽署意見后按購置固定資產的審批程序轉呈有關領導批準報廢。
第十三條原則上維修費用小于凈值的固定資產不予報廢。
第十四條總公司辦公室統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應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分類,設置固定資產卡片并詳細登記,年內會同財務本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
第十五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應根據固定資產實物的增減(購置、報廢、盤盈、盤虧、毀損等)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門負責。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到人。
第六章 財產清查
第十七條總公司辦公室和財務本部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終清查一次),固定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對固定資產實物盤點進行帳物核對,以便真實地反映其實有數量和分布情況。如有盤盈盤虧還應查明原因。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清查的程序:固定資產全面清查時,由辦公室和財務本部組成清查小組,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經查核后確定出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數額,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表”和“固定資產盤虧表”,經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后,財務本部據以進行有關的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財產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帳外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值,按新舊程度估計確定折舊額,并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后作為凈值。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或清理報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后的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損失較大的,可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什么是固定資產,行*單位對固定資產有什么管理體制?
【發布單位】財*部
【發布文號】財*部令第35號
【發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財*部
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部令第35號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單位履行職能,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機關、*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派機關(以下統稱行*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單位用國家財*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單位的資產、行*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部門是*府負責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單位和下級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府和上級財*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部門和行*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 行*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單位購置納入*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部門或者同級*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單位與非行*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部門、行*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部門與行*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部門應當對行*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府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部門、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部門、行*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部門、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等特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總后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土地資產是不是屬于固定資產范疇?它的確權登記應該怎么弄?會計上又怎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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