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房價均價為21595元/平方米,比2012年全年均價18902元/平方米,上漲了14 .2%。這是新華網的最新數據,望采納
2013年深圳的房子均價大概是多少元
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
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它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連外村農民都不能夠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
這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那么,鄉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購買或轉讓?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鄉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許鄉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
因此,并非只要是鄉產權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銷售環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才讓人誤認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鄉產權房是否可以購買和轉讓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
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部分產權。
(小產權) 根據**《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
職工購房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個人與單位或*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從這里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
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于,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
深圳的房價多少錢一個平方?
在深圳買房其實并不難,只不過是一些賣家抓住了,購買欲望極其外露的心里戰術,越是想買房的越是遲遲買不到房,老是想著天上會落餡餅,就算掉了也不可能砸到你,真砸了你,你也是被砸個半死不活,我覺得這類人太愚蠢,換句話:假如真有那么一天,天上真掉餡餅,那餅也是發霉發臭的甚至是塊石頭,賣房與做事一樣,好的好不如買得巧,或許,一樣的房,同一種戶型,就因為時機沒抓住,今天沒時間看房,或是來晚看后很滿意,當時卻猶豫不絕,待到想通了,想要買時,或被人搶先,或讓業主看透反價了,那么中介只會在旁笑了,笑他寧可花更多的錢買同樣的東西,當業主房賣出去那是僥幸,沒人敢買那叫自食其果,雙方都沒得到好處,買者只能屈身一此舊房,便宜點的甚至危房,被人騙了還不知道。
就叫做炒房!房價越炒越高,業主為再也無法去付那昂貴的管理費而擔憂,客戶為買不到便宜的房而發愁,中介為生存了費盡心機。
其實我也是個中介不過我只屬于服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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