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先確定買賣雙方是否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是接下來一切對策的基礎,如果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僅交付定金,則只能適用定金罰則,由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注意,此處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網上備案的買賣合同(所謂的“網簽”),因為網簽合同僅為行*備案需要,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雙方簽訂的協議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可認定為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二、固定賣方違約的證據
固定賣方違約的證據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環,如果你都沒有證據證明賣方違約,甚至賣方都可以反咬買方一口,主張買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
1、哪怕賣方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買方也要
嚴格遵循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要給賣方留下買方違約的把柄。
2、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會約定具體期限要求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比如約定具體日期進行審稅及網簽等,如果賣方怠于履行,買方一定要
固定催告的證據:如發函催告賣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義務,催告函最好以快遞方式寄發,注意在快遞單上寫明快遞品名,并保留快遞底單以證明送達賣方。同時可以其他方式同時催告賣方,比如發送短信給或打電話錄音等。
3、如果賣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絕履行,則可委托律師
發送律師函,進行進一步的催告。經催告無效的,則可固定賣方違約的事實,就可以著手提起民事訴訟了。
起訴,這時買方有兩個選擇,擇一行使:
(1)要求繼續履行;(2)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三、起訴要求繼續履行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實際履行必須除《合同法》第110條情形之外,那該規定是包括哪些情形呢?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買房需要貸款買房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判決繼續履行,原因在于貸款買房需要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法院難以強制執行。
而在買方能夠全款清掉房款的情況下,法院則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判決生效后,如果賣方拒不配合的,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實際損失
1、
違約金和實際損失
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會約定為房款總額的20%,但問題是,如果房價上漲超過20%,主張違約金仍不能彌補買方的實際損失。這時,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以彌補實際損失,或者直接主張實際損失。
2、實際損失的確定
實際損失,在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買方喪失以同等價格購買涉案房屋的機會,造成買方的價差價損失,因此,房價的上漲金額可以作為買方的實際損失。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怎么辦,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怎么賠償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時買方應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
1、對賣方要求加價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進行取證。
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進行協商,由中介作為第三方證人;對溝通過程進行錄音;通過手機短信獲取對方違約的信息;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等。
2、賣方在這一階段往往會回避磋商,或找各種理由不愿接收買方的購房款。
這時,買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賣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義務。
包括要求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以防止將來賣方反倒說買方沒有按期履約。
函件要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建議買方委托律師發《律師函》,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上約定清楚雙方的送達地址。
3、賣方違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是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但未將房屋另售他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往往以家人反對或采取不去銀行解押的方式來阻撓合同的履行;另一種情況是賣方直接將房屋另售給出價更高的買家,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這兩種情況,買方均可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其損失構成主要包括: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注意:定金違約金不可并用,只能選擇其一,往往取價高者)買方已經支付的中介費、房屋的差價損失。
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于,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方式不同。
前者因損失并不明確具體,法院可能通過價格評估并取中間值的方式確定;后者因另售的價格明確,法院會直接認定前后交易的差價確定買方的損失。
也就是說,買方通過訴訟途徑可以彌補因賣方違約所受的損失,而賣方忙活半天所賺取的差價最終會落的一場空。
買二手房,因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怎么辦
可根據合同提出違約金補償。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可能出現違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出賣人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遷出戶口;2.買受人逾期付款、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責任;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上面提到的1、2兩項屬于逾期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3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為,4、5屬于履行義務不當或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
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怎么辦呢?
1、對賣方要求加價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進行取證。
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進行協商,由中介作為第三方證人;對溝通過程進行錄音;通過手機短信獲取對方違約的信息;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等。
2、賣方在這一階段往往會回避磋商,或找各種理由不愿接收買方的購房款。
這時,買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賣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義務。
包括要求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以防止將來賣方反倒說買方沒有按期履約。
函件要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建議買方委托律師發《律師函》,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上約定清楚雙方的送達地址。
3、賣方違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是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但未將房屋另售他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往往以家人反對或采取不去銀行解押的方式來阻撓合同的履行;另一種情況是賣方直接將房屋另售給出價更高的買家,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這兩種情況,買方均可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其損失構成主要包括: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注意:定金違約金不可并用,只能選擇其一,往往取價高者)買方已經支付的中介費、房屋的差價損失。
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怎么辦
房價上漲,賣方違約的情形: 第一種: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已經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且已經交付或者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違約責任或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第二種: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封所購房屋,進行,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種: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
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房價上漲賣方反悔怎么辦,二手房賣方違約怎樣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法律是支持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這三種情形實際上是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例外。
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尤其適用,原則上房價上漲賣方違約買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是若出現諸如:賣方一房二賣并且為后一買方辦理了過戶手續,且后一買方亦為善意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買方購房需要貸款,賣方拒絕配合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且買方又不能付清全款的(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等特殊情形,法院將難以支持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此種情形下,買方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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