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價收入比如何計算 房價收入比多少才合理
所謂房價收入比(Ratio of house price to income),是指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
20世紀90年代初世界銀行專家黑馬先生(AndrewHamer)在進行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時,提出的一個世界銀行認為“比較理想”的比例,房價收入比在3---6倍之間為合理區間,如考慮住房貸款因素,住房消費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應低於30%。世界銀行提出發達國家正常的房價收入比一般在1.8~5.5之間,而發展中國家合理的房價收入比則在3~6之間,比值越大,說明居民家庭對住房的支付能力越低。
美國1975年到2005年之間,房價收入比逐步從3上升到約4.7。其中1979年到2001年之間,房價收入比一直在3.5到4.0 之間波動。
2001年之后隨著美聯儲執行過度寬松的貨幣*策,房價的上升速度明顯快於收入上升速度和租金上升速度。使得房價收入比最高達到5左右。
隨后發生次貸危機,房地產泡沫破裂。
2.房價收入比多少才合適
房價收入比常用來衡量消費者對于房產的實際購買能力。
世界銀行提出發達國家正常的房價收人比一般在1。8至5。
5之間,而發展中國家合理的房價收入比則在3至6之間。比值越大,說明居民家庭對住房的支付能力越低。
美國1975年到2005年之間,房價收入比逐步從3上升到約4。 7。
其中1979年到2001年之間,房價收入比一直在3。5到4之間波動。
2001年之后隨著美聯儲執行過度寬松的貨幣*策,房價的上升速度明顯快于收入上升速度和租金上升速度。使得房價收入比最高達到5左右。
隨后發生次貸危機,房地產泡沫破裂。根據《福布斯》雜志2007年7月綜合官方數據對美國房價收入比最高的地區的排名,當時美國房價收入比最高的3個城市分別是加州洛杉磯、加州舊金山和加州圣地亞哥,房價收入比分別為10。
1、9。4和8。
3。而加州正是美國此次房價下跌最嚴重的區域,也是銀行貸款壞賬率最高的區域——2006年次級貸款發放規模最大的10家美國企業,有7家注冊在加州。
對比我國的情況,截至2008年3月,我國平均房價收入比約為7。3,大城市中房價收入比最高的前三位分別是深圳(16)、北京(14。
2)、杭州(12。4),遠高于合理水平。
考慮到居民其他消費支出和房地產貸款利息支出,在上述城市一個普通家庭平均需要20?30年的儲蓄才能購買一套住宅。住房消費明顯過度占有社會積累的財富,極大地擠壓了其他消費需求。
房價租金比是指每平方米的房價與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之間的比值,大致反映了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投資回報。 一般情況下,若要滿足5%?6%的投資回報要求,房價租金的比值為196?232,如果房價租金比超過300,說明該區域房產投資價值變小,房價高估;如果低于200,說明該區域投資潛力較大,房價泡沫不大。
房價租金比=商品房市價總值/該房出租月收僅從使用的角度來說,無論購房還是租房,都能滿足居住的效用。 但是,一般認為住宅租賃通常難以用于市場投機,市場均衡狀態之下的租金往往真實反映了住宅市場整體的供需關系;而居民的購房行為往往具有潛在的投資性,使得住宅買賣交易往往具有投機性,房價可能背離價值而產生泡沫。
所以,房價租金比是衡量房地產市場泡沫的重要指標之一。
3.合理房價收入比公式有哪些呢
一大公式:租金乘數小于12租金乘數,是比較全部售價與每年的總租金收入的一個簡單公式(租金乘數=投資金額/每年潛在租金收入),小于12.上述所提的*南路一小戶型,2001年時售價22萬元,月租金1500元,那么它當時的租金乘數是12倍。
一般來說,這個數字被看成大多數租賃房產的分界線。如果一處房產的租金乘數超過12倍,很可能會帶來負現金流。
二大公式:8年~10年收回投資投資回收期法考慮了租金、價格和前期的主要投入,比租金乘數適用范圍更廣,還可以估算資金回收期的長短。它的公式是:投資回收年數=(首期房款+期房時間內的按揭款)/[(月租金-按揭月供款)*12.一般來說,回收年數越短越好,合理的年數在8年~10年左右。
仍以*南路小戶型為例,假設2001年時首付5萬元,每月按揭供款1000元,1年后交房,當時它的投資回收年數是10.3年。
4.房價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關系
所謂房價收入比,是指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
房價收入比=每戶住房總價÷每戶家庭年總收入
所謂房價與收入比,是指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世界銀行制定的房價與收入比標準是5∶1,聯合國的標準是3∶1。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國內專家通常采用的房價與家庭年收入比合理標準是3-6∶1,也就是說,家庭購房價格在其年收入的3-6倍為合理范圍。
房價收入比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指標,能大致描述一個城市的家庭收入與房價之間的關系,通過不同年份的房價收入比,就可以看出這個城市居民購買住宅的支付能力是提高了還是下降了
國內目前流行的3至6倍的說法,據考證是20世紀90年代初世界銀行專家黑馬先生(AndrewHamer)在進行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時,提出的一個世界銀行認為“比較理想”的比例,哪知道這個比例對中國產生了這么大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有關資料,不同國家房價收入比的離散程度相當大。1998年對96個國家的統計結果表明,這些國家的房價收入比區間為0.8~30,平均值為8.4、中位數為6.4。1998年與北京當前年平均家庭收入水平相當的12個國家的房價收入比為2.1~20,平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9和8.1。如果這樣比較起來,北京的房價收入比基本與這些國家的平均水平相當。
如上所寫,98年到02年的現狀是*府控制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其比率占到總體供房的90%,03年開始*策改變,經濟適用房商品化,導致土地供給賣給開發商,也就是地價一年瘋漲一年勝一年,地方*府從中保八八年,如09年廈門調查房價收入比就高達14倍,北京等就不說,同比美國的3.9倍,你就知道我們是處于一個什么社會。
房價收入比的合理性與房屋實用壽命、房屋功能效用、收入的變化狀態、國家的特殊國情相關。(如房價收入比超過房屋壽命是警示房價收入比不合理,反映市場的畸形和失衡或因為特殊原因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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