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銀行制定的房價收入比標準是5∶1,聯合國的標準是3∶1,我國目
許多最貧窮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居民購房能力都很低,每年新建、上市銷售的住房以及房價波動,都會低于比較發達的國家,產生泡沫的幾率也小得多。如果按照上述幾位作者提出的衡量泡沫標準,以這些國家房價收入比高達20倍以上為由,作出其泡沫特別嚴重的結論,只能與這些國家的實際背道而馳。
1993年和1998年,聯合國曾兩次發布了較多國家的房價收入比資料,這些豐富而比較全面的資料徹底否定了4—6倍是國際慣例的論點。這些資料使人們認識到,房價收入比的高低,是由每個國家(或城市)的經濟實力、住房市場、居民收入水平、消費結構、居住習俗、居住水平以及每年上市住房的構成等諸多因素綜合形成的。由于各個國家擁有的上述因素很不一樣,因而計算出的房價收入比的差別也很大。
2.跟國外相比,中國的房子有多貴,買房有多難
3.房產的持有成本 很多人并沒有考慮房產持有成本,比如物業稅、房產稅,房產維護費用。
這些費用,應該疊加在購房成本里。 國外各個國家,稅制千差萬別。
而中國目前普遍還沒征收房產稅、物業稅,持有成本大大降低。 第二個命題:從房價收入比,進行對比。
很多人,用房價收入比,和國外房價進行對比時,存在如下誤區。 1.對國際慣例的房價收入比“3~6”來源理解有誤區。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有關資料,不同國家房價收入比的離散程度相當大。1998年對96個國家的統計結果表明,這些國家的房價收入比區間為0.8~30,平均值為8.4、中位數為6.4。
也就是說,房價收入比,只是衡量購房困難程度的一個指標。但有的人,似乎認為凡是不在“3~6”區間的房價就不合理,有泡沫,要被調控回到“3~6”的區間。
2.對房子面積大小的定義存在誤區 計算房價收入比,采樣的房子面積大小,應當使用中位數。比如說北京人均住房面積是21平米,戶均人數是2.71人。
那么采樣的房子面積大小,中位數應為56.91平米。然而有些人動輒以100平米的房子為例,進行對比,這樣是沒有意義的。
3.對房子的價格采樣有誤區 具有中國特色的,有經濟適用房、小產權、公租房、限價房、保障房、商品房這么多組合,它們都是住宅,理應計入計算范圍。然而,有的人,僅以價格最昂貴的商品房為例進行計算,得出的結果肯定會有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