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碧嶺華庭樓盤好用嗎
碧嶺華庭樓盤好用嗎?碧嶺華庭的環境景觀設計采用了“城市中的鄉村”概念,將北面的山坡結合到花園設計中來,將山水的大氣、清新的空氣以及法國現代園林的風姿和氣魄,通過一道獨墻完美的統一在一起,形成小區獨有的園林風格,成為深圳都市人最理想的居住環境。
碧嶺華庭,位于羅湖太白路青翠的景億山畔,家后是新規劃的“圍嶺生態公園”,它在城市繁華與綠色生態之間找到平衡點,更兼顧業主動與靜的工作與生活方式。碧嶺華庭滿足了愛羅湖、愛青山的深圳人的內在需求。
碧嶺華庭讓業主盡享羅湖都市生活碧嶺華庭位于文錦北路和翠竹北路之間、太白路以北的圍嶺生態公園半山,以俯瞰的姿勢,斂聚了深圳最初的城市文明,把深圳的搖籃文化,發揮得淋漓盡致。碧嶺華庭不僅可以把羅湖作為可以半山觀賞的風景,還把羅湖的城市搖籃文化壘入社區建設之中,出行可以感受快節奏的都市生活,居家可以品味文明進步的精神積淀。
碧嶺華庭擁“自然生態景觀”著名作家余秋雨說,“山水風景中最讓人流連忘返的就是'自然生態‘。這種’自然‘與人的感情相對應,就會產生’意境‘,從而完成對人的審美啟蒙。”
無獨有偶,碧嶺華庭不僅與都市繁華形成互動,還把最新規劃開發的圍嶺生態公園納入視線,并占據公園一隅,使自己成為“公園里的社區”.碧嶺華庭由六棟半山高層豪宅組成,與同片區的其它樓盤相比,其規模優勢十分突出。而規模的內涵,除了從氣勢上高人一等外,還自然地反映在質量、服務及配套上,最終在性價比方面得到落實。
環線位置暫無資料所屬商圈布心容積率5.89、綠化率56.50%開盤時間2002-10-12、入住時間2003-10-3、1、物業費2.80元/平米·月物業公司暫無資料物業地址羅湖太白路(松泉山莊旁)駿工日期:2002年10月12日建筑面積:88504平米占地面積:0平米容積率:5.89%綠化率:56%停車位:室內700位室外0位車位費:室內¥0/月室外¥0/月物業公司:深圳市祥云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太白路(松泉山莊旁)周邊配套碧嶺華庭業主活動碧嶺華庭業主活動幼兒園:松泉山莊、群英藝術、英達幼兒園中小學:布心中小學、東曉、明珠中英文小學、東湖、翠園中學大學:深圳信息技術學院綜合商場:民潤超市、好又多、蘇寧電器、新一佳醫院:深圳市人民醫院、孫逸仙心血管醫院郵局:布心郵局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其他:洪湖公園、翠竹公園、圍嶺公園、東湖公園小區內部配套:游泳池會所健身房停車場棋牌室閱覽室美容美發兒童游樂場洗衣店公交:2路、24路、29路、203路、401路、403路、422路、471路、413、路。
2.碧嶺華庭樓盤好用嗎
碧嶺華庭樓盤好用嗎?碧嶺華庭的環境景觀設計采用了“城市中的鄉村”概念,將北面的山坡結合到花園設計中來,將山水的大氣、清新的空氣以及法國現代園林的風姿和氣魄,通過一道獨墻完美的統一在一起,形成小區獨有的園林風格,成為深圳都市人最理想的居住環境。碧嶺華庭,位于羅湖太白路青翠的景億山畔,家后是新規劃的“圍嶺生態公園”,它在城市繁華與綠色生態之間找到平衡點,更兼顧業主動與靜的工作與生活方式。碧嶺華庭滿足了愛羅湖、愛青山的深圳人的內在需求。碧嶺華庭讓業主盡享羅湖都市生活碧嶺華庭位于文錦北路和翠竹北路之間、太白路以北的圍嶺生態公園半山,以俯瞰的姿勢,斂聚了深圳最初的城市文明,把深圳的搖籃文化,發揮得淋漓盡致。碧嶺華庭不僅可以把羅湖作為可以半山觀賞的風景,還把羅湖的城市搖籃文化壘入社區建設之中,出行可以感受快節奏的都市生活,居家可以品味文明進步的精神積淀。碧嶺華庭擁“自然生態景觀”著名作家余秋雨說,“山水風景中最讓人流連忘返的就是'自然生態‘。這種’自然‘與人的感情相對應,就會產生’意境‘,從而完成對人的審美啟蒙。”無獨有偶,碧嶺華庭不僅與都市繁華形成互動,還把最新規劃開發的圍嶺生態公園納入視線,并占據公園一隅,使自己成為“公園里的社區”.碧嶺華庭由六棟半山高層豪宅組成,與同片區的其它樓盤相比,其規模優勢十分突出。而規模的內涵,除了從氣勢上高人一等外,還自然地反映在質量、服務及配套上,最終在性價比方面得到落實。環線位置
暫無資料
所屬商圈
布心
容
積
率
5.8
9、綠
化
率
56.50%
開盤時間
2002-10-1
2、入住時間
2003-10-
3、1、物
業
費
2.80元/平米·月
物業公司
暫無資料
物業地址
羅湖太白路(松泉山莊旁)
駿工日期:2002年10月12日
建筑面積:88504平米
占地面積:0平米
容積率:5.89%
綠化率:56%
停車位:室內700位
室外0位
車位費:室內¥0/月
室外¥0/月
物業公司:深圳市祥云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太白路(松泉山莊旁)周邊配套
碧嶺華庭業主活動碧嶺華庭業主活動
幼兒園:松泉山莊、群英藝術、英達幼兒園
中小學:布心中小學、東曉、明珠中英文小學、東湖、翠園中學
大學:深圳信息技術學院
綜合商場:民潤超市、好又多、蘇寧電器、新一佳
醫院:深圳市人民醫院、孫逸仙心血管醫院
郵局:布心郵局
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
其他:洪湖公園、翠竹公園、圍嶺公園、東湖公園
小區內部配套:游泳池
會所
健身房
停車場
棋牌室
閱覽室
美容美發
兒童游樂場
洗衣店公交:2路、24路、29路、203路、401路、403路、422路、471路、41
3、路
3.深圳碧嶺華庭的基本信息有什么
碧嶺華庭純粹意義的羅湖畔山豪宅。
地處于羅湖區太白路與翠竹路交匯處,繁華羅湖中心區觸手可及,身后是860000平米圍嶺生態公園,同時盡攬洪湖美景,優越地位天造地設,精心雕啄6棟33-35層現代歐式居庭,延請國際大師揮就純正浪漫法式園林,地勢高高在上,占據羅湖至高點,造就縱立竿見影天下的磅礴大氣,雖親近山林,但周邊配套豐盛完善,日常生活不假外求。 小區地址: 太白路 物業類型: 普通住宅 開發商: 深圳市祥云實業有限公司 物業費: 2.80元/平方米?月 物業公司: 深圳市祥云實業有限公司 總戶數: 1327戶 停車位: 700 綠化率: 56.50% 容積率: 5.89 總建筑面積: 88504平方米 房價走勢 碧嶺華庭一期:6月均價50000元/平米,比5月上漲0.02% 布心板塊:6月均價43182元/平米,比5月上漲1.33%。
4.小區公共設施產權歸誰
是“霸王條款”還是“有法可依”? 是地方性糾紛還是全國性難題? ■業主買房,先簽“不平等條約”? 江先生是深圳羅湖區碧嶺華庭的一個業主,他原來居住在另一個小區。
但因該小區管理極其混亂,開發商隨意將樓房的架空層作為商鋪出租,使小區變得像自由市場一樣混亂。 由于苦不堪言,業主們多次企圖阻止開發商的獨行其是,但最終都不得不放棄這種想法———因為他們知道對方即開發商手中握有“殺手锏”:在他們與每個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留有一張“附表四”,上面規定架空層這類附著物歸開發商所有。
2003年,江先生不得已決定進行第二次置業,他選擇了碧嶺華庭的房子。 沒想到還是遭遇到了“附表四”的問題。
據江先生介紹,在交15萬首期款前,他要求銷售人員把房地產買賣合同給他看一下,但工作人員總是以“合同是國土部門制訂的格式合同,沒有什么好看的”為由推托。因此在他付15萬首期款前,他連合同的影子都沒有看到過;直到他拿著首期款的銀行匯款條,工作人員才把合同打印給他看。
于是,他在合同中,發現了這樣一張“附表四”: 1。屋頂使用權以及依據屋頂使用權而產生的收益權歸開發商所有; 2。
外墻面使用權及在外墻面使用中所產生的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3。小區及其附著物的廣告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4。
小區會所及住戶未分攤面積的各項公共設施(含地下停車場、會所等)的經營管理權歸開發商所有。 江先生馬上感覺不對,要求當場修改,但被銷售人員拒絕。
他們稱條款不能更改,否則就不賣了。而如果江先生堅持不簽的話,按照認購書的規定,他所付的定金就要被發展商沒收。
無奈,他只得簽了這一“不平等條約”。 后來,江先生與他的鄰居核實,發現他們也都是出于無奈,簽了這個“不平等條約”的;而據了解,在深圳買房,如果誰不簽這個“附表四”,就沒有開發商會賣給你房子。
■“附表四”是不是“霸王條款”?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業主為了能買到房子,不得不忍氣吞聲與開發商簽此“附表四”,這使江先生等人越來越感覺到,“附表四”在帶給業主“法律桎梏”的同時,又維護和規定了開發商的強勢地位;而業主在利益受損的同時,還沒有地方說理。 于是他們決定訴諸法律,把屋頂、外墻面、房屋附著物、會所、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
在該案一審階段,羅湖區法院以業主在合同附表中已約定這些屋頂、停車場等公共部分歸發展商為由,駁回了業主們的訴訟請求。業主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又以同樣理由維持了原判。
業主們認為,買房必然有屋頂或圍墻涼亭,這些都和主房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業主們是為這部分設施“埋單”的人,產權當然應屬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的代理律師倪益民也認為:第一,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業主購買的標的物是房屋。
而屋頂和外墻面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否則不成其為房屋,業主購買房屋后,外墻屋頂也隨之轉讓給業主。因此,小區樓宇的屋頂、外墻應為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因此,小區附著物作為業主與開發商雙方買賣標的物的一部分,所有權應屬全體業主。
第三,小區會所及住戶未分攤面積的各項公共設施屬于房地產的一部分,其所有權理應屬于全體業主。 業主們還說,會所、未分攤面積的各項公共設施,當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全部轉讓完畢時,其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全部轉讓給買受人,只能歸屬全體業主所有,其經營管理權當然也屬于其所有權人。
而被告方則強調,業主在購房合同中已與開發商“約定”屋頂、外墻和車庫等公共設施的權益,這即是業主對自身權益的一種“處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原告的要求不成立。
同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13條規定,房地產首次轉讓合同對停車場、廣告權益沒有特別約定的,停車場、廣告權益隨房地產同時轉移;有特別約定的,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初始登記,由登記的權利人擁有。 被告方據此認為,既然原告每位業主都已簽訂“附表四”,那么“附表四”就是合乎法律規定,具備法律效力的。
針對此說法原告方辯稱,雖然“有特別約定”,但無論如何約定首先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附表四”產生的“特別約定”違背《合同法》第52條強制性的公平原則,應歸于無效。 許多業主之所以將“附表四”稱作“不平等條約”,有的更直接稱為“霸王條款”,乃是因為按照“附表四”的規定,業主們所購買的房產的配套公共設施將成為開發商的私產;而如此一來,車庫等重要公共設施的所有和經管權將被開發商掌控,開發商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制定價格對業主收費,物價部門對此也無法干預。
開發商還可隨意將樓房的架空層出租為商鋪,使小區變得像自由市場一樣混亂。 ■地方條例與上位法存在沖突? 法律人士邱先生告訴記者,羅湖區與深圳市兩審法院都判業主敗訴,其實是一種可預料的結果。
因為要讓法院認定業主所指稱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