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價上漲賣方反悔怎么維權
現根據賣方違約的三種情形進行分析:第一種: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已經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且已經交付或者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違約責任或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第二種: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封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第三種: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此之外,出賣人是與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賣人需要有證據證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證明,買房人還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能夠證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賣人過錯造成的,買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房價上漲賣方反悔怎么辦,二手房賣方違約怎樣賠償
雙方所約定的20%違約金在行業中并不算“過高”,不違法。你要求調整降低的主要理由在于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無法履行的實際困難而導致違約,也沒有給甲方造成什么實際損失。
根據這種情況你可以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給以減輕,但減多少不可預知。
提供合同法相關條款供參考: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3.買的二手房房價漲了,賣家反悔怎么辦
二手房買賣中會遇到賣方以出售房屋時未與其他共有人協商一致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這種情況的出現說明賣方反悔,不愿意完成交易,那買房應當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由房產糾紛法律咨詢小編以及社區法律咨詢小編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釋以及市高院司法文件,提出具體分析意見,供上下家進行二手房交易時參考。感謝您的關注!依據現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財產,賣方在出賣時需經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同意;否則,就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
司法實踐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時沒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認為借口,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買方在買房時很難判斷其所購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二)項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已經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并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出發,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在審判實踐中,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賣方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方有理由相信賣方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賣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方存有過錯,與賣方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方有理由相信賣方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4.房價漲了,賣房者想毀約怎么辦
最近房價上漲很快,以至于有些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后,還沒履行,房價又上漲了很多,因此,有些二手房買賣合同的賣方開始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已經簽訂的合同。
這兩天我接到很多關于二手房交易的咨詢,其中大部分都是關于房價上漲,賣方毀約的。這類糾紛中買賣雙方多已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或在中介主持下簽訂了《三方合同》,合同中詳細約定了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買方已支付了一定數額的定金或購房款。
而因房價上漲,賣方表示要么加價要么就不賣了,面對這種情況,買方最關心的莫過于“該采取什么應對措施,能向賣方主張哪些賠償?” 事實上,賣方受房價瘋漲的利益驅使,真要違約是買方是無法控制的,雖然合同中一般會約定違約條款,但如果違約的成本小于賣方因此所得的利益,賣方仍會義無反顧的撕毀協議。而此時賣方往往消極回避,根本不愿碰面,基本上不可能協商解決,因此,我認為這時買方應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
一、對賣方要求加價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進行取證。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進行協商,由中介作為第三方證人;對溝通過程進行錄音;通過手機短信獲取對方違約的信息;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等。
二、賣方在這一階段往往會回避磋商,或找各種理由不愿接收買方的購房款。這時,買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賣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義務。
包括要求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以防止將來賣方反倒說買方沒有按期履約。函件要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建議買方委托律師發《律師函》,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上約定清楚雙方的送達地址。
三、賣方違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是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但未將房屋另售他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往往以家人反對或采取不去銀行解押的方式來阻撓合同的履行;另一種情況是賣方直接將房屋另售給出價更高的買家,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這兩種情況,買方均可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其損失構成主要包括: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注意:定金違約金不可并用,只能選擇其一,往往取價高者)、買方已經支付的中介費、房屋的差價損失。
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于,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損失并不明確具體,法院可能通過價格評估并取中間值的方式確定;后者因另售的價格明確,法院會直接認定前后交易的差價確定買方的損失。
也就是說,買方通過訴訟途徑可以彌補因賣方違約所受的損失,而賣方忙活半天所賺取的差價最終會落的一場空。
5.怎么看待樓價暴漲賣方反悔這類違約案例
買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
簽訂購房合同后,價格上漲或下跌,買賣雙方可以反悔嗎?
買期房或者二手房,在簽訂購房合同后,房價上漲,開發商或者賣房者反悔的事情可不少。同理,如果房價下跌了,購房者同樣也會反悔,覺得自己買虧了。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后,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即使想要解除合同,那也得根據相關法律依據,在這些情況下才能解約的;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
1、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是受法律的保護的,同理它的解除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2、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shqianyy
6.賣方如何維權
現根據賣方違約的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第一種: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已經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且已經交付或者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違約責任或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第二種: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封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種: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 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賣人是與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賣人需要有證據證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證明,買房人還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出賣人能夠證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賣人過錯造成的,買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