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價值重估
1. 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房屋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是否繳納房產
對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已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應按照重估后的價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對資產重估后未能按新增價值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從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 69號文件是針對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后固定資產重估增值部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房產稅的例外規定。在通常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清產核資后應當調整房產的賬面價值,該增值應當作為房產稅計稅依據。現在由于該期限已過,所有企業發生的房產增值,只要按會計規定應當調整房產的賬面價值,就應當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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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的會計準則實施帶來的投資機會如價值重估等
關注新的會計準則實施帶來的投資機會。
如價值重估等。而商業、地產等行業具有較大的價值重估機會。
地產股具有人民幣升值概念、價值重估等題材,而相關地域如北京、深圳等地房地產價格的大幅上升也有望催生區域性地產公司的投資機會。此外,部分持有上市公司較大菲流通股的公司由于股權開始流通,股權價值以及公司價值也有重估要求。
典型的如兩面針[行情、資料、新聞、論壇]、東方集團[行情、資料、新聞、論壇]、雅戈爾[行情、資料、新聞、論壇]等公司的股權價值重估,這也將成為市場炒作的重要題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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