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聯營
1. 什么叫“以房產聯營投資”
1、假如你公司與另一公司聯營辦一個公司,你公司有房產,無現金,而對方有流動資金。雙方商定,對方以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投資額,你公司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是一種投資行為。
2、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3、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擴展資料
根據財*部《關于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參加聯營的各方可用下列財產和資金向聯營企業投資:
(1)用現有的固定資產和物資作價作為投資;
(2)用結余的盈余公積金投資;
(3)用先進的技術成果、商標權、專利作價作為投資。
下列各項不得用于聯營投資:
(1)應當上交的國家財*收入,包括應上交的稅金、利潤等;
(2)國家撥給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農田不得作為直接投資,但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得土地補償入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聯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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