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投資房地產
1.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么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二)實行資產托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五)符合條件的*府土地儲備項目。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2. 什么是險資
險資就是保險資金。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終于公布,將于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雖然這在保監會年初的工作計劃中就是明確任務,年內出臺是毫無懸念的事,但在房地產宏觀調控*策的氛圍中,保監會主席也宣布了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三不”*策,使得投資渠道究竟能放到什么程度一直是個不定數,此次*策的出臺,給出了一個明確結論:總體上,*策是寬松的。
高華證券認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比例高于預期將會對市場帶來正面影響。 具體變化如下: 新增兩類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基建投資比例由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 未上市企業股權:賬面余額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不動產: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于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基建投資: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由原來不高于上季末總資產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
3.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投資標的與投資方式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五)符合條件的*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一)投資機構符合第九條規定;(二)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由專業團隊負責管理;(三)基礎資產或者投資的不動產位于中國境內,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四)實行資產托管制度,建立風險隔離機制;(五)具有明確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后續管理規劃、收益分配制度、流動性及清算安排;(六)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七)具有登記或者簿記安排,能夠滿足市場交易或者協議轉讓需要;(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屬于固定收益類的,應當具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屬于權益類的,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資權益保護機制。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可以采用股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不動產,采用債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不動產,采用物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不動產。保險資金采用債權、股權或者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僅限于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及自用性不動產。
保險資金投資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投資養老不動產、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資必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除*府土地儲備項目外,可以采用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物權或者股權轉物權等方式。投資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整管理方式。
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投資同一不動產的,應當分別遵守本辦法規定。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含自用性不動產),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一)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
(二)投資單一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不高于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合理安排持有不動產的方式、種類和期限。
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內部轉讓自用性不動產,或者委托投資機構以所持有的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二)以所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三)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五)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者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六)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不動產,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資比例;(八)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么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托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5.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投資余額超過20億元或者超過可投資額度20%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對已投資不動產項目追加投資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在投資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規定的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決議、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配置計劃、合法合規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償付能力分析、后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投資協議書等。保險資金投資養老項目,應當在確定投資意向后,通報中國保監會,并在簽署投資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內容之外,還應當說明經營目的和發展規劃,并提交整體設計方案和具體實施計劃等材料。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司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投資總體情況;(二)資本金運用情況;(三)資產管理及運作情況;(四)資產估值;(五)資產風險及質量;(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并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投資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保險資金投資情況;(二)產品運作管理、主要風險及處置、資產估值及收益等情況;(三)基礎資產或者資產池變化、產品轉讓或者交易流通等情況;(四)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產品年度財務報告;(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除上述內容外,投資機構還應當報告專業團隊和投資能力變化、監管處罰、法律糾紛等情況。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為公開發行或者募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第三十二條 托管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保險資金投資情況;(二)投資合法合規情況;(三)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四)資產估值情況;(五)主要風險狀況;(六)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不動產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評估,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評估報告。中國保監會將檢驗并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的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及變化情況。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采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不動產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后,不能持續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違規投資的不動產或者超比例投資的不動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
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動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不動產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資產評估標準和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將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不得與該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并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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