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
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有什么區別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納稅人包括房屋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兩稅的最大區別是在于納稅人的不同,城市房地產稅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而且僅對房產征稅。城市房地產稅根據計稅依據的不同,稅率分為兩種。
1.按房價為計稅依據的,適用稅率為1.2%.
2.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適用稅率為18%.
而房產稅的納稅人為內資企業和個人,以房產原值扣除20%--30%比例后為計稅余值,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計征,稅率12%。
【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的含義,聯系與區別
房產稅與城市房地產稅:都是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
一、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二、城市房地產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而且僅對房產征稅。
計稅依據、稅率和計稅方法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分為兩種:一種是以房價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為1.2%;一種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為18%。 三、契稅: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
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稅率為3-5%。
什么是城市房地產稅
1951年8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 行條例》。
1984年進行利改稅時,**決定將城市房地產稅劃分為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1)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 資企業、夕卜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
對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資,在城市房地產稅 征稅范圍內聯合建房的,為便于征管,暫對出資方在使用期限內比照 房屋產權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對于中方以房產入股,外方以資金入股合辦企業的,如果該房屋 的產權已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如果房屋產權尚未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但房產已作為外商投資企業 的固定資產入賬,則對外商投資企業視同產權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 產稅。
(2) 扣繳義務人 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 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 產權人不在當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城市房地產 稅。
根據城市房地產稅屬地征收的原則,在征稅范圍內擁有房產的外 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如果不在房產所在地(即房產所在區縣轄 區內),由房產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繳城市房地產稅。 (3) 納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府自行核定。
城市房地產稅現行稅率是多少
根據吉地稅發[2005]10號文件規定:一、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具體內容,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對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年稅率12%征收;對以柜臺等形式出租的,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依年稅率1.2征收。二、*策調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是1951年*務院下發條例征收的,財稅[1980]82號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自有房產,仍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策是吉林省地稅局下發的文件,適用范圍為吉林省內,吉林省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等外資企業繳納城市房地產稅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另外在2005年1月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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