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低房價協議
1.
1/對你將來買房有影響.
根據國家有關*策,同一年內賣出買進自住房的可以抵扣契稅,
你賣這個房子,中介這樣做,
a.你可以少交稅款,這屬于偷稅漏稅.你損失不僅僅是個人的信譽.同時,你再買房時,要交契稅,由于你在賣房時少交了契稅,就不能用你賣房交的稅來抵扣買房交的稅.
b.買方如果按照56萬買,他如果要賣要交增值稅
c.國家損失了稅收
2/你父親簽的協議,由于這樣操作偷稅漏稅,損害國家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屬于無效的協議.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這份補充協議可以作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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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為了避稅做低房價 做低房價的買賣合同有效嗎
做低房價的買賣合同有效嗎?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轉讓稅等,買賣雙方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會簽訂陰陽合同,即正式備案合同價格和真實交易價格分別簽訂不同的合同文本。二手房交易通常通過以下方式避稅,如:
1、簽訂虛假的購房合同;
2、非以買賣的形式,而是通過私下交易或通過公證、贈予等行為進行交易而逃稅;
3、房產中介、房產當事人、稅務人員相互串通而逃稅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以欺騙的手段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效,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因該履行行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時,法院會根據法律的規定,認定該虛假交易行為無效,從而根據真實的交易價格判令繼續履行合同。
3.作低房價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根據我國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買方應繳納契稅、印花稅,賣方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個人所得稅。
房地產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或居間協議中作低房價,客觀上違反了稅法強制性規定,逃避了國家稅收,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合同可因違反法律、行*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作低房價的條款因違反稅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作低房價的買賣合同或居間協議的其余部分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因此,作低房價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作低房價的條款無效,其他部分有效。 一般情況下,房地產買賣雙方作低房價的,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只需按照真實房價繼續履行合同即可。
但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買賣雙方約定了虛假房價,導致一方當事人此后對虛假房價提出異議,并影響了合同的繼續履行,對此買賣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但對虛假房價提出異議并拒絕履行的一方過錯更大,因其存在兩方面過錯:第一,違反國家法律,作低房價第二,拒絕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拒絕按照居間協議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而愿意履約的一方當事人僅存有一方面過錯,即違反法律作低房價。因此,法官應根據雙方過錯情況進行裁量,確定合理的違約金數額,避免出現過錯大小不同的當事人承擔相同的責任,或一方當事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的情況。
這一責任分配方式,客觀上有利于減少作低房價的現象產生。買賣雙方在簽訂作低房價的合同時,應預料到相應的風險,即對方以房價虛假為由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由于買賣雙方對作低房價均有過錯,愿意履約一方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客觀上減少了當事人,尤其是不能從作低房價行為中獲利的一方當事人作低房價的意愿。
4.你好, 我現在剛簽了套房子,簽約時中介說做低房價,房子實際價格
你這是二手房吧。
首先,合同簽訂價格必須得房產交易中心評估通過,才能核稅。如果不通過,就必須由專業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價格后,按評估價格繳納稅費,所以簽多少沒用,甚至于實際成交價也不夠權威。
第2,關于你定金的問題,就要看你們協議具體內容了,是否約定了履約條件,如果約定了,就要看你和中介哪方是違約方。。不過就我估計,中介肯定已經規避了相關的法律風險,畢竟他們很清楚這里面的事情。所以如果你不買了想全額拿回定金的可能性很小,打官司的話需要讓律師仔細看你們雙方的合同以及采集一些其它證據,再由律師告訴你勝訴的可能性。這個事件不復雜,律師看了相關證據判斷基本不會錯。不過就算勝訴,律師費也不少,畢竟你的合同標的金額比較大。
所以你有3個選擇
第一,繳納稅費,履行合同,吃虧只能自己認了。
第二,尋找律師咨詢,決定是否起訴
第三,找中介商議,損失一點錢以拿回定金。
題外話:你把定金繳給中介本身就已經嚴重違反常識了,定金是應該繳給業主的。糾紛也只存在于你和業主之間。至于中介只有在交易成功后才能拿到中介費。
5.做低房價有哪些風險
■風險之房屋業主篇:
比如一套實際轉讓成交價格為80萬元的房屋,買賣雙方私下協商簽署協議后遞交給房管局及稅務機關的過戶價則是以60萬元成交的。這樣,剩余20萬元差價所產生的營業稅、個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費就可以輕易避掉了。
專家提示:雖然表面上看似避掉了些許稅費,但是對于賣方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買方的誠信問題。雖然私下的協議上約定80萬元分為兩次支付,但如果買方并沒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那么,賣方將會陷入尷尬局面。如不催討,幾十萬元的錢泡湯當然得不償失;可如果催討不著,向法院起訴的話,一來法院可能會因為這種交易行為違規而判定為“無效合同”,二來,因賣方存在明顯的偷逃稅的行為,將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結果將會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風險之購房客戶篇:
第一,"做低合同價"的銀行貸款實際比例也會有所降低。如80萬元的房屋,按七成20年計算,其銀行實際貸款額為56萬元,首付24萬元。而60萬元的房屋,銀行實際貸款額卻為42萬元,按此計算,除了客戶所要支付銀行首付的18萬元之外,其做低合同價所產生的差額20萬還需另外補齊,即38萬元。對于客戶買房來說,無形中加大了許多購房成本。第二,“做低合同價”對于買方來說,也存在著同樣的風險。
專家提示:假如買方為這套房子實際上支付了80萬元,可現在購房合同上的價格是60萬元,那么將來在轉手時,買方必須為這20萬元差價付出代價。因為,根據*策規定,房產轉讓時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合同上所簽價款的差額計征稅費。假設這套房屋的未來出售價為100萬元,按其實際價格80萬元計算,客戶轉手交易時只需交20萬差額的稅費即可。但是,如按照合同上的價格60萬元計算的話,該套房屋轉手交易時必須繳納差額40萬的稅費。由此可見,其風險性較大。另外,國家的賣房稅費*策多變,很難保證其未來稅收*策不會有所變動,買家日后也有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多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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