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權案件如何執行
一、抵貸返租方式 所謂抵貸返租,是指金融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企業在無力清償金融債權的情況下,將該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等財產作價后折抵債權,以清償其債務,然后金融機構再將上述資產租賃給被執行人的執行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目前企業破產受到一定限制的現實情況,是金融系統對困難企業實現金融債權的最好方式。這一方式有三方面意義:一是金融債權雖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償,但是可以部分受償,不至于使國有資產完全流失;二是有利于企業和金融部門共同走上良性發展道路;三是增強了金融債權單位提起訴訟的積極性,由于法院采用抵貸返租的執行方式,金融部門看到了債權實現的希望,便愿意起訴了。 二、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金融糾紛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債”的現象,即一個被執行人不僅是金融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同時也是第三人的債權人。因而,在實踐中,應注意執行金融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在金融糾紛案件中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債務;2、準確認定被執行人和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3、依照執行工作的相關規定,在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時,要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包括:(1)要有金融部門或者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書面報告;(2)要有證明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擁有到期債權的相應證據材料;(3)要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第三人向金融部門履行義務。 三、債權入股 在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被執行人的資產以不動產或不宜拆卸的機器設備為主,如強制執行,一方面,銀行等金融部門因上述資產不宜變現而不愿采用以物抵貸的方式接受;另一方面,如果將上述資產進行變價(拍賣或變賣)則易嚴重損壞上述資產的價值,并導致停工、停產、企業倒閉等不良的社會后果,不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對于這種情況,在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以適用債權人入股的方式解決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1、作為申請執行人的金融部門同意債權入股的;2、被執行人的資產大于金融部門的執行標的,而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3、被執行企業有發展潛力,尚不存在破產、倒閉情況的;4、金融部門的債權因被執行人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存在而能保值的;5、被執行人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資產重組,對此已作了可行性調查的。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案件已經是執行階段,該階段調解書該怎么寫
對房子沒什么辦法了,但是可以變更被執行人,變更成他的妻子,用共有財產 來還。對其子女你就不能執行了,進行執行程序,當然要通知被執行人了,不用其同意,只要法院下裁定就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直接扣劃,如果實在沒有財產執行,可以中止執行,等有財產了再執行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撤訴報告咋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中華人笑笑納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之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于合同中相對獨立的碰沒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于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續。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升局”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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