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山長溝鎮西苑小區是小產權,還是大產權房
一、是否為大產權房很容易判斷:1,我們所說的商品房(大產權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大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小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3,大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小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大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小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5,大產權房是可以支持銀行按揭貸款的,小產權房是不能做銀行抵押貸款的。
二、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府或村*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三、鄉鎮*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
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2.我是北京一所博士后,馬上出站,房山長溝鎮的房子可以落北京戶口么
原則上很難!北京現在有房子也解決不了戶口,你看一下第十條吧,可能有希望。
北京戶口遷入條件及管理制度 2010年6月27日 北京戶口 跳到評論 北京戶口遷入條件名目繁多,當局在設定遷入條件的時候也是在根據發展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過去的北京戶口遷入*策是值得我們參考,現在還在執行的北京戶口遷入*策值得我們去研究與靈活運用,為了幫助更多的朋友辦理北京戶口提供方便,歡迎集思廣益,分析出更多可以執行的北京戶口遷入條件,現將部分遷入*策公布如下,另外有的遷入*策已經失效,僅供參閱! 第1章 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 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
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 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 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