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產經紀人中違規銷售行為的處罰是怎樣的呢
違規銷售行為的處罰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4)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6)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8)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 房地產經紀人在新建商品房營銷活動中的工作是什么
房地產經紀人在新建商品房市場營銷活動中能夠參加的工作主要是項目籌劃與地塊研究、產品設計與規劃、項目策劃與銷售這三大類工作。
房地產經紀人在項目籌劃中主要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 房地產經紀人一般在產品設計與規劃階段開始介入。
產品設計與規劃階段的工作包括項目的市場定位(簡稱“項目定位”)、開發建議。 房地產經紀人一般不參與工程施工與監理的工作,但應就施工和銷售現場的協調提出建議,以保證銷售效果。
項目策劃與銷售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定價、項目市場推廣和項目銷售。在項目定價中,房地產經紀人需要制定價目表、確定價格策略,并在銷售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價格調整。
市場推廣階段的工作有賣點挖掘、市場推廣費用分析和市場推廣組織。在項目銷售過程中,房地產經紀人應制定銷售方案、細化銷售流程、控制銷售過程并進行相應的促銷工作。
房地產市場營銷是房地產企業經營活動的主線。在整個市場營銷流程中,重要和關鍵問題應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自行決策和實施,而將房地產營銷一些具體活動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完成,目前主要是代理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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