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朗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怎么樣
簡介:深圳市朗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12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董向陽,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管理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孔令東
成立時間:2013-08-12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776089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地鐵塘朗車輛段綜合樓9層
2. 合伙建房,產權糾紛
合伙建房,產權糾紛:
一、關于合建契約的法律性質
合建契約是指當事人之問關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另一方出資建設,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與基地使用權的協議。這種合同關系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
二、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國實踐中的四種合作建房形態:
1. 土地使用權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對預先約定分得的房屋進行預售。
2. 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約定將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開發商。
3. 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后,開發商依約將部分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土地使用權人,同時土地使用權人也要把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
4. 雙方共同組成一個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并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建設,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約分配所得收人。
5. 按照其中第四種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屬于項目公司所有,對此沒有產權糾紛。只是股東間利益分配的糾紛。由公司法進行調整,本文只討論前三種合作建房形式。
6. 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約是一種諾成性的、雙務、有償合同,也就是說,合建契約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為必要條件;一方須提供土地,他方須完成建筑,雙方均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但它究竟屬于哪一類有名合同,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我國*學者有四種觀點:一是承攬契約。將基地權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視為建筑商承攬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權利看做基地權利人給付的報酬。二是互易契約。將合建契約當做部分基地權利與部分房屋所有權的交換。
三是合伙契約。
基地權利人以土地為出資,建筑商以資金與勞務為出資,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權益四是買賣與承攬并存的混合契約。建筑商為土地權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權利人以轉讓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權利作為報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項報酬抵充買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項對于合建契約的性質不可一概而論,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前述我國實踐中常見的四種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種是土地使用權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對預先約定分得的房屋進行預售。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地產開發商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在預售房地產權利轉移之前,依合伙的規定合建房屋由雙方共有。當只有房地產開發商一方出面經營而土地使用權人僅提供地皮并不參與實際建設時,也不能解釋為“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因為出面經營者為實際出資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約處理。第二種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約定將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開發商。這時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產開發商當做承攬人,將開發商根據合建契約取得的房地產權益看做是承攬報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攬。第三種合作建房形式是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后,開發商依約將部分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土地使用權人,同時土地使用權人也要把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這時可以認為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其部分土地使用權與開發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權進行交換。故可以看做是互易。盡管建筑行為是一種提供勞務的行為。但畢竟也是一種可以用金錢評價的商品,自然可以成為互易的客體。混合契約說是對承攬說的進一步解釋,但既然已經認定是承攬關系,而且將承攬的部分建筑物作為報酬,那么就再沒有必要解釋為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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