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企業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類別和項目進行核算。
(一)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比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外購、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應按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成本),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 將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按該項房地產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 原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開發產品”等科目,同時,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待該項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因轉換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應轉入當期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的“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將自用土地使用權或建筑物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按該項土地使用權或建筑物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或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攤銷”、“累計折舊”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同時,轉換日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換日公允價值要大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待該項投資性房地產處置的時候,因轉換計入資本公積部分應轉入當期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3. 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改良或裝修時,應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成本),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
4.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5. 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時,應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成本),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6. 出售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日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
2. 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有哪些呢
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應按成本模式進行初始計量,對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按買價、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對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按建造該資產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會計核算時,按應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投資性房地產與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的自用房地產在會計處理上的最大不同是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既可采用成本模式,也可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公允價值的引入準則強調適度謹慎,主要是考慮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許多資產還沒有活躍市場,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價值,有可能出現人為操縱利潤的現象,因此,我國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只有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獲得并能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否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準則同時規定,企業對投資陸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視為會計*策變更,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
3.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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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一)略(二) 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但是,國際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4. 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
我給你舉個例子你就明白~~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2.已出租的建筑物
3.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這類投資性房地產比較特殊,是由管理者的持有意圖決定的。
一、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可以比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理思路理解。
1.設置“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
2.要按期(月)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通過“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核算,要確認收取租金的收入,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計提的折舊或攤銷的金額通過“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3.應比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來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1.設置“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明細科目為“成本”、“公允價值變動”;
2.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區別是: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再計提折舊,不再進行攤銷,也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3.設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期末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影響。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待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將其持有期間累計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4.取得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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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有哪些呢
投資性房地產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1。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 對于外購的房地產,只有在購入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確認為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購入的房地產如果自用一段之后再用于出租和資本增值的,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將在本章第三節進行介紹。 ) 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買價、相關稅費和可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建造或開發的房地產,只有在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將自建房地產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如果在建成后不同時開始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應先確認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開發產品。自租賃日起再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將在本章第三節進行介紹。) 自行建造或開發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房地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6. 如何正確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企業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具有準則第十條規定情況的,即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由于會計準則規定了兩種處理模式,一些企業按照自身的需求同時采取兩種模式對不同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從而造成了混亂。專家工作組認為,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在符合新準則規定的條件下,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區。二是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同類或類似的房地產”,對建筑物而言,是指所處地理位置和地理環境相同、性質相同、結構類型相同或相近、新舊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對土地使用權而言,是指同一城區、同一位置區域、所處地理環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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