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鉆探取樣
地層系指巖層、土壤層、及卵礫石層。地層之區別以地質種類與鉆探方法考量,可分類如下:
(1) 巖層:指整塊巖體未風化、輕度風化或完全風化,完全風化者視為土壤。巖石依生成過程不同一般可分為沉積巖、火成巖與變質巖。
A. 軟巖層:軟巖層系指巖心單壓強度較低,不需鉆石鉆頭施鉆,僅用鎢鋼鉆頭,配合三套巖心管施鉆之巖層,如泥巖、頁巖、粉砂巖、砂巖、石灰巖、等沉積巖。
B. 硬巖層:硬巖層系指巖心單壓強度較高,需采鉆石鉆頭配合三套巖心管施鉆之巖層,如片巖、板巖、花崗巖、片麻巖、玄武巖、安山巖等變質巖。
(2) 土壤層:以4.75mm為界,顆粒粒徑小於4.75mm之黏土、粉土與砂土均屬之,通常可以用水洗鉆探法或泥漿水清除鉆喳者。
(3) 卵礫石層:顆粒粒徑大於4.75mm之礫石、卵石、塊石與崩積巖塊均屬之,無法單獨用水洗鉆探法清除鉆喳而需配合其他鉆探方法施鉆者。再以重鎚導管(Drive Pipe)等夯擠卵礫石至管外,始得維持鉆探進行。卵礫石層鉆探尚可采用鉆堡、鑿巖機或以普通鉆機配合灌漿方式鉆探,方式之取舍視工程條件及設計需用而定。
土壤層鉆探
(1) 套管: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套管,套管直徑應能適合需要最大巖心管及取樣器之作業,套管應盡量放至孔底,但不得超過取樣位置。必要時得使用穩定液保護孔壁以防崩坍,但需先經工程司同意。
(2) 標準貫入試驗及分裂式取樣:取樣以標準劈管式取樣器為之,其規定如下:
A. 標準劈管取樣器:應可兼充標準貫入試驗者。取樣器尺度規格須符合ASTM D1586(土壤貫入試驗和劈管取樣法)之規定。
(140lb)重錘,與打樁頭各一個及允許自由落下長760mm(30in)之導引裝置一套,落錘時能量不可因導引裝置及錘間之摩擦而損失。貫入所用連接鉆桿,外徑為41.2mm,內徑為28.5mm之鋼制鉆桿(A Rod)。
以規定重錘用自由落高760mm將取樣器貫入土層,記錄每貫入15cm之打擊次數,以第二及第三個貫入15cm之打擊次數和作為貫入阻抗N值,若打擊超過100下而貫入深度末達45cm時,可停止試驗,此時應記錄總打擊次數和總貫入深度,或以最后30cm之相對打擊次數作為N值。
C. 取樣:每一土層內至少應做貫入試驗兼取樣一次,其間隔長度不得超過[2m][ ],工程司可酌視實際土層情況增減取樣間隔。取樣處須在套管600mm以下,套管端至取樣處之土壤,須先以射水俯角45 以下之鉆頭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移出孔外,以免擾動取樣處之土壤。不得使用取樣器射水施鉆。
D. 樣品包裝:取樣器取出樣品后,立刻以塑膠蓋等封閉樣品。不可使水份蒸發及擾動,并置入適當容器,每一容器應加貼標簽,注明土樣來源、工程名稱、鉆探孔號、取樣深度、土樣編號、土質說明等。
(3) 薄管取樣
A. 薄管取樣器
a. 常用之薄管取樣有開管式(Open Tube Sampler)與活塞式(Piston Sampler)等均應符合ASTM D1587之規定,施工時按實際需要決定使用型式,松散砂土或軟弱土層無法用開管式薄管取得所需土樣時,應采用活塞式。
b. 取樣管須以適當強度與耐蝕性之不銹鋼等材料制造,如耐蝕性不足,應作表面耐蝕處理。管之尺度若無特別規定,至少應用76.23mm(3inch)管(外徑76.2mm、壁厚1.65mm、管長91cm),其厚度除應能勝任錘擊而不致折裂外,其相 關擾亂率(Area Ratio又名面積比)不得大於15%,亦即Ar(%)=(Do2 - Di2) / Di2 *100≦15%,式中Do為取樣管之外徑,Di為取樣管之內徑。內凈徑比(Inside Clearance Ratio)視土壤之類別、管長及取樣法而異,土樣塑性大者,比值應較大,通常在0.5~3% 之間,內凈徑比=(Di- De)/De,式中De = 取樣蹄尖口內徑, Di = 取樣管之內徑。除另有規定者外,內凈徑比應為1%。
c. 取樣器應備有一接頭用以連結壓入設備和薄管取樣器,接頭應具有適當的止逆水閥及排氣孔。
d. 薄管取樣器應為均勻圓管,管面須光滑清潔,不得有傷痕凹紋、焊縫、鐵銹或污物等,面層處理應於澈底清理之后行之,削口務須銳利,不得有裂口存在。
B. 取樣
a. 取樣位置由工程司視土層變化而決定,通常適用於黏土和粉土層,取樣處須在套管端600mm以下,套管端至取樣處之土壤須以射水俯角45o 以下之鉆頭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移出孔外,以免擾動取樣土壤。不得使用薄管射水施鉆。
2. 如何進行房產勘察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與審批的法律服務 第一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的法律服務 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的流程簡介房地產開發公司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后,投資者即獲得了房地產開發的合法資格。
房地產開發的初期工作是篩選開發項目,在選定房地產項目后,便可以開展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初步開發方案的制訂、項目初步可行性分析、規劃方案初步論證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具體實施開發建設項目前,對擬建項目在技術上、經濟上、工程上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研究及評價。
它的工作重點是研究項目是否可行,也就是通過調查研究,綜合論證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先進,在經濟上是否合理,在財務上是否盈利。它也是開發公司進行投資決策,編制設計任務書,與各有關部門商談合同、簽訂協議,進行工程設計、設備訂貨、施工準備,籌集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審查等項工作的依據。
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的法律流程涉及7項主要法律程序。其中工作重點是房地產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及《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的難點是《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備案及審批。
第二節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具體流程一、初步開發方案的確定(一)行*主管部門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及計劃主管機關,負責投資建設項目的計劃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2、計劃單列市與地級市發展與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負責本轄區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3、各區、縣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負責本轄區非*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二)確定初步方案的流程 1、選定項目:房地產開發公司尋找、篩選房地產項目。
根據項目性質洽談合作或受讓項目公司股權,確定投資條件。 2、了解情況: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房地產項目用地進行現場勘查,初步了解房地產項目周邊市*配套情況。
3、買圖測繪:房地產開發公司到測繪主管部門購買項目用地地形圖,對比確認項目用地實際情況。如需重新測繪,應委托測繪單位進行重測或補測。
4、初步方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開發意向,初步確定項目開發方案,進行初步方案設計。二、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流程 1、房地產開發項目申報立項時一般分為兩個步驟,即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2、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長期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為項目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3、在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之前,必須對房地產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經濟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正確的房地產投資決策,從而取得最好的投資經濟效益。
三、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備案和審批(一)申請備案流程根據國家和各地關于投資項目計劃審批管理改革的相關規定,凡是規定范圍以外的非*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改為登記備案制度。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登記備案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申請:申請單位按規定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填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申請表,提出登記備案申請。
2、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受理:備案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3、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備案:備案主管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標準的備案申請給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發給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通知書》,加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專用章。
4、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變更:建設項目取得登記備案文件后,發生以下各項重大變更事項的,需向原備案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建設地點發生變更;(2)建設內容發生變化或建筑面積超過備案面積50%的;(3)投資單位發生變更。 5、建設項目的項目代碼:建設項目在登記備案的同時取得項目代碼,作為投資建設項目合法存在的依據。
(二)申請審批流程根據規定,對于屬于*府投資項目或規定范圍內的非*府投資項目,一般按以下規定程序辦理項目建設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 1、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申請:申請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向審批主管機關提交各項文件、資料,提出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申請,審批主管機關經審查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 2、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征詢:審批主管機關向規劃、土地等相關行*主管機關發出征求意見函,取得相關行*主管機關的回復意見。
3、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審核:審批主管機關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批,符合標準的根據審批程序進行復審及會簽,提出會簽意見。 4、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審定:審批主管機關的相關主管領導對上報的審批申請予以審定,提出審定意見。
5、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批準:審批主管機關對。
3. 如何進行房產勘察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與審批的法律服務 第一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的法律服務 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的流程簡介房地產開發公司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后,投資者即獲得了房地產開發的合法資格。
房地產開發的初期工作是篩選開發項目,在選定房地產項目后,便可以開展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初步開發方案的制訂、項目初步可行性分析、規劃方案初步論證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具體實施開發建設項目前,對擬建項目在技術上、經濟上、工程上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研究及評價。
它的工作重點是研究項目是否可行,也就是通過調查研究,綜合論證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先進,在經濟上是否合理,在財務上是否盈利。它也是開發公司進行投資決策,編制設計任務書,與各有關部門商談合同、簽訂協議,進行工程設計、設備訂貨、施工準備,籌集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審查等項工作的依據。
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的法律流程涉及7項主要法律程序。其中工作重點是房地產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及《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的難點是《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備案及審批。
第二節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具體流程一、初步開發方案的確定(一)行*主管部門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及計劃主管機關,負責投資建設項目的計劃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2、計劃單列市與地級市發展與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負責本轄區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3、各區、縣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負責本轄區非*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二)確定初步方案的流程 1、選定項目:房地產開發公司尋找、篩選房地產項目。
根據項目性質洽談合作或受讓項目公司股權,確定投資條件。 2、了解情況: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房地產項目用地進行現場勘查,初步了解房地產項目周邊市*配套情況。
3、買圖測繪:房地產開發公司到測繪主管部門購買項目用地地形圖,對比確認項目用地實際情況。如需重新測繪,應委托測繪單位進行重測或補測。
4、初步方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開發意向,初步確定項目開發方案,進行初步方案設計。二、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流程 1、房地產開發項目申報立項時一般分為兩個步驟,即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2、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長期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為項目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3、在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之前,必須對房地產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經濟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正確的房地產投資決策,從而取得最好的投資經濟效益。
三、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備案和審批(一)申請備案流程根據國家和各地關于投資項目計劃審批管理改革的相關規定,凡是規定范圍以外的非*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改為登記備案制度。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登記備案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申請:申請單位按規定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填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申請表,提出登記備案申請。
2、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受理:備案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3、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備案:備案主管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標準的備案申請給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發給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通知書》,加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專用章。
4、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變更:建設項目取得登記備案文件后,發生以下各項重大變更事項的,需向原備案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建設地點發生變更;(2)建設內容發生變化或建筑面積超過備案面積50%的;(3)投資單位發生變更。 5、建設項目的項目代碼:建設項目在登記備案的同時取得項目代碼,作為投資建設項目合法存在的依據。
(二)申請審批流程根據規定,對于屬于*府投資項目或規定范圍內的非*府投資項目,一般按以下規定程序辦理項目建設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 1、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申請:申請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向審批主管機關提交各項文件、資料,提出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申請,審批主管機關經審查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 2、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征詢:審批主管機關向規劃、土地等相關行*主管機關發出征求意見函,取得相關行*主管機關的回復意見。
3、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審核:審批主管機關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批,符合標準的根據審批程序進行復審及會簽,提出會簽意見。 4、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審定:審批主管機關的相關主管領導對上報的審批申請予以審定,提出審定意見。
5、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批準:審批主管機關對。
4. 礦產勘探的礦產取樣
從礦體或某些地質體中采集一小部分礦石或巖石,用以進行分析、測試、鑒定,達到研究礦石質量、巖石特點和性能的專門性工作。 取樣的關鍵問題在于取樣的可靠性及代表性。可靠性是指單個樣品采集、加工、測定的正確程度,也即技術性誤差大小。代表性指抽取的樣品對該被取樣對象的代表程度。影響取樣代表性的因素,除礦體本身變化大小外,是樣品數量、分布和間距以及樣品的幾何特征。經濟有效地獲得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可靠性的結果是取樣工作的核心問題。
礦產取樣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樣品采集(采樣),樣品加工及樣品的分析、鑒定、測試。 巖心鉆探時對所取巖(礦)心劈取一半做樣品,一半保留。樣品連續采取于礦化部位,每樣長一般1~2米以上。露頭及山地工程中采樣時,有刻槽法、方格法、剝層法、全巷法、揀塊法、打眼法等。刻槽法最為常用,它是在礦體上按一定規格斷面(一般寬*深為 5*2~10*5平方厘米)刻出規則的長槽,將刻出物全部作為樣品。為了保證樣品有代表性,在橫切礦體的穿脈坑道中,在一壁或兩壁以1~2米樣長,水平連續采樣,在順礦體走向的沿脈坑道中則在掘進掌子面上采樣,探槽中樣品多布置在槽底。剝層法是在礦體上剝下一薄層礦石做樣品。全巷法是在礦體內所掘進坑道掘進過程中按一定進尺將全部礦石作為樣品。方格法是依一定網格,在交叉點上采取大致相同大小礦石塊,合并做為一個樣品。后幾種方法應用較少。揀塊法是在爆破的礦堆上,按方格網揀塊合并為一個樣品。打眼法是在坑道掘進過程中收集**時的巖粉或巖泥作為樣品,它們只用于礦山生產探礦。
實驗室測試對樣品重量和粒度有專門要求,對所采樣品要做專門加工處理,對化學分析樣品,要經過多次破碎、過篩、拌勻、縮分的專門加工程序,以保證其加工質量和代表性。
礦產勘查中樣品測試、鑒定和試驗研究,由專門實驗室或測試研究單位承擔。化學分析樣品要按專門的規定抽取一定比例的樣品進行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分析以保證化驗的可靠性。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可以不采樣,而以地球物理探礦方法在礦體露頭或探礦工程中直接測定礦石有用組分含量的方法,正在發展,如用磁法研究磁鐵礦礦石質量,用放射性測量法求鈾礦品位,用X射線放射性測量法測定鉛、鋅、鎢、鉬等元素的含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