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有哪些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使房地產開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中行抵債資產網上營銷 玉蘭油歐萊雅6折起 雅典猜猜猜千元懸賞 大獎新浪iGame免費抽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區域內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房地產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地產開發,系指按本條例規定設立的房地產企業,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要求,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屋及土地開發建設,并將開發建設的房屋、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動。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要求,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府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領導,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房*管理、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城市土地開發利用管 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城市規劃、工商行*管理、物價、財*稅務等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建設、土 地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企業依法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計劃、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編制本行*區域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 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堅持舊城改造與新區建設并重,優先開發基礎設施薄弱 、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及簡易房集中的區域。
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加 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房地產開發在舊城區進行的,應堅持拆遷與安置并重,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切實安排好被拆 遷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條 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部門應根據本行*區域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需要,提前提供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九條 省人民*府計劃部門應會商建設部門根據市(地)、縣(市)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分年度下達商品房建設計劃。
第十條 省、市(地)人民*府計劃部門應根據本行*區域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上一級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用地規模總量指標,會商土地管理、建設 、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安排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計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地)、縣(市)人民*府計劃部門應會同建設部門在省下達的商品房建設計劃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計劃額度內,確定本行*區域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三章 房地產企業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企業,應向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管理部門在聽取同級建設部門的意見后,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建設部門應按規定對房地產企業的資質、開發情況實行定期檢查。 房地產企業不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應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證書。
房地產企業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房地產開發投資建設的,應注銷 其資質證書。被注銷資質證書的房地產企業,由工商行*管理部門注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或核減其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 省外房地產企業在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事先將其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送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建設部門和工商行*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一般應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應經上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已列入當年商品房建設計劃; (二)已由城市規劃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計劃。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府組織建設和土地管理、計劃、城市規劃、財*、物價、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共同擬定,按國家 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經批準后,其招標或拍賣,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辦理。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企業或申請單項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參加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招標或拍賣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該項目建設規模相適應的企業資質等級或相當的開發能力; (二)具有該建設項目總投資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實有資金或銀行出具的融資證明(不包括土地 使用權出讓金); (三)符合市、縣人民*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編制招標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按招標文書規定交付。
2.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具體辦法由**建設行*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府、*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
3. 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有什么規定呢
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使房地產開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區域內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房地產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地產開發,系指按本條例規定設立的房地產企業,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要求,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屋及土地開發建設,并將開發建設的房屋、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動。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要求,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府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領導,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房*管理、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城市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城市規劃、工商行*管理、物價、財*稅務等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企業依法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4.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5.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內容是什么
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建設用地管理法規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 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 修改為: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 258號)。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5.《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部、民*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 修改為: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財*部、民*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2號)。
6.財*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 7.《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8.**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7]71號)。 9.財*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
10.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號)。 11.關于調整報**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
12.國土資源部、財*部、解放*總后勤部關于加強*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48號第11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自2001 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建設行*主管部門制定。
例題1: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日內,持有關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A.10 B.30 C.60 D.90 答案:B 解析: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例題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不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必備條件。 ( ) 答案:√ 解析: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章程;(3)驗資證明;(4)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
6.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介紹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范 房地產開發 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 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經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常務會議通過、由時任 總理 **以**令第248號文件形式發布、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法規的決定》、由** 簽署發布施行的**令第588號文件修訂。《辦法》分為:總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建設、房地產經營、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3條。
7.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府指導價或者*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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