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是怎樣的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拆遷人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一系列法律行為。
一、原則 1。 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原則 2。
符合城市規劃原則 3。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原則 4。
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原則 5。保護文物古跡原則 二、房屋拆遷許可制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 1。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合法憑證。
2。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賃房屋4。
拆遷范圍內實行戶口凍結 三、程序 1。 確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2。
申領拆遷許可證 3。發布拆遷公告 4。
確定拆遷方式 5。簽訂拆遷協議 6。
實施拆遷 四、房屋拆遷補償 《物權法》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1、房屋拆遷補償的對象和范圍 (1)對象 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而不是使用人 (2)范圍 包括被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2、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等價原則) (1)貨幣補償 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 (2)產權調換 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與被拆遷的房屋按一定標準進行交換的一種補償方式 3、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 (1)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補償 (2)拆遷租賃房屋的補償 (3)拆遷產權不明房屋的補償 (4)拆遷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 (5)其他特殊房屋的拆遷 五、房屋拆遷安置 1。 拆遷安置的對象與方式 (1)對象 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承租人 (2)方式 一次性安置、周轉房安置 2。
拆遷安置地點 原地安置、異地安置 3。拆遷安置的標準 拆遷安置的標準應當因被拆除房屋的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4。
拆遷安置費 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經濟補償費 5。 拆遷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訂立后,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非公益事業反顧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附屬物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如圍墻、門斗、水井等。 對于產權人來說,附屬物也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因而也應該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圍墻、門斗等屬于房屋的附屬物,應當納入拆遷補償的范圍之內。行*裁決機關認為上述附屬物應否納入拆遷補償范圍,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對爭議行*裁決應當予以撤銷,判決行*裁決機關重新作出行*裁決。
2.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或者人民*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條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發《資格證書》。 對于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七條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原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時,應當與拆遷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單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遷的,須持原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拆遷證明,向房屋拆遷地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房屋拆遷批準手續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于取得《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考核。
被考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時限,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對于考核合格的,給予驗證;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讓《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遺失的,必須公開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原批準發給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自行拆遷的單位實施本單位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前,應當到當地人民*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未經核準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的單位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和拆遷工作日志。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信守合同,依法從事拆遷活動。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準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一)無證承擔委托拆遷的; (二)未經核準自行拆遷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四)擅自或者變相轉讓拆遷任務的; (五)未經批準跨越城市承擔委托拆遷的。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訴訟法》和《行*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3. 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體制有哪些
《拆遷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由國家和地方*府根據事權分級實施。
國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指**建設行*主管部門,其管理職責是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批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定”方案的規定,“擬定房屋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具體職責之一。
地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其管理職責是對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審批、延期拆遷的審批、拆遷委托合同的備案管理、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發放、延長暫停期限的審批、拆遷裁決、受理強制拆遷的申請、建設項目轉讓的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核、對拆遷違法行為的查處以及對接受委托的單位的資格認定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有關部門,如工商、公安、規劃、司法、文化、環境保護等,在拆遷管理中的職責是依照《拆遷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包括**土地行*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遷工作程序 1。房屋拆遷申請的提出 《拆遷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拆遷申請的組成部分,必須確切地說明拆遷的范圍、拆遷的對象、拆遷的實施步驟,對拆遷范圍內被拆遷的居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和臨時安置周轉房的房源情況、涉及拆遷的各項補償費、補助費的預算情況,以及拆遷期限、具體時間安排等進行說明。 例題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文件有()等。
(2005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B。
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C。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D。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E。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答案:ABD 解析: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①建設項目批準文件;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④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2。拆遷審批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取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拆遷申請和規定提交的文件后,應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并對拆遷范圍進行現場勘察。
審查內容主要是: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否齊全、有效,拆遷范圍內是否有受保護不允許拆除的建筑,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是否明確或有爭議,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是否符合*策規定,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拆遷期限是否合理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給拆遷申請人《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獲得許可證后,拆遷申請人就成為拆遷人,其拆遷行為受法律保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依照《拆遷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發出房屋拆遷公告。 公告要明確建設項目、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有責任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宣傳和*策解釋工作。 3。
拆遷協議 《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有關問題簽訂書面協議。以協議形式確定拆遷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除上述主要內容外,協議一般還應包括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條款。 協議簽訂后是否公證,由雙方當事人自主選擇。
但《拆遷條例》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4. 一個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部有哪些制度
每個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部的規定是不同的,以下僅供參考:
開發部的主要任務:
1、市場調研、經濟分析、拿地,包括拆遷、市*配套;
2、勘察設計、做建筑方案,規劃審查報批;
3、施工圖設計、辦理消防、自來水、電力、通訊、有線電視配套;
4、施工招標;
5、辦理預售的準備工作,面積暫測,價格制定,建造售樓處;
5. 我是搞房地產的,想請教專家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一些規定
我們就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您羅列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建設行*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6.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4日建設部第七次部常務會議通過,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或者人民*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7. 房地產公司行*管理規章制度
房地產公司行*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行*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系,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鑒管理、公文打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二)檔案管理
第三條 歸檔范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 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并辦理借閱手續;
3.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復制,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一般內部檔原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
第六條 檔案的銷毀: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毀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毀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銷毀,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銷毀。
3.經批準銷毀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毀清單,由專人監督銷毀。
(三)印鑒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鑒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八條 公司印鑒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后管理印鑒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十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十一條 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四)公文打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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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最低0.27元開通文庫會員,查看完整內容> 原發布者:天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頒布時間:2003-1-3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 則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建設行*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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