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破產清算的財產包括哪些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圖章;在銀行開立帳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并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
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
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進行生產經營。
其中律師工作:包括:產企業債權的審查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項目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并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
清算組作為替代破產企業運作的實體,還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對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員的確定,員工的安置及人事檔案的管理;對破產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對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如固定資產的管理,流動資產的管理,無形資產的管理,投資資產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如財務帳冊、財務憑證的管理,銀行帳號的管理,日常開銷的管理和控制。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破產企業負債情況;破產企業涉訴案件情況,包括破產企業作為原、被告正于訴訟中的情況,敗訴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破產企業不作為原、被告,但為其他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或經營擔保而涉訴的案件。
破產企業的主要資產流向,作為債權人非常關注的問題,一般應對其作專項說明。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破產企業現有職工情況、集資情況、保險情況、繳交稅款情況;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為的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破產財產產權歸屬的確定。
破產企業財產范圍的確認。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破產企業財產的評估。
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對外投資的清算:企業的對外投資包括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
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對外債權的清算: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破產債權的清理: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進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破產財產。
2. 公司破產財產包括哪些
1、什么是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2、公司破產財產包括哪些(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3. 哪些財產屬于破產財產
依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受理破產申請時破產企業所有的全部財產
1、有形財產;
2、無形財產;
3、貨幣和有價證券;
4、投資收益。
二、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如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獲得的賠償。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1、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2、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如對銷售客戶拖欠的貨款以及因其違約行為所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的請求權;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如破產企業作為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
5、破產企業享有的知識產權;
6、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7、因錯誤執行破產企業的財產,執行回轉后的財產應列為破產財產;
8、破產企業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應列入破產財產;
9、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并列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物的抵押權、留置權和出質物,這些財產也應并入破產財產。
參考內容
4. 哪些財產不屬于企業的破產財產
對于有些財產雖然破產企業對其進行管理,但由于法律上的性質或自身性質的局限,這些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這就是破產財產的例外,在破產法上破產財產的例外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專有的財產和土地資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財產。國家專有的財產包括只有國家才可以享有的資源和物質,如礦藏、河流、鐵路、*事設施、武器、彈藥等。這些財產的共同特點是,國家是這些財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只有國家才能享有這些財產的所有權,除國家以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體只能享有這些財產的合法使用權,而非處分權,與國家專有財產相似,國有土地資源也不能作為破產財產;
2、擔保債權。擔保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用于抵押的財產,二是用于質押的財產,三是被留置的財產。對于擔保財產,必須具有破產宣告一年前簽訂的有效擔保合同協議。另外,但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3、企業興辦的公益性、福利性設施。破產企業的職工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性設施,也不應計入破產財產。因為這類設施不但與破產企業職工有重大關系,而且也關系到一定社區范圍的許多非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如果這些福利設施是由國家以劃撥方式興建的,則不能計入破產財產。
4、雖屬于破產企業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如基于租賃、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財產,這些財產是屬于他人的財產,破產企業不享有所有權,所以不能列入破產財產,而應由財產的所有人通過行使取回權予以取回。
5. 哪些財產不屬于企業的破產財產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6. 破產財產范圍有哪些
破產財產范圍有哪些: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后,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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