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該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并
【答案】【小題1】B【小題2】D【答案解析】【小題1】試題分析:國土資源廳屬于*府部門,是國家行*機關,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人大代表認為國土資源廳的行為違法是因為*府部門決策不得同人大決議相悖,B正確;ACD本身說法都錯誤。
考點:權力機關與行*機關的關系及各自的職權地位點評:該題以某省國土資源廳阻止人大常委會《條例》為材料,綜合考察我國我國*治生活知識,學生必須對國土資源廳、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及關系弄明白,難度較大。 【小題2】試題分析:根據材料“聯名向國土資源廳提出質問”可以判定該案例中人大代表履行的是質詢權,選D。
AC不是人大代表的權利;B不符合題意。考點:人大代表的職權點評:該題主要考察人大代表的職權,結合材料主題做出選擇,難度不大。
2. 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怎么辦理
以下資料提供參考: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間向房地產所在地規劃國土分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核準登記,并發給房地產權利證書。
房地產登記種類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它登記。其中初始登記辦文時間為90天,轉移登記辦文時間為30天,抵押登記15天,變更登記辦文時間30天。
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根據如下辦法確定:(1)企業法人,為該企業法人工商登記時的法定名稱;(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府確認的名稱;(3)非法人組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府批準的名稱;(4)個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5)共有人,為各權利人的名稱或姓名。 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抵押、分割、交換、贈與等房地產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1)土地使用權或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記;(2)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3)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4)變更登記;(5)因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注銷登記;(6)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證書等其他登記。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應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的,一方申請,另一方不申請或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文件的,登記機關可責成不申請登記或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
限期內仍不辦理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可逕為登記。
3. 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有哪些呢
第一條 為確認房地產權屬,加強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區域內城鎮的新建非商品房屋、商品房屋、房改房屋、拆遷補償房屋的權屬登記及已確認產權的房地產權變更登記,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以上人民*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受本級人民*府的委托,對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產權屬,核發房地產權證。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指土地管理、房產管理機構合一的部門;土地管理、房產管理機構分設的,指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 房產管理、土地管理機構分設的地區,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條 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者處分該房地產的憑證。
第二章 登 記 第五條 房地產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房地產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權屬人和權屬來源情況; (二)房屋所有權性質及房屋情況; (三)土地權屬性質及土地情況; (四)他項權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況; (六)納稅情況; (七)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房地產權證文本由省人民*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條 房地產權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房地產的權利人。
權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房地產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七條申請房地產權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 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八條 下列房屋所有權與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相統一的房地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 (一)新建非商品房屋自建成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辦理確認權屬登記,換領取房地產權證; (二)新建的商品房屋,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確認產權,領取房地產權權屬證明書; (三)購買新建商品房屋,開發經營企業已按前項規定確認產權的,權利人應當自房屋支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憑房屋買賣合同申請辦理確認權屬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權利人委托開發經營企業申請辦理登記的,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 (四)拆遷補償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確認權屬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 (五)已經確認權屬的房地產發生買賣、贈與、交換、繼承、析產、分割、合并或者房地產現狀變更的,有關當事人應當自有關合同簽訂之日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轉讓或者變更登記,換發領新的房地產權證; (六)房地產設定抵押權、典權的,有關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他項權登記。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特別行*區、澳門特別行*區的,申請期限為六個月,居住在*省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一年。
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的五日后,順延登記期限。 第九條 權利人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或者權利證書; (三)房地產轉移、轉讓、變更或者設定他項權的協議書、合同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繳納房地產稅的證明。
第十條申請新建非商品房屋產權登記、申請確認新建商品房屋權屬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把土地使用權證送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查驗核實。查驗核實后,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已換領房地產權證"字樣。
房屋在建設過程中,如權利人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核實手續。
第十一條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前,應當把有關申請文件和資料送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查驗核實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方能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申請文件和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核實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房地產受讓人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變更土地登記內容。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資料送同級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收齊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第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房地產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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