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具體辦法由**建設行*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府、*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
2.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內容是什么
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建設用地管理法規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 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 修改為: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 258號)。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5.《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部、民*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 修改為: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財*部、民*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2號)。
6.財*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 7.《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8.**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7]71號)。 9.財*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
10.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號)。 11.關于調整報**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
12.國土資源部、財*部、解放*總后勤部關于加強*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48號第11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自2001 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建設行*主管部門制定。
例題1: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日內,持有關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A.10 B.30 C.60 D.90 答案:B 解析: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例題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不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必備條件。 ( ) 答案:√ 解析: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章程;(3)驗資證明;(4)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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