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隊房產的管理規定
*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1992年10月30日 中國人民解放*總后勤部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管理,提高房地產開發的綜合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根據《中國人民解放*房地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土地的開發,各類房屋及設施的開發,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換建、合建,以及開發后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房屋及設施的出售、出租,利用開發的房地產開辦各類經濟實體等。第三條 *隊房地產開發,應在保障部隊住用和保守國家*事機密的前提下進行。
開發的范圍主要包括:劃歸*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地產;經過核定營房限額住用面積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產;在用營區的零星院落;地處城市繁華地段,且被納入城市規劃開發和改造的營區;其它閑置可開發的土地等。部隊住用限額以內的、劃為*事禁區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單位使用的房地產,不得進行開發經營。
在用營區劃為*事行*區的房地產不準外商(含港澳臺商,下同)參與開發經營。第四條 *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由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
其主要職責:制定*隊房地產開發有關法規、規章,組織編審房地產開發規劃與計劃,負責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審報,監督、指導、協調開發經營業務,掌管總部房地產基金及其使用分配等。各*區、各*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以下統稱各大單位)所屬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下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由其所在大單位后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
房地產開發的具體業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承辦。第五條 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營房和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或地區為單位,組織編制利用*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經營的規劃,經各大單位后勤部門審查并報總后勤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隊房地產開發,以總部和各大單位為主組織進行,重點搞好成片和綜合開發,由中國新興工程建筑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和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成立的*隊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開發企業)具體實施。未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級單位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主要利用自(直)管空余房地產搞項目開發。
師以下作戰部隊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第七條 *隊房地產開發必須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策,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講求效益,以房養房”的原則,執行*隊的有關法規、規章,接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科學論證,精心組織,發揮投資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條 開發企業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根據國家和*隊有關財務、成本、價格等法規,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 開發企業可利用*隊房地產進行開發,也可承攬、參與地方的房地產開發。
開發企業從事*內外房地產開發,可獨自進行,也可與地方、外商合資、合作進行。第十條 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可通過吸收*內部分家屬住房建設經費,利用企業自有資金,預收購房款,集資、貸款、引進外資等辦法籌集。
第十一條 經開發的土地,可進行使用權的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開發的房屋和設施,可向社會出售、出租或自辦、合資、合作興辦經濟實體。房地產開發后的經營,按《*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報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經開發的房地產,除出售等發生權屬關系轉移的外,均屬*產,應按*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商品房售后的管理與維修服務,可由開發企業承擔,也可由購房單位或委托地方物業管理公司等承擔。
第十三條 進行開發經營活動,必須簽訂合同,并經有關部門鑒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 *隊房地產開發,應根據批準的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逐項做好洽談意向、分析論證等前期準備;條件成熟后,方可上報申請立項。
第十五條 利用*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涉及*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事設施使用效能或妨礙*事活動正常進行的,報總參謀部、總后勤部審批;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的,報中央*委審批。第十六條 上報的請示文件,應附有開發經營協議書、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包括開發地段的現狀、合作方的情況、工程規模、總投資、經費來源、土地作價以及效益分析、風險預測等)及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利用地方房地產開發或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批。第十八條 經批準立項的開發項目,凡利用地方房地產進行開發的,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利用*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的,按基建程序申報*隊基本建設計劃,或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
第十九條 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開發企業(單位)應于工程開工后1個月內,上報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匯總,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全*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條 利用*隊房地產與*內外單位或外商合作開發的,提供房地產的單位按下列比例向總后勤部繳納土地使用費:所得房地產用于出租或開辦經濟實體的,按開發項目合同規定所分得投資(分得房屋的折算為投資)。
2.中國人民解放*房地產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隊房地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隊房地產,保障*隊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依法由*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第三條 *隊房地產的權屬歸中央*委,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由總后勤部代表行使。
*隊房地產管理的業務工作由各級后勤(聯勤)機關營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隊房地產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單位和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
第四條 *隊房地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戰備,保證生活,依照法規,依靠科技,合理規劃,統一調配,堅持管理正規化標準,推行保障社會化改革,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路子。
第五條 依法保護、合理使用*隊房地產是全*所有單位和人員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損壞或者擅自處置*隊房地產。
第六條 各級首長應當加強對*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監督營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
從事*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訓練,熟悉業務、廉潔奉公、盡職盡責。
3.2005年8月9日 總* 總后頒布的《*隊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全文
*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2005-2-1 9:01:00 免費租房二手房網 京城房源門戶 -------------------------------------------------------------------------------- 【題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管理,提高房地產開發的綜合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根據《中國人民解放*房地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土地的開發,各類房屋及設施的開發,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換建、合建,以及開發后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房屋及設施的出售、出租,利用開發的房地產開辦各類經濟實體等。 第三條 *隊房地產開發,應在保障部隊住用和保守國家*事機密的前提下進行。
開發的范圍主要包括:劃歸*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地產;經過核定營房限額住用面積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產;在用營區的零星院落;地處城市繁華地段,且被納入城市規劃開發和改造的營區;其它閑置可開發的土地等。 部隊住用限額以內的、劃為*事禁區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單位使用的房地產,不得進行開發經營。
在用營區劃為*事行*區的房地產不準外商(含港澳臺商,下同)參與開發經營。 第四條 *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由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
其主要職責:制定*隊房地產開發有關法規、規章,組織編審房地產開發規劃與計劃,負責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審報,監督、指導、協調開發經營業務,掌管總部房地產基金及其使用分配等。 各*區、各*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以下統稱各大單位)所屬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下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由其所在大單位后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
房地產開發的具體業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承辦。 第五條 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營房和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或地區為單位,組織編制利用*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經營的規劃,經各大單位后勤部門審查并報總后勤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隊房地產開發,以總部和各大單位為主組織進行,重點搞好成片和綜合開發,由中國新興工程建筑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和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成立的*隊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開發企業)具體實施。未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級單位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主要利用自(直)管空余房地產搞項目開發。
師以下作戰部隊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第七條 *隊房地產開發必須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策,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講求效益,以房養房”的原則,執行*隊的有關法規、規章,接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科學論證,精心組織,發揮投資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開發經營 第八條 開發企業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根據國家和*隊有關財務、成本、價格等法規,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開發企業可利用*隊房地產進行開發,也可承攬、參與地方的房地產開發。
開發企業從事*內外房地產開發,可獨自進行,也可與地方、外商合資、合作進行。 第十條 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可通過吸收*內部分家屬住房建設經費,利用企業自有資金,預收購房款,集資、貸款、引進外資等辦法籌集。
第十一條 經開發的土地,可進行使用權的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開發的房屋和設施,可向社會出售、出租或自辦、合資、合作興辦經濟實體。 房地產開發后的經營,按《*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報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經開發的房地產,除出售等發生權屬關系轉移的外,均屬*產,應按*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商品房售后的管理與維修服務,可由開發企業承擔,也可由購房單位或委托地方物業管理公司等承擔。
第十三條 進行開發經營活動,必須簽訂合同,并經有關部門鑒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第三章 立項審批 第十四條 *隊房地產開發,應根據批準的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逐項做好洽談意向、分析論證等前期準備;條件成熟后,方可上報申請立項。
第十五條 利用*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涉及*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事設施使用效能或妨礙*事活動正常進行的,報總參謀部、總后勤部審批;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的,報中央*委審批。 第十六條 上報的請示文件,應附有開發經營協議書、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包括開發地段的現狀、合作方的情況、工程規模、總投資、經費來源、土地作價以及效益分析、風險預測等)及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利用地方房地產開發或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經批準立項的開發項目,凡利用地方房地產進行開發的,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利用*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的,按基建程序申報*隊基本建設計劃,或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
第十九條 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開發企業(單位)應于工程開工后1個月內,上報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匯總,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全*房地產管理局。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利用*隊房地產與*內外單位或外商合作開發的,提供房地產的單。
4.中國人民解放*房地產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對于*隊房地產管理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于不服從房地產調整的單位,按照被調整房地產的面積數,扣減其年度基建指標和用地計劃,并給予主管負責人適當的行*處分。
(二)對于越權擅自處理*隊房地產的單位,沒收其全部收入,擅自處理的房地產應全部收回,并給予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行*處分。
(三)對于因管理不善、失職造成*隊房地產嚴重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行*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于擅自在*事禁區內開發經營項目或危害*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事設施使用效能、妨礙*事活動正常進行的責任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5.部隊房地產怎樣算違規
*隊房地產的權屬屬于中央*委,“變更登記”的前提是原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已有登記,“變更登記”必須到“地方人民*府變更登記手續”。
為了依法懲治*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事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隊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二)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三)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事任務的;(四)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給*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6.中國人民解放*房地產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用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用土地,是指*隊擁有使用權的下列國有土地:
(一)部隊、機關、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療養院、后方倉庫、干休所等單位的營區用地;
(二)陸*設防、海防、空防、二炮陣地、通信、*隊人防工程,以及保留的舊機場、舊港口、舊洞庫等國防工程用地;
(三)試驗場(基)地、訓練場、靶場等科學試驗和*事訓練用地;
(四)*用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輸電管線等專用設施用地;
(五)*隊的農副業生產用地;
(六)*隊工廠用地;
(七)依法由*隊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 *隊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制度。
*隊建設項目申請劃撥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依據用地單位編制、任務和部署定點文件,根據用地定額,編制用地計劃,逐級上報總后勤部,納入全*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受讓土地。
第十三條 *用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
*隊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執行人民*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殊*事用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與人民*府有關部門協商辦理。
營區建設必須按照營區規劃使用土地。
國防工程、專用設施、科學試驗和*事訓練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四條 *用土地轉讓實行許可證制度。
經批準轉讓*用土地的*隊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用土地轉讓許可證,并到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7.求 *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16號/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委《進一步深化*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給*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隊的有關標準規定。
第二章 建設方式 第五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兵種、*區(以下簡稱*區級單位)或者省*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準,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 向*隊離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
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后勤部批準;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批準。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隊的有關規定,采取向地方人民*府申請劃撥和*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后勤部審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 使用*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于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
對適用于與*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用土地,應當優先用于*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后勤部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占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 全*每年用于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后勤部確定。
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后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區級單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審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報總后勤部。
第十七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 (二)房屋總建筑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后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后,由總后勤部下達*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 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隊建設標準、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征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房屋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設計。
第二十四條 *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
經建設單位批準,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 利用*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于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并按照有關規。
8.中國人民解放*房地產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營區管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營區,是指位置固定,界線明確,建有供*隊單位住用的房屋,并由*隊單位組織管理的區域。
第十六條 營區實行規劃管理。
營區規劃是營區建設與改造的依據。其內容包括:營區土地用途區分,營區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和綠地的平面布局及數量。
營區規劃按照立足現有基礎,著眼長遠發展,落實營房限額住用制度,有利于提高營區環境質量、住用質量和設施配套質量的原則編制。
駐有兩個以上使用管理單位的營區,應當聯合編制營區規劃。
營區規劃每十年編制一次。營區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 營區實行劃區管理。
具備條件的營區,應當劃分為*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
具備條件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分為公寓區和售房區。
第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營區,應當推行社會化保障管理。售房區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 營區內不得擅自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占用營區道路、操場、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地下管線;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者進行爆破活動。
*事行*區內不得建設家屬住房和其他與*事行*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公寓區內不得建設非*產房屋或者設施。
第二十條 營區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營區生態環境,防治污染,綠化營區。
第二十一條 營區消防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依托社會,建立社區、營區聯合消防體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隊伍,配備消防器材,維護消防設施。
營區消防管理工作由*務部門、保衛部門和營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十二條 空余營區,應當區別情況,實施分類管理,防止荒蕪、毀壞和流失;不得擅自進行改建、擴建、新建。
空余營區,必須優先保證*隊內部調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儲備看管、拆房用地、有償轉讓、免租代管、計價移交或者國家和*隊*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9.部隊房地產怎樣算違規
*隊房地產的權屬屬于中央*委,“變更登記”的前提是原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已有登記,“變更登記”必須到“地方人民*府變更登記手續”。
為了依法懲治*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事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隊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 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二)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三)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事任務的;(四)擅自出賣、轉讓*隊房地產給*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