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中介騙人的花招有哪些
具體如下(1) 無照經營:此類中介利用目前市場管理空當,租間房,裝個電話,打出廣告就可以開業了。
至于什么手續,他們根本就懶得搭理。正因為此,這類中介往往帶有“游擊隊”性質,能騙就騙,騙不下去時換個地方接著騙。
幾天前還在接業務,不到一周就人去屋空。 接受這種服務的消費者不僅買不成房,所交的全部費用也無法追回。
(2) 手續不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
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3) 證件不實:根據相關規定,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的。 (4) 制造假榮譽:一些房產中介為了獲得消費者的信賴,特意花點錢自己制作一個銅牌或者錦旗,寫上“十佳中介”、“誠信房產中介”等榮譽稱號。
不知情者,還真以為該公司獲得了榮譽,其實只是個假稱號。一些房產中介還冒充客戶給自己寫感謝信,以博得 客戶的好感。
(5) 故意抬高樓價:業主在中介公司放盤之后,中介公司往往會私自加價,并且在組織買家看樓時,安插本公司員工充當買家,制造混亂局面以哄抬樓價,使消費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匆忙下定金。 (6) 簽訂霸王合同:不良中介公司常常利用消費者購房知識的欠缺,在合同中制造種種陷阱,買家上當后卻有苦無處訴。
還有的利用二手市場沒有標準合同的漏洞,用注明對自己有利條款的自制合同,與消費者簽訂霸王合同。 (7) 簡單合同套牢客戶:不法中介在與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只簡單說明了雙方約定的房款數額、地理位置等基本情況,待到過戶完成之后,由于沒有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人住交驗、費用明細等相應條款,最終演變成業主長年催討、購房者避而不見、中介公司推卸責任的境地。
(8) 冒充個人現金收房:現在一些不法中介以“個人”名義“現金收房”,與業主談好房價后,再與業主一同去公i正處辦理房屋出售全權委托公證。業主在收到房款后便將房產證交到了這位購房“個人” 手中,至此就以為完成房屋買賣交易。
實際上,不論是抵押房產還是出租房產,所用的全都是業主的名義,一旦該套房屋出現糾紛,金融機構和公安機關首先就會找業主本人而不是找中介公司了解情況。 (9) 違規濫收費:在沒有完全完成交易時,就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府規定的中介費。
一些中介公司的傭金,往往不按國家規定來收取,而是按所謂行規收取,有的甚至高達物業成交價的6%。一些不法中介自己收一套房子,然后只要來了客戶不管是租還是買,他都極力推薦去看看房子,然后又以各種理由阻止交易的進行,一天下來,看房的費用也夠辦公費了。
另外,中介公司會巧立名目,什么擔保費、定金、押金、咨詢費等等,讓人應接不暇。 (10) 資訊不實:某些房屋中介公司掌握的房源,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在報紙或其他媒體上的資訊中得來的,他們再把這些資訊進行記錄、歸類、匯總以后,就變成了自己掌握的房源來源。
這些反饋來的資訊受人力、財力等各種條件限制,不可能或者根本無法核 實。但為了拉住顧客,賺取服務費或資訊費,中介公司往往不管實際情況,大包大攬,先讓顧客交錢再說,因此很容易造成資訊不實,甚至出現假房主行騙事件。
比如在租房時,中介公司通常以 “現有房源、馬上人住”、“超值特價數量有限”等借口為由,要求消費者先交納中介費用,但其收錢后,或是以房主有事,或是以業務員忙等借口阻止消費者看房,均不能按原約定時間提供房源。 (11) 隱瞞屋缺點:房屋作為一種復雜的交易商品,質量問題有時候很難在短時間內發現,尤其對于不懂行的購房者。
而同時,一些中介在帶領客戶前往看房的過程中,為了促成交易,往往領著購房人走馬觀花般地看房,甚至刻意隱瞞房屋的各項缺點,促成房屋的成交。 等到發現問題時,中介又以種種理由搪塞。
(12) 面積陷阱:房屋面積關系到總價,一些中介在房屋交易的談判中,故意模糊使用面積和建筑面積,讓購房者以為總價是以使用面積計算,結果等到真正成交時,中介卻要用建筑面積來計算總價,購房者此時就處于比較被動的處境。 (13) 非法挪用房款:在目前房產中介市場中,一些中介公司迫于資金壓力,利用房產過戶的時間差挪用客戶的房款,大肆“吃進”買房人房款,那邊惡意“拖欠”賣房人房款。
拿到客戶的大筆款項后,中介公司去進行股票、期貨、基金的短期投資甚至存在銀行吃利息,以期讓這些賬上的錢流動起來賺取大筆灰色收入。 (14) 暗做私單:部分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為了獲取高收人,將自己搜尋到的房源不報給公司,自己偷偷地私下和買賣方成交。
這種情況下,風險更大,會導致交易過戶、交房等手續無人跟進,嚴重時還會出現經紀人拿了錢就失蹤。
二、被房產騙子騙了5萬元,這種情況可以起訴嗎
完全可以起訴并取回定金。
1、《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2、《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3、《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樣的買賣合同屬于締約過失 他應該向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合同法》第五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綜上分析,他明顯的向你隱瞞事實,你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達成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并且交了5萬定金,依據以上法律規定,你們之間的這個買賣行為你完全有權利向法院起訴進行撤銷,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他不僅應向你退還5萬定金,還應該賠償你其它相應的損失(比如交通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