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是第二還是第三產業,為什么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產業。
房地產業的范圍,1987年11月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展城市房地產業的報告》中說:“房地產業包括:土地的開發,房屋的建設、維修、管理,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劃撥、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買賣、租賃,房地產的抵押貸款,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產市場。”房屋的建造是由建筑業承擔的,廣義的房地產業,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再生產的四個環節,因而也就包括了建筑業;狹義的房地產業,則只涉及除生產以外的其他三個環節。
但是不論是SNA還是MPS休系,建筑業都是一個獨立的產業部門。一般認為,建筑業與房地產業的區別主要在于,建筑業是物質生產部門,屬第二產業。
由于房地產業主要涉及流通、分配和消費三個環節,因此房地產業作為從事房地產經營和提供有關服務的部門,屬第三產業。
房地產企業屬于第二產業還是第三產業,有什么依據,比如國家規定或
應該屬于第三產業,因為第一產業是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牧業、副業和漁業)、第二產業是工業(包括采掘工業、制造業、自來水、電力、蒸汽、熱水、煤氣)和建筑業、第三產業是第一第二以外的其他行業,又分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流通部門,包括交通輸業、郵電通訊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 第二層次: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普查業、房地產、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咨詢服務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農、林、牧、漁、水利服務業和水利業,公路、內河(湖)航道養護業等。
第三層次: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科學研究、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等。
第四層次: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機關、社會團體、以及*隊和警察等
第二產業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 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 產業分類 三次產業分類法是新西蘭經濟學家費歇爾首先創立的一種產業分類方法。
他在1935年所著《安全與進步的沖突》中提出對產業的劃分方法。 英國經濟學家、統計學家克拉克在費歇爾的基礎上,采用三次產業分類法對三次產業結構的變化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分析,總結出三次產業結構的變化規律及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按“三次產業分類法”劃分,把國民經濟中的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等部門稱為第二產業。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第二產業的地位普遍上升,一般占就業人口和國內生產總值的30%以上。
第二產業迅速發展主要是: (一)滿足經濟現代化裝備的需要 (二)一些工業品取代農牧產品(如合成纖維) (三)生活水平的提高擴大對工業品的需要 (四)發達國家比值下降,但絕對量卻不斷增加,利用其資金與技術優勢,轉到國外設廠等。 第二產業中重化工業進展迅猛,在發達國家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達到高峰(占工業的70%左右)。
80年代以來,重化工業比值有所萎縮,輕紡工業發展較快(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輕重比值大致為1∶2。 發達國家的工業日益向知識技術密集型工業發展,戰后相當一段時間,發達國家以發展資源密集型與資本密集型工業為主,把勞動密集型工業轉移到工資低廉的發展中國家。
70年代以來進一步調整產業部門結構,尖端技術工業猛增,比重上升,而資源密集型工業再一次向外轉移。發展中國家多仍以勞動密集型為主,次為資源密集型,而新興的工業化地區,已開始向技術密集型工業轉移。
總之這已成為世界工業發展的總趨勢。 戰后世界工業生產地域也發生很大變化,其基本特點是: (一)工業生產向大型化、系列化和綜合化發展。
大型化、系列化是戰后工業分布規模的主導方向。根據地域發展條件,以一二個工業部門為主導,多發展成綜合性聯合生產基地,是工業地域部門結構的特點。
(二)工業地域不同層次的集中和相對分散。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工業地域集中有所加強,形成世界性大工業地帶,如北美工業地帶、西歐工業地帶、東歐工業地帶、日本工業地帶等。
發展中國家的集中程度更高,呈點狀分布,如各國首都多發展成為最大的工業城。世界工業生產從高密度區向低密度區擴展,是世界工業空間運動的趨勢。
房地產屬于第幾產業
房地產開發涉及的經濟領域很多,單純的說第二產業或者第三產業并不太準確。
房地產開發中最明顯的就是建筑業,這個是第二產業。但是房地產開發中包括很多規劃建筑(本行)、營銷、物業、旅游、廣告等服務,這些都是第三產業。
擴展資料: 房地產是一個綜合的較為復雜的概念,從實物現象看,它是由建筑物與土地共同構成。土地可以分為未開發的土地和已開發的土地,建筑物依附土地而存在,與土地結合在一起。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產物,包括房屋和構筑物兩大類。 對于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
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于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