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府或村*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二、鄉鎮*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三、是否為小產權房也很容易判斷:
1,我們所說的商品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大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小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3,大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小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大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小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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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李莊的小產權房
購買小產權房后會沒有法律保障,建議不要購買。
第一、小產權房含義小產權房是指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第二、小產權房種類從建房土地來源上,可以將“小產權房”分為三類:(1)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的住宅。
(2)建設在農民集體所有非住宅建設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設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上的住宅。
(3)直接利用農用地建設的住宅。
第三、小產權房頒證單位由鄉鎮*府或者村委會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有時僅僅是合同約定,并沒有任何產權證件。
“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房”、 “村產權房”等“集體產權”,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這些產權并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定產權。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
“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第四、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一)法律效力風險“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
但也分不同的情況: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風險“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
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有一定影響。
(三)*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
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管缺位風險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
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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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一趟北京,主要是陪朋友看房子,北京放假超貴,我們先看了北京西二環內的房子,那里的均價居然是30000萬一平米,然后看了北京東邊國貿的價格大部分也都在20000以上,聽說北京南三環便宜,后來去了一套,方莊那和六里橋,城市建設比東邊差遠了,居然沒有低于8000的,后來聽人說北京通縣房子便宜,而且里市區很近,作地鐵20分鐘到國貿,去了一看,我的媽呀,通縣建設的居然比石家莊還好,比垃圾南城不知好多少,那里的放價也挺好,通縣北苑那邊看了幾個樓盤均價是8000,八里橋那邊居然有個樓盤價格是6500,要知道這個是五環外邊,通縣其他地方均價格也在6000以上,唉,通縣的房價居然比我們省會石家莊,以及唐山貴那么多,差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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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買當然是賣了好!這年頭誰還買小產權的房子啊!國家又不愿意承認小產權!要是國家用地的話萬一不給補償怎么辦!再說,通洲的泡沫漸漸的破滅了,快出手吧!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9月10號早上,新聞還說了通洲小產權的問題,在雙橋附近的08年就說要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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