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預抵押登記材料
1. 辦理房產預抵押證需要什么
1、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2、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3、房貸預抵押登記應準備的材料有:購房合同、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開發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婚證明)、契稅完稅證明。
2. 什么是產權預抵押登記
1、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以其支配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后,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請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在房地產登記簿上所作的記載。
2、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因為抵押權是一種物權,如果房地產權利人設定了抵押權,其所有權上就會留有瑕疵,只有通過登記制度公示之后才能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房地產抵押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房地產抵押合同;(4)房地產權利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擴展資料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預抵押登記。
3.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存量房抵押登記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記所需材料。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的材料
一、存量房抵押登記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主債合同原件(如向銀行貸款,即為《借款合同》)
4、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單位)
6、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個人)
7、授權委托書(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為個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場,委托他人辦理的,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8、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9、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3、《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7、授權委托書
8、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9、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4. 房貸預抵押登記需準備什么材料
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貸預抵押登記應準備的材料有: 購房合同、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開發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婚證明)、契稅完稅證明。
5. 預售房屋抵押登記的材料有哪些
有這些: (1)、抵押人為個人的,應提交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2份;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各2份;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原件,復印件各2份;被擔保人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各2份;具結書;抵押物價值證明;主合同2份;抵押合同4份。
此外,如果是部分抵押的應提供抵押部分的建筑面積原件和復印件2份;涉及集體土地的應提供鄉鎮*府或村委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抵押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2份;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各2份;抵押人、被擔保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各2份;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2份;抵押權人、抵押人和被擔保人經辦人身份證及介紹信或委托書原件與復印件;抵押物價值證明;主合同2份;抵押合同4份;加蓋企業公章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抵押的文件(指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原件和復印件;加蓋企業工會或企業公章的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文件(指集體企業)原件和復印件;國資批文(指國有企業)原件,復印件2份。
6. 房貸預抵押登記需準備什么材料
1. 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2.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3. 房貸預抵押登記應準備的材料有:
購房合同、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開發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婚證明)、契稅完稅證明。
7. 房產抵押登記備案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抵押貸款分為向銀行貸款和向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因為各貸款企業要求不同,無相對固定的統一標準,下面是向銀行抵押貸款所需要的資料:第一房產證(向銀行貸款的,房產證、土地證原件需要交由銀行扣押);第二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第三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權利人的婚姻證明;收入證明;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還需提供出生證明;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銀行對帳單;為提高房子抵押貸款通過率,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折、車輛行駛證等等)。
因各銀行*策規定不同,詳細材料還需大家詳細詢問貸款銀行。
8. 房產要進行抵押登記應提交哪些材料
房產要進行抵押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有經辦人或***人的,須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或***人的身份證明;
2.《廈門市房地產抵押及他項權登記申請表》;
3.借款及房地產抵押合同;
4.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以共有房地產抵押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聲明書,身份證件,并提交產權人婚姻狀況材料;
7.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8.已購公有住房及經濟適用房抵押的還須提供產權人的上市交易具結保證書和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交易聲明。
9.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 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 抵押登記申請書;
3. 抵押合同;
4.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 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 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
1. 在進行房屋抵押登記規定有哪些程序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程序 1、受理申請。
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書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時配偶間的共有)出具同意書。
但是從實際工作中來看,如共有人不到場,登記機關很難確定這類同意書的真實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實際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這是一種較好的方法。
2、登記時當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文件(或復印件)為兩項: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中,應提供的文件中冊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以及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在其后頒發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供的文件為房屋權屬證書和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2000年,建設部在《簡化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必要收件是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用地證明 。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證件: 1、抵押權人: (1)營業執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委托書一份; (3)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 (4)評估報告書一份; a、如我所評估另加評估費收據復印件一份; b、其它單位評估需抵押權人出示的評估報告書內容與該房產真實相符的證明書一份,或由我單位派人到實地核實; (5)如房產證與土地證地址不符、需到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核實后出示證明; (6)多人抵押要分清產權; (7)委托人(銀行信貸經辦人)要在所有復印件上核準后簽字; 2、抵押人: (1)抵押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遺失需出具有關證明; (2)房產證產權人身份證號與身份證號不相符者,需出示相關證明; (3)如不能親自到我所辦理有關手續而授權委托者需注意以下事項: a、內陸人士需公證書或律師見證書; b、港、澳人士需持我國司法部門認可授權的港、澳律師見證書; c、*同胞需到海協會出示的見證書; d、外藉人士請到該國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出示證明; (4)公司、企業要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5)公司、企業做抵押如有上級部門需上級部門同意; (6)有限公司、合營公司等加收公司章程復印件和董事會決議,決議需半數以上董事或股東同意方可,并各附各董事、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如無固定董事或股東,例:換屆改選等,需公司出示現任董事或股東身份證明); 3、備注: (1)以上沒有注明復印件的需提交原件; (2)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眾事業等不準抵押; (3)抵押審批書填一式兩份; (4)以上證件如有過期者不可辦理; (5)抵押期限不得超過營業執照期限; (6)抵押金額不得超過評估金額;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 1、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2、房地產抵押之后,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3、房地產抵押之后,抵押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押權人的限制; 4、房地產被抵押后,當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時,他擁有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 5、以共有房地產抵押時,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6、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 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有關房產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我們知道:房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法的明文規定,這樣的人規定也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房產抵押市場。
2. 房地產抵押登記如何操作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按照下面的程序: 一、初始登記 (一)申報 1、私人房產抵押的申報,必須由所有權人親自辦理。
2、公有房屋抵押的申報,必須由單位出具委托證明,由本單位人員辦理。 3、辦理人員必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4、辦理人員領取抵押登記申請審批表,按規定填寫應填內容,并在應加蓋印章處簽章。 5、登記人員必須按規定填寫各種數據(數據分類見《抵押登記微機錄入表》) (二)收件 1、公有房屋 ⑴抵押人企業營業執照; ⑵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身份證; ⑶房屋所有權證書;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 ⑸抵押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證明; ⑹抵押人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抵押證明; ⑺房屋所有權查驗證明; 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私有房屋 ⑴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 ⑵房屋所有權證書;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 ⑷房地產抵押具結書; ⑸房屋所有權查驗證明; 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在建工程 ⑴抵押人企業營業執照; ⑵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身份證; ⑶計委立項批文; 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⑹國有土地使用證; ⑺施工許可證; ⑻施工圖紙; ⑼施工單位出具的已投入資金證明; ⑽抵押人及其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抵押證明; 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期房 ⑴抵押人身份證; ⑵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⑷已付購房款發票(或收款收據)原件; ⑸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書面承諾書; ⑹房地產抵押具結書; 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前款所列各項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屬出租、共有或用于民間擔保、借款的,權利人除提交本項所列證件,還應當相應提交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合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證明、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權證,經公證的擔保合同。 (三)評估 1、現場勘測 ⑴收件人收齊應收證件后,將案件卷宗移交抵押科科長審核,并由科長安排現場查勘人員; ⑵查勘人員實地勘丈評估,核對各項數據和有關資料,調查標的物所處環境狀況。
⑶查勘人員如實填寫現場勘查記錄并簽名。 2、室內作業 評估人員對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計算估價結果,并出具估價結果報告書。
3、審核簽發 估價結果報告書,由抵押科科長審核簽字后,報處分管領導審批。 4、其他評估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由抵押科科長安排人員實地調查,現場復核,并寫出調查意見,同時由科長出具估價結果復核書,報處分管領導審批。
(四)監證 1、繕證人員將房地產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產狀況”欄1-4項填寫清楚后,抵押合同連同抵押估價結果通知書一并交與抵押當事人; 2、抵押權人對估價結果進行確認。 3、抵押當事人依據確認后的估價結果,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雙方當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5、初審人員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進行認真復核。
無誤后,對抵押合同予以監證。 (五)繕證 1、繕證人員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認真填寫房屋他項權證,并填定房屋所有權證收據; 2、由抵押科科長對填寫的權證及收據審核校對; 3、送綜合監理科審核,并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章。
(六)發證 1、收件人將全部收件送交科長審核,報處分管領導審批; 2、發證員開具收費通知單; 3、抵押人憑收費通知單到財務科交款; 4、抵押人憑收費單據及身份證領證。 (七)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將應歸檔的資料移交抵押科檔案室保存。
二、續期登記 (一)申請 當事人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應當在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并認真填寫《房地產抵押續期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收件 1、續期登記申請審批表; 2、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審批 經辦人員將原檔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長審核,報處分管領導審批。 (四)注記 繕證人員在原房屋他項權證“續期登記欄”中注記。
(五)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及時將有關資料存放抵押科檔案室。 三、注銷登記 (一)申請 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
雙方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提出注銷登記申請,領取并認真填寫《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收件 1、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2、房屋他項權證; 3、房屋所有權證存押收據; 4、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注銷 繕證人員注銷檔案中原有的抵押手續,并在抵押登記臺帳上注記,同時退回抵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四)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重新歸檔。 四、變更登記 (一)申請 發生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更名或抵押物變更等原因,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領取并填寫《房地產抵押變更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收件 1、抵押變更登記申請審批表; 2、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審批 收件人將原檔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長審核后,報分管處長審批。 (四)變更 繕證人員重新填發抵押合同和房屋他項權證,并在原檔案中注記。
除變更名稱執行此程序,其他變更登記,同初始登記程序。 (五)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將相關手續及材料歸檔。
五、遺失登記 (一)申請 房屋他項權證丟失后,抵押當事人應及時申請辦理遺失登記。 (二)收件 1、遺失說明及保證書; 。
3. 房產抵押登記要怎樣辦理,去哪里辦理
魏國鵬律師解答:您好,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您抵押的是個人房產,要帶的材料具體有: 1、抵押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 3、《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及《房屋共有權證》; 4、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須提交"擔保承諾公證書";委托還須提交“委托公證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5、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價值資料; 6、抵押權人同意辦理的"私有房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7、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準備好相關材料后,去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抵押登記申請——受理申請——審核——登記——收費發證——立卷歸檔的程序進行辦理即可。
4. 房產抵押登記的流程是怎樣辦理的呢
房產抵押登記的流程是怎樣辦理的呢? 是指房地產抵押關系設定后,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權限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房地產抵押登記一般包括抵押權設定的登記和抵押權實現后的登記兩個環節。抵押權實現后的登記可分為抵押權因債務如期被履行時的注銷登記,與房地產權因折價或變賣、拍賣后的過戶登記,后一項嚴格來說不屬于抵押登記,而是產權變更登記。
抵押當事人應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 )、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復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4)以期權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有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6)上級機關批準其以房地產作抵押的證明。登記機關審查后,對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記,在權屬證書上辦理登記,核發載明抵押權的《他項權證》。
《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領取及持有,經注記的權屬證書發還抵押人保管。登記機關將有關材料復印存檔,登記資料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5. 如何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6.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內容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布,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第三章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第四章房地產抵押登記第五章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第六章抵押房地產的處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六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用于教育、醫療、市*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第十條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
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 以享受國家優惠*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第十五條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二十一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
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二十二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
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合。
7. 如何辦理房產證及房產抵押登記
辦理房產證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
2、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后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
3、拿測繪圖(表):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并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需要的申請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并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
房產抵押登記的辦理流程:
1.抵押登記申請
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抵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身份證明;《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8. 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六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二、申請條件 無 三、辦理材料 在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二樓辦理。
申請人為抵押合同中記載的抵押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抵押人提交的要件: 未婚的,產權人持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已婚且房屋為婚內取得的,夫妻雙方持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人本人持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結婚登記申請書查檔件(原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離婚的,持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離婚證及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離婚的,依據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析產登記后產權人持身份證辦理即可。 喪偶的,產權人持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配偶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婚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先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后,產權人持上述材料辦理。
獨棟的房屋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抵押權人提交的要件: 抵押權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抵押權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抵押雙方提交的要件: 大連市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原件)。
主合同、抵押合同或額抵押合同(原件)。 為他人提供債務擔保的,還需提供債務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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