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預售備案專用章
1. 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要蓋什么章
預售合同一般包括主合同和補充協議,主合同上蓋有開發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如果有營銷公司代理銷售還要有銷售公司公章;補充協議上有物管內容的還要有物業管理公司公章 。合同通過網上簽約備案后會有一個備案號,備案號是唯一的,相當于是購房合同編號,不需要房管局蓋章。
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本條文中的出賣人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買受人一般指購房者;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約束力,對雙方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與義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是基于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對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當看清房地產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另外,出賣者在賣房時沒有預售許可證明,但是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與穩定,只要出賣者能在一方起訴前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那么雙方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應該被認定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基于該條款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是認定合同有效的條件之一,沒有辦理登記備案的,當事人一方不能因此而主張合同無效。主要意義是基于在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利用購房者不懂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沒有辦理登記為由無理的與購房者解除合同,損害購房者的利益。因此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該看清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登記備案條款,這也是降低自己風險的因素之一。
(1)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向縣級以上人民*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該條款規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在該條款中一定要寫明土地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證號、使用年限、規劃用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施工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等,以上信息表明該商品房是否有合法的手續,這是能否辦理房產證的關鍵。一定要審查以上證號與五證是否一致,并認真審核五證的真偽。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蓋有人民*府公章、房屋土地行*主管部門公章、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證上土地使用者應與開發商名稱完全一致,注意有無土地使用權抵押記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用于辦理預售許可證和開工證,不代表已取得最終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開發商先期繳了一部分地價款,如后期款項不能足額交付,就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一個重大隱患。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取得該證后方可申請開工手續。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看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商出售的是期房,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房管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可預售的憑證,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范圍。
該條款還應寫明商品房的具體坐落位置、用途、結構、層高、房屋朝向、門牌號、陽臺、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等,以上信息將商品房的具體位置、大小確定下來。購房者可要求將購買的商品房房的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并要將房屋平面圖與規劃設計圖仔細核對。
2. 商品房預售合同一式五份,房產局備案時會蓋章的有幾份
按揭的話是五份,一份客戶自留,一份公司留檔,一份房產局備案,一份銀行留檔,一份繳納契稅時留檔。
全款和分期付款客戶,是四份 一份客戶自留,一份公司留檔,一份房產局備案,一份繳納契稅時留檔。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二)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三)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四)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五)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六)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七)保修責任;
(八)乙方使用權限;
(九)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十)違約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擴展資料: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干預強烈。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實行限購*策等。
相關法條: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法律法規數據庫——《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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