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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

    廣西房地產條例

    1.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經紀人的法律地位,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人和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經紀人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活動,是指為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抵押、置(互)換、評估、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作和房屋維修服務等房地產流通領域的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中介活動。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審批成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房地產經紀人的注冊登記;(二)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三)依照法律規定,對房地產經紀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四)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房地產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五)協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人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房地產經紀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二)會同工商行*管理部門認定房地產經紀人資格;(三)負責房地產經紀人的專業培訓;(四)指導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協同工商行*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

    第四條 經紀人依照本辦法進行的經紀活動受法律保護。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區域內進行的房地產經紀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申辦條件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并取得省建委、省工商局核發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組織或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

    《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 申請辦理《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兩年以上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實際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房地產專業知識;(四)前3年內沒有犯罪或經濟違法行為。

    國家和省規定不允許兼職的人員不得申請《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二)注冊資本或登記資金數額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三)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四)有健全的管理機構、章程和財務制度;(五)合伙人之間有書面合伙協議。

    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可以從事除包銷房地產以外的各項房地產經紀人業務。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業務場所;(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三)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經紀公司從事房地產包銷業務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第十條 個體房地產經紀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二)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三)登記資金數額不少于人民幣3萬元。

    個體房地產經紀人只能從事房地產居間、代理經紀業務。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申請在其營業范圍中增加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報原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管理部門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工商行*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經紀管理第十二條 申辦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或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應持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向工商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工商行*管理部門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房地產經紀組織在領取到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到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持證人必須于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到當地房地產行*管理部門或工商行*管理部門領取由省建委與省工商行*管理局共同制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從業情況登記表》,按有關要求如實填寫,并由其所在的房地產經紀組織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省建委(或其授權部門)省工商行*管理局(或其授權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建委和省工商行*管理局為其換發新證,未換發新證的,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在外省已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來我省依托房地產經紀組織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到省建委、省工商局辦理備案手續;要獨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享有以下。

    2.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介紹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經200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物業的管理,物業的使用,物業的維護,法律責任,附則8章64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 房地產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房地產的含義 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是實物、權益和區位三者的結合體。

    房地產實物是指房地產中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部分,例如土地的形狀、地形、地勢、土壤、平整程度等,建筑物的外觀、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裝飾裝修等、房地產權益是指房地產中無形的、不可觸摸的部分,是基于房地產實物而衍生出來的權利、利益和收益。 房地產區位是指一宗房地產與其他房地產在空間方位和距離上的關系,包括位置、交通、周圍環境和景觀、外部配套設施等方面。

    房地產與其他經濟物品,包括房地產市場與其他經濟物品市場、房地產價格與其他經濟物品價格,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些不同之處是由房地產的特性所決定的。

    房地產的特性主要有不可移動、獨一無二、壽命長久、供給有限、價值量大、用途多樣、相互影響、易受限制、變現困難和保值增值等十個方面。 二、房地產業概述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投資、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在國民經濟產業分類中,房地產業屬于第三產業,是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 房地產業與建筑業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建筑業是物質生產部門,屬于第二產業;房地產業兼有生產(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等多種性質,屬于第三產業。這兩個產業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為它們的業務對象都是房地產。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房地產業與建筑業往往是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關系,房地產業是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甲方,建筑業是乙方;房地產業是策劃者、組織者,承擔發包任務;建筑業則是承包單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和房屋建設的生產任務。 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是我國現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

    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我國現代房地產業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啟動與深入推進,迅速發展壯大起來的。

    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這段時期,隨著廢除房地產私有制,禁止房地產買賣、租賃等活動,房地產市場基本上消失了,這個時期幾乎沒有房地產業,只有建筑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簡稱住房制度改革或者房改,把過去那種城鎮住房主要依靠國家投資建設、排隊分配、低租金使用的做法,改變成了主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消費者從市場上購買或者承租的“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的做法。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簡稱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過去那 種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合一,土地供應采取無償劃撥,無限期使用,不得轉讓的做法,改變成了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主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有限期使用,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的做法。 三、房地產業的作用 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有著密切的聯系,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房地產業的發展既受到國民經濟的制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房地產業的發展水平,又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有以下重要作用: (1)可以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重要的物質條件。

    房地產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的生產要素,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房地產。 (2)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可以帶動建筑、建材、化工、輕工、電器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3)可以改善人民的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 (4)可以加快舊城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落后的城市面貌。

    通過綜合開發,避免分散建設的弊端,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 (5)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改善投資硬環境,吸引外資,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

    (6)可以擴大就業。特別是房地產經紀行業和物業管理行業,需要的從業人員較多。

    (7)可以增加*府財*收入。 隨著國民經濟和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產業的行業細分 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等過程中,需要多學科的知識和多行業的參與,例如測繪、勘察設計、城市規劃、建筑、法律、市場營銷等。但目前普遍認為,房地產業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其中,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稱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又分為房地產咨詢、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因此,房地產業可分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和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服務業又可分為物業管理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又可分為房地產咨詢業、房地產估價業和房地產經紀業。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主要是取得待開發房地產特別是土地,然后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或者房屋建設,再轉讓開發完成后的土地、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建成后的房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具有單件性、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回報率高、附加值高、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等特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具有不連續性。房地產。

    4.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什么規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府、*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 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按照**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

    5. 房地產制度*策有哪些

    房地產制度*策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也許是最大的,特別是房地產的所有制、使用制、交易管理制度及價格*策。

    例如,在傳統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下,嚴禁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可能使地價、地租根本不存在;在傳統城鎮住房制度下,對住房實行實物分配、低租金使用,必然使住房價格和租金極低。而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允許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推行住宅商品化、社會化,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就使得房地產價格顯現出來,并反映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同時也受房地產市場供求的影響。

    房地產豋記條例

    1. 房屋登記辦法有哪些條例呢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2. 不動產登記制度

    所謂不動產登記就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換言之,不動產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移在專門的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從登記的內容上看,主要包括物權的取得和物權的變更兩部分。

    嚴格地說,對不動產登記程序、登記申請人、登記機關、登記請求權、登記的事項、登記的審查等問題都必須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但在我國,有關登記的法律卻一直處于空白狀態。

    特別是反映物權權屬狀態的《物權法》遲遲未能出臺,使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交易行為帶來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別是近幾年來的商品房開發、商品房買賣,更出現了一房多賣,交了款卻無房,有房無產權證,某些不法開發商更是一方面將房屋出售給售房者,另一方面又將房屋的產權證拿到銀行去設立抵押貸款,騙取銀行資金。

    如此林林總總,已經嚴重地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許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實。

    本文作者試圖通過對登記制度的功能、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實行登記機關的實質審查制度、對登記的效力、登記機關的責任制度等方面加以論述,從而揭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制度模式。 二、不動產登記的功能分析 對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功能,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對該功能皆有一致的認同,即公示功能和公信功能兩個方面。

    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物權設立的公示功能 除了極少數法定物權以外,物權的產生都以公示為條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則物權制度也不存在,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協議,該協議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物權的產生與設立的公示是不可分離的,設立公示是物權產生的重要條件,只有建立完備的公示制度,才能使當事人明確哪一些物權已經設立。

    如果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設立某種物權,但尚未進行登記,也沒有完成公示的要求,人們便可以相信此種物權并沒有產生。設立的登記不僅可以彰示物權的產生,而且有助于解決物權的沖突,這就是說在同一物之上存在兩個以上的物權時,應當以登記的時間的先后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項物權。

    在債權與物權的劃分上,很明顯登記制度表明的是物權關系,而非債權關系。 2、物權變更的公示功能 如果某種物權雖然已經發生了變動,但沒有通過公示予以彰示,人們沒有理由相信此種物權又發生了變動。

    這就是說,由于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因此不能對抗第三人。

    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只要作為公示內容的物權現狀沒有變動,便可以視為物權變動未曾發生。反過來說,如果登記記載某項物權已經發生變動,但事實上并沒有變動,也可以認為物權已發生變動。

    例如,甲乙雙方在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后,雙方并沒有實際交付價款和交付房屋,但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對于公眾來說,人們可以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3、權利正確性的推定功能 在一般情況下,登記權利人與事實權利人都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由于登記發生錯誤或者其它原因,也可能會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在此情況下,應推定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便是法律上的真正權利人。

    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交易當事人都只能相信登記而不能相信其它證明。如果第三人相信登記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即使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的權利人不一致,也仍然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對于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請求更正。 4、對登記所記載內容的信賴 由于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記載的內容即使發生錯誤,但因為信賴公示內容而發生交易的當事人,其信賴應當受到保護。

    在登記內容沒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以前,登記所記載的權利對相對人就應當認為是真實的權利。他人就不必再花費一定的交易成本和時間精力,在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況以及真正的權利人,也不必因此而擔心在受讓該標的物以后可能會受到第三人的追及。

    只要基于公示所彰示出來的權利和內容并基于對公示的內容的信賴而從事了交易行為并受讓了財產,此種交易就不應該被宣告無效,財產也不應當被追奪。另外,凡是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而與權利人進行交易的人,在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其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時,都應當推定其具有善意。

    再則,在保護相對人的此種信賴利益時,法律所保護的是善意的相對人,而并非保護惡意的相對人,如果某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而仍然與之進行交易,此種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 1、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就是指專門從事登記職能的特殊部門。

    在我國,根據不動產性質的不同,其不動產物權的登記主辦機關也不同,產生這種登記多頭負責的狀況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國登記制度是與行*管理部門的設置和職權結合在一起的,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管理,土地使用。

    3.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補充規定有哪些

    一、關于房地產登記 1、因申請將已購公有住房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變更為購房時全體同住成年人的,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地產登記權利人與購房時其他同住成年人應當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4)《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查閱證明(原件); (5)地籍圖(宗地圖)(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2、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登記備案的,應當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市登記處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登記備案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將登記備案文件抄告區縣房地產登記處。

    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登記備案后,該企業法人在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時不需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相關文件 。 經登記備案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人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單元預售時放棄抵押權承諾文件的登記備案。 承諾放棄抵押權文件記載的房地產應當與登記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可預售商品房范圍相一致。

    4、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應當由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買賣合同一方的企業法人消滅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單方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權籍管理部門申請核查,權籍管理部門應當將核查情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其中,在主要報紙上登載的規格不小于10*15厘米。

    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當事人的登記申請。當事人除提交《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外,還須提交以下文件: (1)購房發票(原件); (2)房地資源網頁證明或報紙公告內容。

    5、房地產總登記時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房地產,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人。 申請人可以持《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權籍管理部門申請核查。區縣權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地籍調查和房產調查的要求進行房屋調查,并由房地產行*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權屬證明文件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通知申請人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其中,在主要報紙上登載的規格不小于10*15厘米。

    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當事人登記申請。 6、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分工如下: (1)司法部門、監察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需要以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查閱房地產登記冊的,應當持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市房地產登記處查閱;以其他方式查閱房地產登記冊的,應到區縣房地產登記處查閱。

    (2)查閱人同時查閱多個區、縣房地產登記冊的,可以到市房地產登記處查閱。 (3)查閱原始檔案資料的,按照原分工查閱。

    7、2003年5月1日后,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再在房地產權證書的附記欄內注記他項權利相關內容。 8、《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后,以前頒發的有關房地產登記規定與《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后頒發的有關規定無沖突的,繼續有效。

    二、關于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 1、2003年6月15日起,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向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提交的房屋土地調查成果應包括權籍信息系統能夠接收的電子文件。 2、區縣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方便老百姓辦事。

    3、采用樓盤表處理程序建立樓盤表的,應先查詢宗地情況,權籍信息系統中確無宗地內容的,可以先建立新宗地樓盤表,以滿足交易登記的需求,成果管理部門應在建立新樓盤表的十五日內,及時在權籍信息系統中變更地籍圖,保持樓盤表和地籍圖的一致性。 4、權籍清理中的企業、農民宅基地等單位采用虛擬一幢建立樓盤表,目前根據工作需要拆分的,可以繼續虛擬一幢,丘內各幢房屋以戶的形式建立樓盤表。

    各幢房屋坐落相同,需要加以區分的,原則上采用在坐落后添加丘號和幢號加以區分。 5、2003年5月1日后辦理房屋建設工程抵押的,應先由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出具預測報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門備案、建立樓盤表后,再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5月1日前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5月1日后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則上應先實施預測,確有困難的,登記機構可以按照建筑工程執照建立樓盤表后,再辦理變更登記。 三、關于房地產登記和成果管理的工作銜接 1、經查閱已經登記但未建立樓盤的房地產,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手工出具收件收據。

    登記機構應將受理的件袋轉成。

    4. 房地產登記制度的類型是什么呢

    (一)契約登記制 契約登記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對抗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房地產權利的變更、他項權利的設定,在當事人訂立合約之時就已生效,即雙方一經產生債的關系,房地產權利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即同時成立。

    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稱為對抗要件主義。 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采取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構對此并不承擔責任。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二)產權登記制 產權登記制的理論基礎是成立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當事人訂立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轉移或他項權利設定的合同效力只是一種債的效力,即當事人在法律 上只能得到債權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

    只有履行權屬登記手續以后,房屋受讓人或他項權利的權利人的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才告成立。 將登記作為房地產權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稱為成立要件主義。

    產權登記制又可分為權利登記制和托倫斯登記制兩種。 1。

    權利登記制 登記機構設置登記簿,房地產權利的取得、變更過程在登記簿上記載,利害關系人、相關當事人根據登記簿的記載推知該房地產產權狀態,若房地產權利的取得未經登記便不產生效力,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效力。 其主要特點為:對登記申請采取實質審查登記權利的現狀;登記有公信力即登記簿上所載事項,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的效力。

    因該項制度發源于德國,故又稱為“德國登記制”。 2。

    托倫斯登記制 該制度為澳大利亞人托倫斯所創,在予以登記后,發給權利****屬證書。 房地產權利一旦載人*府產籍,權利狀態就明確地記載在權屬證書上,權利人可以憑證行使房地產權利。

    其主要特點是:房地產權利一經登記便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已登記權利如發生轉移,必須在登記簿上加以記載;登記采取強制登記制度;登記簿為兩份,權利人取得副本,登記機構保留正本,正副本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 《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2014,什么時間實施

    1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京建權[2007]827號)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2008年12月26日制定發布,2009年2月20日起實施的。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屋登記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規范和明確;2012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全國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細化了房屋登記的辦理程序和收取要件;另外,隨著《物權法》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司法實踐對房屋登記相關問題也有了比較明確的判斷。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修訂稿主要從方便群眾辦事、降低行*風險、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角度出發,對原有規范進行修訂,推出多項便民服務措施簡化房屋登記程序,提高房屋登記效率和質量。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修訂稿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關系。

    *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第31次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修訂稿是規范房屋登記的一個規范性文件,考慮到房屋登記與群眾關系密切,工作一日不可停頓,在北京市相關方案出臺之前,房屋登記工作仍按現行模式執行。

    待北京市相關方案出臺后,再根據工作安排另行調整。 2.修訂稿對特殊房屋的處理。

    對房改房、保障性住房、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隊房產等房屋的登記和管理,國家和本市還有一些特別規定,鑒于涉及到的部門和*策都比較多,修訂稿不再一一列舉,凡上述房屋的登記管理,按修訂稿和相關規定執行。 3.修訂稿與限購*策的關系。

    目前我市實行住房限購*策,對購房人資格有一定要求。修訂稿僅就房屋登記的一般性要求做了規定,涉及限購內容的,我市有專門規定,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舉措1:增加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后的備案要求,今后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產證。對于新建商品房,按規定應當由開發企業先辦理初始登記,再為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

    由于購房人較多,開發企業均是分批申請辦理;又由于辦理登記需買賣雙方共同申請,在開發企業不配合的情況下,購房人無法單獨申請辦理自己的產權證。為了方便購房人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修訂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后,應當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備案手續,將企業應當提交的身份證明、委托書等申請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記部門,購房人屆時只需持本人身份證件、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即可隨時自行辦理產權證,但房屋地址、面積和價款有變化的,還應當提交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補充協議。

    這一要求不僅方便購房人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隨時辦理產權登記,也減輕了開發企業多次協助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的負擔;同時還通過“合并同類項”的方式大大縮減了申請材料的復印數量,既給登記工作人員減輕了審核工作量,又給登記檔案減了負。 舉措2:修訂稿取消了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要求。

    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規定開始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房產繼承和贈與都必須先辦理公證,再辦理房產登記。上述規定對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證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鑒于辦理公證時需根據房產價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證費,近年來有律師和群眾對這一規定提出了質疑,認為該文件沒有上位法依據,不應執行。我們考慮,房屋贈與屬于贈與方和受贈方共同申請辦理的事項,在雙方提交贈與合同且雙方本人到場的情況下,登記部門已經有能力審查贈與行為的真實性,因此無需要求辦理公證。

    但是,如果贈與方不能到場,委托他人辦理,則委托書必須公證,以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避免假冒產權人將房屋贈與他人;如果受贈方不能到場,因受贈屬獲益行為,則其委托書無需公證(上述要求與房屋買賣相同)。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對于房屋繼承仍維持現行規定,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登記。

    理由是,一是由于原產權人已經去世,《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情形比較復雜,繼承人單方申請辦理,登記部門難以審查繼承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實踐中此類糾紛和訴訟也比較多;二是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也要求房屋繼承應先公證,因此,修訂稿保留了原規定。 舉措3:取消了預售商品住宅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時提供專項維修資金收據的規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也就是說不管是預售項目還是現售項目都應該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部令第165號)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為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足額收取,修訂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住宅初始登記時,不再區分是否是預售項目,全部都要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訖證明。又由于《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府令第219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

    6.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是不是矛盾啊

    你好,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依據給出下列條例解釋:第六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對于以上的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這法律平臺看到的內容依據。

    7.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國有土地房屋登記類型有哪幾種

    ? ? 1。

    所有權登記。 ? ?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房屋所有權事項記載于登記薄的行為。據此,所有權人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房屋的權利。

    所有權登記包括: ? ?(1)所有權初始登記; ? ?(2)所有權轉移登記; ? ?(3)所有權變更登記; ? ?(4)所有權注銷登記。 ? ?2。

    抵押權登記。?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它是一種物的擔保方式。

    《房屋登記辦法》對抵押權登記規定有以下幾種形式: ? ?(1)申請抵押權登記; ? ?(2)抵押權變更登記; ? ?(3)抵押權轉移登記; ? ?(4)抵押權注銷登記。 ? ?此外,針對最高額抵押這種特殊的抵押形式,《房屋登記辦法》對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作出了規定。

    根據《物權法》規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房屋登記辦法》 ? ?對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作出了規定。

    包括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作出規定。 ? ?3。

    地役權登記。? ?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動產的權利。

    這里的不動產并不限于土地,其他地上建筑物也可以設置地役權。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根據地役權合同,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因此《房屋登記辦法》對地投權登記作出規定,包括地役權設立登記和地役權變更、轉移、注銷登記。

    ? ?4。預告登記。

    ?《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房屋登記辦法》規定了以下四類預告登記的方式: ? ? ?(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 ?(3)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 ?(4)抵押權預告登記。

    ? ?5。其他登記。

    ? ?《物權法》確立了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這兩種登記類型,《房屋登記辦法》中對此進行了具體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薄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更正登記是對錯誤的登記改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薄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是指事實上的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現實的登記提出異議的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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