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
1.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需要哪些條件
貌似每個城市都有些區別。
大概有這些,其實你們所在城市的房管局或者中介所的官網應該有的啊。 1、《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登記備案表》、(或《房地產咨詢機構(分支機構)登記備案表》、《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分支機構)撤銷登記備案表》、《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表》); 2、《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備案年檢申報表》; 3、《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登記表》; 4、《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門店登記表》; 5、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審驗原件); 6、機構備案證書原件; 7、公司章程; 8、年度經營業績情況 9、房地產經紀職業證書復印件(審驗原件); 10、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11、服務收費的項目、內容、標準等。
2. 房地產中介機構是否實行資質管理
備案不是行*許可,而資質審批通常屬于行*許可,行*機關不得以備案之名行許可之實。房地產中介機構開業條件在《房地產管理法》57條上早有規定。
2002年在全國清理行*許可時已經明確:房地產咨詢機構、經紀機構不實行許可制,不再進行審批,即:不實行資質管理,但要求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備案;
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管理依據國.務.院的決定單列出來:實行資質管理。
對經紀機構的管理適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三部委規章,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11條明確要求備案,但法律責任部分沒有對未備案經紀機構設罰則(原因從法理上很容易解釋,不再贅述)。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府規章雖然有權設定行*許可或臨時行*許可,但相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來講,上述規范性文件一旦設定,則涉嫌違反上位法(行*法規)的規定,因此遇到地方性法規或*府規章對對未備案經紀機構設罰則的話,均涉嫌違法。
據我了解,目前蘇州市*府的規章《蘇州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對未備案開展業務的經紀機構設有罰則,這樣做是不恰當的,把備案當行*許可了,涉嫌違法設定行*許可(好像這個規章較三部委的規章出臺更早一些)。
因此一句話:任何法律之下的規范性文件對經紀機構設定資質管理均沒有依據。
有機會我把以前就此問題寫的一篇文章發給你看。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3.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的年檢需要什么材料
海陵、高港區建設局,經濟開發區房管局,市區各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房地產經紀、咨詢市場秩序,嚴格市場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市區房地產市場實際,現就強化市區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備案制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房地產經紀、咨詢(包括房地產策劃、營銷代理,下同)業務的機構,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向工商行*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到泰州市房產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領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登記書》(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書》)。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領取《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備案登記書》(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備案登記書》)。
三、辦理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0萬元,如果開展商品房代理銷售,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三)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設立分支機構應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五)機構名稱及服務場所與營業執照的記載一致; (六)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七)其它。 四、申請辦理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備案,應交驗以下資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驗原件收復印件); (三)驗資報告(驗原件收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六)公司章程; (七)業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 (八)工作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及勞動聘用合同(驗原件收復印件); (九)其他。
五、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注冊資本等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登記變更手續,換發《備案登記書》或《分支機構備案登記書》。 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有泰州市房地產經紀咨詢執業證,實行持證、掛牌上崗,在簽訂中介服務協議時,應注明本人房地產經紀咨詢執業證號。
領取房地產經紀咨詢執業證應向市房管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證書; 2、與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變更執業機構的,還應提供與原執業機構解除勞動關系已達6個月的證明材料。
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登記書和從業人員執業證實行年檢制度,并予公示,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咨詢業務。 八、凡市區房地產中介機構未進行備案登記或未通過年檢,從業人員未取得經紀咨詢執業證或未通過年檢的,市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委托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予受理其代理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4. 中介公司在房管局備案需要什么
1、《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一份,加蓋企業公章,并提供電子表格一份。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固定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
4、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材料: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中需至少有1人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證書或有2人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書或有3人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崗位證書。
提供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的任職證明;勞動合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勞動合同須由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簽訂,內容齊全,期限需在有效期內。
5、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崗位(職務)、專業人員證書等信息。
6、企業章程及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企業章程由機構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看現場):
①營業執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等均已在經營服務場所上墻懸掛。
②制作了業務流程圖,明確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并上墻懸掛。
③建立了臺賬和檔案管理制度。
④使用規范統一的告知事項表,并與合同樣本等一同向消費者出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擴展資料:
申請辦理備案的注意事項
申請辦理相關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分支機構所提交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申報材料要求統一使用A4紙;
(二)申報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須交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要復印正反面;
(三)外省市人須交驗暫住證;*同胞須交驗臺胞證;外籍人須交驗護照;企業股東須交驗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事業單位股東須交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參考資料來源:萊蕪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服務指南
參考資料來源:住建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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