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稅金及附加
1. 房產企業稅金可以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嗎
房產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應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具體賬務處理:
(一)計算應交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資源稅等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二)期末結轉到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
(三)上繳稅金
借:應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屬于損益類帳戶,用來核算企業日常主要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部財會[2006]18 號)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2.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可否當期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收入時,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且已經繳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及附加,可以作為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稅金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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