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能辦理房產證
有18種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情況具體如下: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沒有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第三方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房產證證書】:
拓展資料:
造成不能辦理房產證這些情況的產生原因有以下四種:
第一種是由開發商造成的,這是主要原因,也是實踐中出現問題最多的一種,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種。
第二種是由購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種。
第三種是由于房產證辦理部門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種。
第四種是由代辦人員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種。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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