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房價
1.南京一市民網絡租房受騙被“房東”騙走8000元是怎么回事
近日,南京一市民卻因為圖方便,被租房軟件上素未謀面的“房東”騙走了8000元錢。
南京秦淮警方總結網絡租房詐騙的警情,發現大多數被騙的人都是因為輕信了“低價好房、人在外地、證件照抵押”這三個連環謊言。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洪武路派出所接到一起報警。
報警人小夏是一名二十多歲的女子,稱租房子被人騙了幾千塊。接報后,警方立即展開調查。
第一謊:低價好房事發前,小夏租的房子快要到期,她聽說在手機租房軟件上租房子很方便,就下了一款租房軟件。小夏在軟件里發現不少滿意的房源,對比后選中一處位于市中心的房子,價格也比同路段的便宜不少。
第二謊:人在外地小夏在軟件里聯系對方,他始終沒有上線。小夏擔心房子被人租走,于是加上發布者提供的微信號。
兩人在微信上進行溝通,發布者張某稱,自己在外地上班,南京的房子一直空著沒人住。小夏提出找個時間看房,張某表示自己工作很忙,一時半會回不來。
不過他的手機里存了房子的照片,可以發給小夏看。第三謊:證件照抵押小夏心里有些猶豫,想等張某有空的時候約好看房。
對方很爽快地答應,同時也表示自己的房子很緊俏,有可能很快被租走。張某稱只要小夏交點押金,他就不對外租,把房子給她留著。
張某看出小夏的疑慮,隨即給她吃了顆“定心丸”,把他的身份證照片發給小夏。這下她放松警惕,當即將500元押金轉賬給張某。
張某一直遲遲不回南京。小夏急著搬家,再加上張某給人感覺實在,于是主動要求不看房了直接租。
打款時,小夏留了個心眼,只支付了一半的房租,承諾拿到房門鑰匙后再付剩下的。3月初,張某告訴小夏,他實在是抽不開空,安排好把房子鑰匙放在回南京的大巴車上,還把司機的電話給她。
到了約定時間,張某告訴小夏車牌號,讓她把其余房租一起付了。小夏隨即撥通司機電話,一個陌生男子接通后告訴她,還有十幾分鐘車就到站。
小夏隨即把租金一次性打給房東,她在長途車站等了快一個多小時,一直沒見到張某說的那班車。她再聯系大巴司機,對方已經關機。
小夏再次上微信聯系張某,發現被對方拉了黑。小夏找車站工作人員查詢,得知根本沒有這車牌號的大巴。
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她仍然不死心,想到租房地親自看看。這時她才想起,租房軟件里并沒有發布具體地址,張某每次也都很含糊地搪塞過去。
確定自己被騙,小夏向公安機關報了警。在調查中警方發現,張某發給小夏的證件照也是偽造。
2.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
導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可以在辦理離婚時主張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
案例 小吳和小夏夫婦有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小吳名下。 小吳因做生意需要本錢,背著小夏將家里一處地段好、正處于漲價期的房子,通過房屋中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給了張先生。
事后,小吳做生意賠了不少錢。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認為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未經她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于是將丈夫和買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先生退還房子。
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卻又無法追回房屋所有權,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是不是只能吃啞巴虧了呢? 到底,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呢?根據《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本案中,小夏是不可能要回被小吳擅自出售的夫妻共有房產了,但小夏如果與小吳辦理離婚時,可以主張小吳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
3.婚姻法解釋三的詳細解讀
深度解讀《婚姻法》的新解釋 --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屈煒律師 一、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案例 小周結婚5年后,父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寫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呂對這套房子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于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本案中,房屋應為小周個人所有。
2、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案例 小盧與小田結婚前寫下一紙合同,許諾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小田,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婚后,小田怕傷了感情就沒有強求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幾年之后竟鬧起離婚,小盧不同意將那套房子給小田,小田卻要求他履行合同。
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嗎? 《解釋(三)》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于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
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本案中,房子還歸小盧所有,小田要求小盧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歸屬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親單位分的公房進行房改出售,經按成本價并折抵工齡后,房屋的出售價格是10萬元。
小唐和小鄧夫婦拿出10萬元存款交給小唐父親,從單位買下了這套房子,房產證登記在小唐父親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鄧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小鄧主張購房款是他們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解讀 “房改房”是指我國居民住宅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為單位根據國家房改*策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該房屋出售價款遠遠低于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
根據物權取得原則,該房屋的物權應屬于購房人即該職工所有。而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該職工,那么實際出資人與該職工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
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 本案中,小鄧不能主張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張就購房款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予以分割。
4、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賈和小羅結婚10多年了,因小賈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兩人用共同的積蓄給小賈買了個人養老保險。
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羅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賈養老保險的要求。但此時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還有2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怎樣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夏家園房價
榮觀房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