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
1. 請問市國土房管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我局和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執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穗國房字〔2009〕544號)第四條規定“車位、車庫權屬人出租或轉讓車位、車庫,也應當首先滿足本項目業主的需要”。
2. 哪些車庫車位開發商有權出
作者:陸賢鳳律師
車位是否可銷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辦理產權登記(即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庫)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目前小區的車位(庫)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敞開式的地上車位屬于全體業主
主要通過劃線確定每個車位的具體位置,由于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三面有護圍的地上車位(庫)可辦產權,可銷售
若開發商在當初規劃時,明確了這類車位(庫)有獨立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則開發商有權出售。
3、地下車位(庫)建筑面積未分攤可辦產權可銷售,但是無約定的話就屬于全體業主
如果地下車位(庫)建筑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不能辦產權的當然還是禁止銷售屬于全體業主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4、地下車位(庫)建筑面積已分攤屬于全體業主
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么開發商就無權出售。這類的地下車位(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的說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5、該地下車位(庫)屬于人防工程收益屬于全體業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于投資者,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6、改造車位(庫)屬于全體業主
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間而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無權擅自處分這些車位(庫),它們也應該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
3. 房地產項目如何規劃停車位配比
汽車位面積按室內每車 35 平方米 、室外每車 25 平方米 計算,非機動車位面積按每車 2 平方米 計算。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商業建筑,除需滿足相關規范和規劃要求外,還需執行以下車位配置標準:
一般性商業建筑按每 100 平方米 商業建筑面積設專用汽 車位 1 個, 非機動車 位面積 10 平方米 。涉及餐飲、娛樂、服務類功能的,按該功能每 100 平方米 建筑面積設專用汽車位 2 個, 非機動車 位面積 15 平方米 。
商業建筑面積在 2 萬平方米 以上的大型商業建筑,還需另外按每 1
4. 開發商有權出租車位,車庫嗎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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