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
1. 2007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內容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七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者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規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3.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哪一年的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4.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哪一年的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簡析
導語:1994年7月份的時候,在北京舉辦了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一部法律,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頒發的第一部和房地產相關的法律,這部法律在1995年1月份的時候開始執行。因為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人們的生活中的房屋息息相關,所以大家還是多多少少知道一點較好。下面我就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維持城市房地產的市場不混亂,保障房地產合法人的利益,從而進一步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是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在2007年8月份的時候有被修改過,是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修改的,修改過的法律當天就生效了。
了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誕生和發展的歷程之后,接下來我就介紹一下里面的內容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總共有7章27條,這部法律對房地產的角角落落都做出了規定,該法律里面的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這些方面涉及到了對*府建設用地的規定,對房屋開發商建筑房屋的規定,對房屋購買以及房屋變賣、房屋登記等方面做出的規定。尤其是對房地產開發商所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府建設用地所走章程做出來明確的規定,這樣更好的保護了廣大平民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讓房屋從建設到購買再到轉讓都變得有法可依,從而保證了各方面的權益,也讓房地產市場變得更加的安穩。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這部法律里面的一些規定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需要盡快的修改。
以上就是小編收集的所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6. 房屋確權案件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
(二)行*法規及文件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
(2)**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2010年1月7日)
(3)**《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
(4)**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1月26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哪些內容
歸納如下: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七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者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規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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