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證是什么
1. 房產證是什么意思
房產證的意義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制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制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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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產證是指什么
房屋產權的規定其實是非常復雜的。
如LZ所說,房屋產權證上確實可以登記為多人共有,但是土地使用證上只能有一個人。不過現在很多地方已經把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成為“房地產證”,這樣是可以登記為多人共有的。
LZ可以到當地房產局咨詢一下,你所在的地方是否已經施行兩證合一的制度。如果LZ所在的地方還沒有施行“兩證合一”的制度,那么就只有分別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了。
其實土地使用證在現行產權交易制度下,尤其是城市房屋多屬于“國有土地”性質,在房產交易以及相關的拆遷補償方面都是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土地使用證對于“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有很大幫助,尤其在拆遷補償上,這也是依據之一,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在城市中很少,多在“城中村”中出現。
說了那么多,不曉得LZ聽明白了沒,大致意思就是說房屋產權所有人(就是房產證上)的可以為你或者你和朋友兩人,土地證上可以為你或者你朋友。但是有一點肯定的是,土地證上的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中的一人。
LZ所說的房產證上是你一個人的名字,土地證上為男友一個人的名字,這樣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土地使用和房屋處分所有人的不一致,法律上是允許的。
3. 房產證作用是什么
保障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房產享有占有、使用、受益跟處分權利。
這種權利只有在權利人向*府房地產行*主管機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書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國家法律保護。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實質是房地產產權有價轉移。
房地產市場行為是建立在明晰產權基礎之上,無論是房地產買賣、交換、租賃跟抵押,或者是現代經濟發展產生資產重組、招商引資等都要求有明晰產權關系跟合法產權證書做保證。為城市建設管理跟司法行*提供基礎資料房地產權屬管理是房地產行*管理基礎跟核心,準確完整產籍資料是進行房地產管理、防御房地產市場進行城市建設跟管理重要資料,現在實行住宅制度改革、舊城改造、房屋拆遷、以及民事法律活動分家析產、繼承、贈與,權屬糾紛問題調解,無一不依賴于完善產權登記發證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房地產檔案圖冊等產籍資料作為依據。
在房屋交易跟房屋產權糾紛問題解決中,房產證起到證明作用。在與房屋有關交易活動中,房產證起到一定證明作用。
但是,房產證所起到只是初步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締約過程開始時,想出賣房屋一方出示房產證,允許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締約談判允許據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并且預備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不是為真正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不是設定了抵押等條件,因為只有登記簿上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后,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后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房產證。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遠不如生活中常見其他哪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
當然,盡管房產證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不是存在債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證明意義。例如,房產證交付允許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允許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意思意味;在涉及房屋抵押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占有房產證允許證明抵押合同關系存在等等。
在審判實踐中,從行*權與審判權分工上看,房屋所有權確認權屬于民事審判機關,行*機關無權確認房屋所有權。它不象土地那樣,其權屬爭議由行*部門解決。
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由行*部門處理。而《房地產管理法》無此規定。
正是因為這樣,在審理房屋產權糾紛問題時,房產證只是作為一個證明房產歸屬有力證據使用,如有相反證據推翻,房產證上記載將不被法院采用,房屋權屬以法院判決為準。如果認為登記是所有權要件,那么,房產證作為登記結果就是權利象征,依民事審判流程無法推翻。
這與審判實踐不符。三、房產證具有一定公信力,即具有較強權利推定功能。
不動產權人經登記獲得了公共權力機關統一頒發權利證書,這種證書是國家對財產權屬正式公開跟確認,具有優越于一切個人文書效力,顯然,這種登記產生權利證書是一種非常重要所有權表征手段。登記證書是國家公權干預私權結果,是對財產擁有或交易事實確認,它原則上是公開正式法律文書,可供公眾查閱,它同樣可起到向世人公開所有權作用。
因此,登記證書具有直接表征所有權能力。有關登記證書上登記權利效力存在兩種規則,一種是采登記權利具有絕對效力作法,如德國;另一種是登記權利僅為實際權利一種標識或外觀,是一種證明手段或方式,當事實能說明問題時,權利屈從于事實,如法國。
按規定,國城市房屋跟土地均須進行登記,且登記機關向權利人頒發權利證書作為權利憑證。通說認為,國不動產登記接近德國模式,當然,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
但筆者認為,按照現在法律法規,在國,當事人也允許信賴登記而進行買賣、抵押等交易活動,凡信賴登記證書而為法律行為即受到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可因信賴登記證書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任何表征手段公信力都是基于交易安全需要而浮現法律上仿佛安排,登記證書也不例外。
因此,登記證書公信力也有可能受事實“挑戰”,也可能浮現錯誤或不真實。這種條件下,對于真正有權人則需要運用證明手段來否定證書公信力,而善意第三人則需要運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規則,主張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并不是基于登記證書取得所有權都應得到保護,而只有善意(即不知或不應知登記證書上權利人不是真正權利人)第三人取得權利才能得到保護。從上述對房屋所有權證書現實作用分析上,允許看出,國不是實行登記要件主義,在國,房屋所有權不是因登記而產生,也不是因為有了房產證才有房屋所有權,而是在房屋權屬奢侈條件。
4. 什么是產權證
根據建設部統一規定,房產證分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三種。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人擁有其所列房產的法律證件,是證明房產歸屬的要件之一,它詳細記載著產權人的姓名、房屋坐落、門牌號碼、建筑年代、建筑結構和建筑面積等等。每套房產只有一本《房屋所有權證》,它可以證明其房屋所有權人對該處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房屋共有權證》顧名思義是指同一處房產有兩個以上的產權人共同主張權利,共同擁有對該房屋的支配權。《房屋共有權證》記載著共有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姓名、房產情況及共有人所占的份額。
它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進行買賣、抵押等處置時,必須經共有人書面同意,否則房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住房商品化的逐步形成,以房產作抵押貸款買房的人越來越多,房產證的第三種形式《房屋他項權證》就是規范人們在貸款買房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權利制約。它包括抵押權和典權。
現在登記較普遍的是抵押權,它記載著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名稱、抵押權價值、抵押期限等等內容,房屋一經抵押,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上必須注明抵押事項。為抵押權人核發《房屋他項權證》,它是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保障。
等雙方履行了法定的義務,《房屋他項權證》就被注銷。抵押人也就成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
以上三種房產證均由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核發。
5. 房產證里面的內容是什么,圖片
1、權利人情況。
指權利人名稱、身份證號(個人)、企業性質等;2、土地使用情況。指土地坐落、面積、使用期限等;3、房屋所有權情況。
指房屋結構類型、高度、竣工日期、建筑面積等;4、房地產其他權利情況。如有抵押,則記錄抵押權人、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5、四至境界附圖。
擴展資料房產證辦理: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后,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證。
6. 房產證是干什么用的
房產證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權利人合法權利
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得非法侵犯、妨礙房產證上記載權利的義務,如果認為房產證上記載有誤的,應該合法途徑解決,比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物權法草案》的第19、20條的規定申請異議登記、更正登記。
二、保證交易安全。
在房屋交易前,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不動產登記簿,若房產證記載與不動產登記簿相一致的,則任何善意第三人都可以推定房產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是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可以與之進行交易。交易成功后,如果有新證據表明,房產證上的權利人不是真實的權利人,比如通過欺騙手段獲取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權利依然受法律保護。房屋的真實權利人的損失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三、證明登記已完成
登記機關對不動產物權經審查認為可以登記的,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后向權利人頒發房產證,足以證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房屋權利登記,房屋特權發生效力。
四、制約登記機關的行為
房產證記載應與登記簿一致,如果不一致的應以登記簿為準,而登記簿是由登記機關記載并且由其保管,并不在權利人的掌控范圍內。通過向權利人頒發房產證,可以限制和避免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擅自更改登記薄記載的內容。
7. 房產證是什么意思呢
房屋產權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出現頻率極高的一個詞匯,房屋產權是什么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房產權應是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
其中土地使用權最長年限為七十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1.購買取得。
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2.建設取得。
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4.抵押取得。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8. 房地產辦理的大證是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口語俗稱這兩證為“大證”或“總證”。
大證是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是指開發商辦完了一個樓盤的產權總證,在沒有分割到各個業主的名下之前下叫大證。一般來說,正規開發商旗下的房子都有大證。
也就是說大證基本上是指你們整個項目或者小區的產權證書,只有拿到了大證之后,才能進行產權分割,辦理各家各戶的獨立產權。
擴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人們通常將購買商品房關注的焦點放在房屋質量及房產所有權證上,而忽略了另一項重要權利,即房產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購置房地產時只是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人們通常對土地使用權問題是漠視的,并想當然地認為土地是房屋的附屬,取得了房產的所有權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其實,房產所有權和房產土地使用權之間并無法律上當然的附屬關系。如果忽視土地使用權,勢必會給住宅地產購置及交易帶來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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