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費用

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指的是什么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從成本費用中 預先列支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如銀行借款的利息費用、預提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租金和保險費等。
房地產企業的預提費用主要包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終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設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而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和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另:國家已于2007年新會計準則中取消了“預提費用”科目的使用,首次執行日的“預提費用”余額,如果符合負債或預計負債的定義,則轉入相應應付款項或預計負債科目,如果不符合負債或預計負債的定義,則只能沖回或按照前期差錯更正原則處理。
2.房地產企業“預提費用”是什么
房產企業主要的預提費用是: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終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設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而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和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其次;如銀行貸款利息按季支付,月度就采用預提利息。
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哪些預提費用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 稅發[2009] 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 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 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但是只有對于非營利性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 預提建造費。而且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 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 預提。以上的費用可以在賬務處理上預提,并且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土地增 值稅扣除必須有相應的票據。
4.房地產企業哪些預提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 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 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 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 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 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 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 業管理基金、公共建設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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