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現在的房價
根據平頂山晚報2014-9-19日發布:
平頂山新聞網訊 記者昨日從市房產管理中心獲悉,該中心剛剛發布的今年8月份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報告顯示,平頂山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指數為113.0點,同比上漲1.1%,而環比則連續3個月下降,降幅為0.8%。
據了解,今年1-8月,全市(不包含汝州市)房地產開發投資完成75.93億元,同比增長15.7%。房地產開發投資仍以住宅開發為主,商業地產和寫字樓開發投資所占比例較小。
1-8月,全市商品房上市量延續著近幾年的增長勢頭,全市商品房上市16090套、181.13萬平方米,同比分別增長48.9% 和39.1%。其中市區上市11178套、121.56萬平方米,同比大幅增長55.4%和75.1%;縣域商品房上市面積為59.57萬平方米,同比下降2.0%,表現相對較為低迷。
今年前8個月,本市居民購買商品住房7769套、78.77萬平方米,購買套數占總量的90.1%,居主體地位;外地人購房占9.9%。
據介紹,目前市區商品房庫存量仍較大,截至8月底,市區商品房累計可售面積261.26萬平方米,環比減少0.96%,呈現小幅回落。
全市二手房成交量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1-8月,全市二手房成交3114套、29.99萬平方米,同比分別減少39.7%和35.0%。其中市區成交2335套、21.35萬平方米,同比分別減少44.0%和40.9%;縣域成交779套、8.64萬平方米,同比分別減少21.6%和14.2%。
平頂山市區房價大概多少錢一平方
河南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文號:省*府令第51號 公布日期:1999/10/21 施行日期:1999/10/21 河南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擴大居民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滿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房)。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市、縣(市),可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場: (一)已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的程序,對購房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登記歸檔; (二)已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買賣、交換、贈與等。
第八條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 (四)以低于房改*策規定的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 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第九條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府規定的控制標準,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的; (三)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裝修的住房,未按規定退回裝修費用的; (四)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七)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八)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房屋產權人應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上市確認和交易手續。
(一)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 (三)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四)居民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合同,照章納稅,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附件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土地 、財* 、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房地產交易管理應當按照簡*便民、分工協作的原則,在當地房地產交易市場現場辦公。
一般應在1個月內辦完全部交易手續。
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條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組織協調現場辦公工作。
(二)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三) 財*、稅務部門分別負責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和稅收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應完善內部功能,及時發布供求信息,為進場交易雙方、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1年內,該戶家庭又購進住房的,可視同住房交換。
第十六條 居民出售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由個人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節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十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府提供優惠*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市交易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追究當事者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府提供優惠*策建設的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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