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寫房地產小論文
理性看房價
對于商品房的價格,媒體討論非常熱鬧,一會兒說房價要崩盤,一會兒說還在上漲。國外專業機構研究報告稱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到了看似“接近爆炸”的邊沿,據有關*府機構公布的數據,全國商品房的價格一直在上漲。
漲、漲、漲,這種漲勢讓越來越多的人感到不對勁,更多的學者站出來論證我國房地產的泡沫論,甚至國內有學者尖銳提出要防止房地產商要挾經濟。*府終于也坐不住了,**要求建設部拿出分析報告來。有人開始預感到了不安,*府部門指責房地產開發商,說是他們利用*策和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惡意炒作致使房價上漲,而開發商也在抱怨*府,說是*府不合理的土地*策導致房地產價格的上揚。
*府的指責,開發商的抱怨,學者的擔憂,媒體的熱鬧,個中意味,對普通民眾來說誰能弄得清楚,在一片漲勢中,民眾失去了理性的思考。房產大佬潘石屹說:“……各方言論都陷入不理智了”,那么現在我們就來理性分析一下商品房的價格。
商品房合理價格的評判標準
商品房也是商品,任何一個東西要商品化一定有一個購買者可以普遍接受的價格,這個價格我們認為是個合理價格。
那么合理的價格是多少呢?國外有個公認的評判標準,商品房的價格應該是家庭年收入的3到6倍,按這個標準我們來計算一下北京合理的房價,北京普通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大概也就是1500元,家庭年收入36000元,那么北京商品房合理的價格我們很容易計算出來。按這個標準來評判北京商品房的價格,現行的市場價格高出了幾倍,那么北京現行商品房的價格是不是合理就不用多說了。
商品房的價格構成
商品房的構成到底是怎樣的,這個問題目前沒有任何機構、任何人出來澄清,哪怕是透露任何一點點的信息,所以我們只能自己去猜測。為了分析問題方便,我們可以將房屋價格構成分拆成幾塊:1、建筑成本,2、土地成本,3、*府規費,4、開發商的收益。下面我們逐項來分析。
1、建筑成本
這里說的建筑成本就是從一塊地上將房子蓋起來的費用,包含人工和材料費用。對于農民而言,向村里要塊地,自己就可以蓋房子,他們認為蓋房子只要花工錢和材料錢,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建筑成本。
那么建筑成本是多少呢?這個價格是大家想不到的便宜,在北京的行價是每平方米300元的價格就可以讓人包工包料將房子蓋起來,也就是說自己蓋個200平米的“別墅”建筑成本也不過6萬元。在城里蓋樓,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是一樣的,因為其規模效益,建筑成本不會比這高,不過高層的房子,建筑成本要高一些。
這么說在北京真正花在蓋房子上的錢一般不到房屋價格的二十分之一。
2、土地成本
房子是蓋在地上的,城里土地是要用錢買的。要花多少錢來買,不知道。在相關的報道里我找到了相應的信息,在北京一平方米土地的價格達到2000元算是非常高的,在這里蓋商品房,將來售價將達到10000元/平米,這樣說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屋價格的五分之一。
按我國現行的土地*策商品房土地使用權是70年,70年后怎么辦,很多人問到這個問題,但是沒有任何機構可以作答。在深圳這個問題已經顯現出來了,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土地已經沒有使用權了,房子成了空中樓閣。
我國土地出讓金制度現在也正受詬病,被認為是推動商品房價格上揚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府不應該收這么高的土地出讓金,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認為這筆費用不能由購房人來承擔。現行的土地*策是倉促向鄰居香港學的,是有問題的,過去了這么多年,這個*策也應該回歸理性。這個*策以后如何改,我們等待*府出臺新的規定,但是對土地價格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平擬。
3、*府的規費
*府熱衷于房地產開發當然是有道理的,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可以搭便車收取各種規費,這個問題無論是*府還是開發商都是諱莫如深,因為含在房屋價格中,普通民眾也無人問起。96年以前看到的相關資料稱這些規費大概有150項以上,占到房屋價格的40%,那個數據是否準確?現在的情況是否有所改變,同樣是無從知道。
這些規費是不是應該收?應該收多少?收費的是那些項目?收取這些費用是不是應當向民眾公示?我們只能說不知道,更無法進行討論。
4、開發商的收益
開發商的收益應該很好計算,其公式為:開發商的收益=房屋售價—建筑成本—土地成本—*府規費。因為該公式中有兩項為未知數X,所以開發商的收益同樣是未知數X。我們看到富豪榜上大多數是開發商,他們因為開發房地產而獲得了巨額財富,只能由此猜測他們的收益。
仔細分析了商品房的價格構成,因為無從得知相關數據,還是分析不清楚,不公開的市場信息遮蔽了民眾理性的雙眼。我們有理由相信建設部的指責,開發商利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炒作、抬高商品房價格;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開發商的抱怨,*府不合適的*策促使房屋價格上漲。
買房投資理性分析
人們普遍的印象是房地產是保值的,這應該是建立在規范的市場和合理的價格前提下。這在中國目前恐怕是虛妄,想想房子越來越舊,土地的使用年限越來越少,商品房的價值如何得以保值呢?而且還有一個問題要考慮,買的時候的價格是不是合理,如果比合理價格低,那么房屋將有上漲的空間。如果是高于合理價格,則不僅不保值,反而是要縮水的。
買房子投資無非是兩種方式,要么用來出租拿租金,要么等漲價后賣出去,掙差價。
我們先來分析作為出租的投資,任何投資要有一定的收益率才值得投資。一般認為如果房屋靠租金10到15年能收回全部房款,那么這個投資是值得做的。據說某省會城市的商鋪購買價為100萬塊,而租金卻只有900塊一個月,這么算來,不考慮空租時間,將需要100年才能把房款收回來,那時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早就到期了,靠租金根本不可能把本錢掙回來。再說有誰會有這樣的耐心去等待100年,享有100年后的收益。購房時這樣的瘋狂不知道出于何種驅使。
買房子等漲價后再賣出去,來掙取差價,就象買賣股票只看漲跌,通過低進高出賺取短期的差價,而不問實際價值,作為短期的投機行為溫州炒房團就是專職做這種事。人們看到的一個事實是一個小區從開盤就一直往上漲。其實,這是開發商的一個策略,故意制造的漲價現象。漲多少都只是一個數字上的游戲而已,只有能變現才能真正獲得漲價帶來的實際利益。房屋進入二手房市場一定要降價,很簡單的道理,二手房交易要另外交規費和其他交易費用,這兩筆費用是很高的。只有這些費用加房價仍然不高于新房子的價格才對購買者有吸引力。有溫州炒房團的存在,說明這個漲幅還是很大,大于進入二手房交易損失費用,看來短期的投資還可以去做的。
開發商強調土地的稀缺性來說明房屋上漲的必然性,說明房子有保值的價值,值得作為長期的投資。這顯然是個誤導,土地資源有限,人們對房屋的需求不是無限制的,市場最終是要飽和的,國外成熟的房地產市場只有20%的新房在交易,80%是二手房交易。據報道北京房屋的空置率達到30%多。我們不能預測以后房價的漲跌,但是當大量的房子都空著,買主有了更多選擇余地的時候,手頭攥著幾套房還能待價而沽嗎?
房價泡沫的影響
不管各方怎么說,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商品房的價格高于合理的價格,那么就含有泡沫成分”。我們感覺房地產業越來越象我國的股市,先是一路走高,其后是暴跌,到現在幾度跌破心理價位。股市的泡沫是股民用真金白銀填充起來的,擠除股市泡沫,擠掉的卻是股民的現金,股民的血汗錢蒸發得連影子都看不到。房地產的泡沫也需要購房人的辛苦錢才能填充起來。
買股票最壞的可能性是持有的股票不值分文,但股票價格永遠不會小于0。股市泡沫的擠除,損失由幾千萬股民來分擔,對社會、對經濟并沒有太大的影響。而商品房泡沫的擠除,其結果就不一樣了,現在買房子基本靠銀行貸款,當房價下跌到房屋的市值低于欠銀行的貸款時,買房人一定選擇不還貸款,這樣的結局是買房子人以前支付的血汗錢化為烏有,銀行也面臨倒閉,由此引發的金融危機將是可怕的。東南亞經濟危機時,這樣的悲劇就發生在我們的身邊。
*府機關已經看到危機苗頭,最近某主管機關又說,因為房價下跌會影響金融安全,所以房地產還要平穩上漲……這種說法無法讓人認同,當危機出現苗頭時不是想辦法盡快撲滅,而是為掩蓋暫時的危機,繼續為危機添加動力,當危機無法撲救大爆發時,其對整個經濟、對普通民眾的危害程度……這些官員們是否想過?
房價高低、漲跌本來是市場行為,應該由市場去評說,*府只需要營造一個理性的市場環境,把一切都攤在陽光下,就可以防止任何的暗箱操作,剩下的由讓購房者自行去選擇。這樣*府和開發商不需要相互的指責,也少了公眾的質疑。
我國*府應如何調控房價小論文1000字
房產泡沫影響不會很大,現在說不會崩盤的無非以下幾種論據:第一:*府是最大開發商,但是可以告訴你,*府只是最大受益人,并非開發商,收手只是時間問題,一旦找到新經濟增長點(比如IT一樣的新興行業),放棄房屋這種敏感的民生話題只是時間問題,09年末的緊急中經會議已經強烈釋放了這個信號,7.5萬億甚至更多投入到新興發動機的尋找工作中。
之所以還是暫時不放棄房地產行業,很明顯,還沒有找到新出路。
沒有任何一個*府會傻到冒著拉美化的風險搞經濟。
山西煤炭收回國有就是先例,時機到了,放倒幾個商人不是大問題。
第二:銀行是最大的受害者(所謂跌了不還貸怎么辦)。
持這種觀點的人士無非是寄望于,銀行提供了個人支付首付外的其他房屋價款。
這完全是種誤區。
除了那些零首付的人士,基本可以放棄這個愚蠢的想法。
因為不論多少,30%也好,40%也好,個人是支付了自己的鈔票在先才有可能從銀行貸到差額款項,但是銀行和房屋銷售方之間是100%支付嗎?回答是否定的,只是“轉賬”,錢款還控制在銀行手中,銷售方不可能扛著100%的鈔票滿街跑,被放倒拋棄的那天,銀行非但一分錢不會損失,作為第一債權人,不但可以控制這個風險,還可以從拒絕還貸的人士手里收回房屋第二,第三次出售,賬面虧空總是可以補足的。
抵押貸款這個事物到今天已經700多年的歷史了,并沒有任何一家銀行因為不還貸而倒閉,美國那些因為貸款出了問題的銀行是信用貸款,給融資造成了杠桿泡沫,跟抵押貸款2回事哦。
同時,也正因為這30%或者N%,證明了另外一個問題,實際安全房價就是現在的30%,只要收回30%,銀行是保本不虧的。
第三,購房人不接受,鬧事。
怎么可能,誤區太大了。
在城市里,房改房,*策房的持有者是大多數,商品房的持有者是小比例的,很多商品房持有者也是變賣了前者加了很少的錢轉換的商品房。
真正虧損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人,興不起風浪,反而在“民意”的借口下很容易淪為窮人的斗爭目標,被再利用一把。
現在分房,集資建房并沒有停止,你買比如1萬一米,很多人買幾千塊而已,不會有損失。
只是名義價格下降而已。
第四,官員的利益受損。
更是無稽之談,上千萬的別墅你買那是上千萬一分錢不能少,很多官員,紅頂商人,相關利益人購買幾十萬足矣,跌去一半又如何,錢財無損,還能騙個好名聲,何樂不為。
第五,地方*府土地財*,這是真正的和中央在博弈,不過好在中央集權的國家,真動起手來,換人就是了。
反正那些錢又不能直接揣到任何一個地方官的口袋里,想別的法子就是了。
第六,造成經濟連鎖反應。
那你可以反過來想想,沒有貨幣化房屋的時候,經濟有沒有崩潰,只要工農業沒有收到本質的打擊,經濟維持向好是沒有問題的,而繼續維持房屋業的價格,正是摧毀這些國本的做法。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肯長期這么干下去。
第七,城市化進程的誤區。
認為城市化是把中國建設成北京,上海,廣州幾個城市,把人都弄來。
恰恰相反,*府說的城市化是把現在落后的地區建設成新興村鎮,或許存在短期的房屋炒作抬價行為,但是長期看來,這張餅攤薄后,緩跌的趨勢非常明顯。
第八,地王頻出,怎么可能崩盤。
正是因為這個“頻出”,才預示了*府的英明,先看看地王都是什么企業拿到吧,國企吧,那就是建立了所謂的安全緩沖帶。
跌與漲的主動權被收到*府手里去了。
如果都是私企,民企拿到地王那才是要暴漲的前兆。
*府這么做2手準備,如果可以繼續高價賣,就高價出售,何樂不為,如果不可以延續或者找到了新出路,就打壓,國企的后門反正通著銀行的前門,無所謂債務問題的。
這倒是只有我國可以使用的利器。
做平帳目就是了,不會少什么,兩邊的利益都占盡了。
其他比如游資,外資什么的都不值一哂,扔在中國經濟這條大船里,一個角落而已。
另外,中國人的收入儲蓄比較高,雖然錢不多,抗風險能力還是不差的,這點比美國,歐洲人強一些,只是后續保障差一些,自己給自己保障就是了。
說了很多,是作為有房者的看法而已,其實對于每個個人,實際對于任何經濟事務的態度,建議你都應該持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態度,不要把所有的財富放倒一個籃子里,你可以考慮多種方式減少經濟變化對自己生活的影響,比如增加儲蓄,余錢才拿出來買房,買股票,賣古董什么的。
而且,儲蓄外第一理財方式是投資實業,絕不是投資磚頭瓦塊。
希望你多考慮這方面。
當今社會熱點話題的小論文
房價高的原因在哪里?其一土地壟斷說,全國*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上梁季陽委員說:“當前比較流行的觀點是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求大于供給,房價上漲是必然的。
錯了,這是一種錯誤的輿論導向。
”房地產市場的病根在于土地壟斷,在于地方*府對土地財*的過度依賴,土地是國家的,是地方*府壟斷,就把土地審批權集中在中央,根據人民需要拿出相應部分開發房地,不給那些想與中央分庭抗禮的地方大員權利。
據統計,目前十大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儲備規模超過3億平方米,可供給各自開發七、八年,甚至超過十年。
1998年至2008年十年間全國用于房地產開發土地,目前仍有近40%囤積在開發商手中。
我們對囤積土地的開發商,束手無策,只能說明一些*府職能部門無能,真是悲哀。
其二稅收說,一套房子經過立項,建設配套,銷售等諸多環節。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協副主席萬志給出答案:據初步統計,我國現階段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12項之多,涉及房地產的收費多達50項共62項。
這62項屬*府要調整的,讓百姓住上房是*府要辦的實事,62項稅收也太驚人了吧。
其三開發商說,建房應該是為中國的百姓,解決安家問題,可是目前開發商已經鉆到錢眼里了,他們哪里是為人民,他們是在喝百姓的血呀。
房地產實際利潤是什么樣子呢?任玉嶺做過調查,一個國有成分占主要比例的企業老板說他的利潤不止100%,而另一個從美國回來的房地產老板說他在美國的利潤是在15%上下,回國內達到150%。
中國的利潤是美國的6倍以上,開發商說他沒得這么多,巨大利潤哪里去了。
言外之意是什么?其四腐敗說,今年1月10日,**出臺了促進房地產平穩發展的通知。
這次“兩會”代表委員針對房價高的問題有提出不少好建議。
不要讓代表委員的話白講,對房地產腐敗問題要有像足壇掃黑那樣,在房地界刮一場反腐風暴,對房地產行賄者和受賄官員全要繩之以法,使房價回到合理的市場價格。
其五,*府決心說。
前面所說的四點都是當前房價高的具體表現形式。
而最重要的是*府的決心。
關于人民生活,使人民過上富裕的生活,使國家穩定,強國富民是*和國家想做到的。
我就想一個問題,這樣一個讓百姓高興的大好事,地方*府怎么就這么難做到呢。
就一個高房價的問題遲遲不能解決,這是為什么?最后讓說一句孫子兵法中的一句話結束本文:“上下同欲者勝”。
求一篇關于勞動法的小論文
論勞動法的新規定和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并將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
相對于原先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新規定更加有利保護勞動合同中弱者-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勞動合同法還有一些不足之處,現筆者結合自己的辦案實踐和心得,談談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和不足。
一 、新規定及其意義 1.單位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公示制度 筆者曾經代理過一些單位認為員工嚴重違紀而予以開除的勞動糾紛,但結果都因單位缺乏已將相關規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證據,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單位作出開除決定無合法依據而裁定用人單位開除決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4條對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和實施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確,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應該盡告之義務,否則上述單位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對勞動者無約束力,用人單位也不能根據上述單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出相關決定。
2.事實勞動關系的取消和代替 長期以來,用人單位一直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也不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這在法律上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在司法實踐上, 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卻不在少數。
勞動法僅僅規定了用人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責任,作為勞動者遭受的經濟損失往往無法得到用人補償勞動,而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根據時間分別加以規定,明確了用人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直接法律責任: 2.1 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2條) 2.2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2條第三款) 3.勞務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為中國特定的市場經濟的產物,大量的勞務工(民工)的法律問題日益加劇,勞動法對此無任何規定,其他相關的規定卻把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分開來,在司法實踐中,由勞務合同引發的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
這往往不利于保護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12條明確了原先的勞務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并明確了不得約定使用期,對廣大處勞務工(民工)無疑是一個福音。
4.試用期的明顯縮短 原先的勞動合同法籠統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即用人單位可以決定勞動者試用期的長短,這對與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合同的勞動者來說明顯不利。
勞動合同法第19條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對試用期加以了明確規定, 一方面試用期的長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試用期明顯縮短,大大保護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而二個月;(3) 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而六個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5) 無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新計算方法 原先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是根據解除的勞動合同已履行的年份來計算的,并規定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也即如雙方簽訂的是5年期的勞動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4個月的工資。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規定有很大的漏洞,為了規避上述規定,很多用人單位故意和勞動者只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續簽一年,這樣如用人單位到時不在需要勞動者時,不需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
針對上述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計算依據進行了調整,明確經濟補償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并不再規定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除該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3項則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時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對用人單位一年一簽的行為徹底打擊。
6.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原先勞動者為向用人單位追索勞動報酬,需先申請勞動仲裁,然后還有可能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前后時間之長和訴訟成本之高,使得勞動者筋疲力盡,勞民傷財,一些勞動者因付不起巨額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不得不放棄追索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上述新規定,一方面簡化了勞動者的追索勞動報酬程序,同時大大介少了訴訟成本。
7.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訴訟請求的選擇。
筆者曾經代理過一些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案件,但勞動者的請求只能是要求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效并繼續履行合同,雖然有些案件最終以雙方終止合同用人單位給予一定補償調解結案,但上述主動權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如雙方不能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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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護:房產估價的新課題 日前,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國際測量師聯合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共同主辦的國際房地產估價論壇在北京召開。
此次論壇的主題被確定為“估價與財產保護”。
與會的國內外近400名代表普遍認為,該主題明確了在房地產行業迅速發展變化、人民群眾財產意識不斷強化的新形勢下,估價行業被賦予的重要意義、重大使命及面臨的全新課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姜萬榮認為,該主題順應時代潮流,合乎社會需要,對促進房地產估價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重大的意義。
房產估價:房地產業的助推器 世界銀行數據表明,房地產資產總量巨大,在一個國家和地區中的總財富中的比重最大,一般占到50%%~70%%左右。
而國內外知名專家紛紛指出,房地產估價行業在房地產業的整個鏈條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分析引發全球金融風暴的美國次貸危機發生過程時,不少專業人士發現,房地產估價服務與房地產泡沫生成及演化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認為,在某種程度上說,評估師的角色甚至成為了美國房價的“加速器”。
香港測量師學會副會長葉滿華先生表示:“房地產估價對整個房地產的穩定起了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在一種不確定的時刻尤其重要。
” 在我國,房地產估價業已成為推動房地產業有序發展的重要力量,并對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
姜萬榮介紹,過去的幾十年,房地產估價行業在多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解決房地產市場失靈、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產權益人的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都發揮了巨大作用。
據了解,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府監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管理體制,基本形成了公平競爭、開放有序、監管有力的房地產估價市場。
全國有近3.7萬人取得了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其中注冊執業的有3.3萬人,房地產估價機構近5000家,其中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168家。
財產保護:房地產估價的新領域 和其他資產相比,房地產資產在國家和地區總財富中占據了最大比重。
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統計數據也大體說明了這一點。
統計表明,在此次地震的經濟損失中,住宅建筑占27.4%,非住宅建筑占20.4%%。
這兩項房屋的損失達到了47.8%,構成了總體經濟損失中的最大部分。
隨著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以及《物權法》的出臺,*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等,房地產不僅是基本的生產要素或生活資料,而且成了家庭財產的重要部分,既是一種商品,也是一種財產,甚至是投資的主要對象,人們的財產保護意識越來越強。
然而,由于房地產不可移動和相互影響,房地產遭遇損害時有發生。
例如,地震等不可抗因素、*府規劃的變更、相鄰建筑的遮擋、周圍環境的變化、工程質量的缺陷……都有可能造成房屋價值的減損和相關連帶經濟的損失。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會長宋春華指出,這時,尋求合理的賠償是保護財產的重要方式之一。
這就為房地產估價提出了新的課題,也開辟了新的業務領域,即要開展房地產損害的賠償估價。
這種估價能為業主在財產遭受損失后明確應獲得的賠償,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中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
姜萬榮強調,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就是目前擺在廣大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士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地評估房地產損害導致的房地產價值減損和相關經濟損失,不僅能有效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
業內人士也對記者表示,這一課題將是繼房地產抵押估價、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之后,我國房地產估價的一個重大而廣闊的領域。
事實上,包括損害賠償估價在內的房地產估價在人們財產的保護中大有可為。
經過房地產估價業15年的發展,估價師所撰寫的估價報告及其證詞,在房屋拆遷補償、土地有償使用、物業價值貶損等涉及公民私有財產的利益爭端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專業證據,為*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律師等所看重,成為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強有力的手段。
江西師范大學教授張東祥還提出,房地產估價技術還能為業主提供經營管理上的技術指導,保護房地產的價值不會因不合理的使用而受到損害,實現房地產財產的保值增值。
不少估價師也認為,隨著與國際估價行業制度的接軌、估價行業誠信機制的建立、估價師業務水平及社會地位的提高,房地產估價在私有財產保護中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
獨立與公正:“老”問題依然存在 資料顯示,房地產估價行業普遍存在獨立性和公平公正的問題。
以房地產抵押估價為例,我國發放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均設立了認可估價機構并定期更新的制度,這本來是有利于保證估價質量的舉措,但由于大部分金融機構要求分享50%~80%的服務收費,導致估價機構盡量減少工作環節、壓縮業務成本,極大地影響了估價工作的質量。
“坦白地說,我們房地產估價師的專業形象這兩年在下降。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副會長柴強博士曾經直言不諱。
盡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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