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誠意金
1.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誠意金或意向金”是否納營業稅
現在許多房產企業采用“先交誠意金、再迭房”的促銷活動,可以在確定的 開盤日享有搖號選房的權利,業主在選好房后簽訂合同,以“誠意金”折抵一部分房款。
如果業主沒有選到滿意的房產,就不簽訂合同并將款項退回。那么,收 取的“誠意金”或“意向金”是否納營業稅?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誠意金的具體涵義,分析其實質來解決問題,誠意 金這一概念系來自港臺地區,我國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納 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那么誠意金是否屬于預收賬款呢?我們再來了解一下預收賬款的定義,根據新會計準則,預收賬款科目指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 預收的款項,即預收賬款是建立在購貨合同基礎上的,對應于本例,即納稅人銷 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所收到的預收款應當建立在購房合同基礎上,收取誠意金時,顯然是尚未簽訂購房合同的。
有的同志認為此項誠意金屬于訂金或定金性質,我們認為所謂“定金”,其 法律定義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即有合同為前提,沒有合同即不可定義為“定金”。也即定金亦非預 收賬款。
那么另一個概念“訂金”呢?其實訂金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概念,在法律 上僅作為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房款,不履行也不能適用“定金”雙倍返還罰則。 誠意金屬于預付款嗎?購房戶尚沒有決定購房,何來的預付款?由上述分析可見本例中的誠意金均不屬于建立在購房合同上的預收款性質, 因此房地產公司收取的誠意金不應作為預收賬款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2. 房地產企業,收取客戶的誠意金(定金)是應該計入“預收賬款”呢,
“定金”與“訂金”,兩者的帳務處理是不一樣的。這由兩者的不同性質決定。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確保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定數額內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價金。如果給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在賬務處理上
1、收到訂金在“預收賬款”賬戶中核算,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預收賬款
2、收到定金通過“其他應付款”賬戶進行核算。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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