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產經紀條例
1.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有哪些介紹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2. 應該怎么做房地產經紀辦法中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不得有哪
1.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屬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范圍,仍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 2.通過隱瞞房地產交易價格等方式,獲取傭金以外收益的; 3.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交易機會、提供不實信息和虛假廣告的; 4.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促成房地產交易的; 5.與他人串通,惡意損害委托人利益,或脅迫委托人交易的; 6.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或利用委托人商業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7.出租、出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規定房產中介應履行哪些義務
1、房地產經紀人要過“國考”。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2、個人不得辦理房地產經紀業務。 《規定》第14條指出,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23條還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必須公示相關信息。
《辦法》第15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4、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5、嚴禁簽訂陰陽合同。
《辦法》第25條第(五)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即嚴禁簽訂陰陽合同。否則,將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6、規范經紀人服務合同。 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等五項內容。
7、實行明碼標價。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4. 上海經濟實用房條例
購買條件 符合三個條件可申購
1、具有市區城鎮非農業家庭常住戶口三年以上;
2、兩口人(含)以上的無房戶家庭(無房戶是指家庭成員名下均無自有房產,將自有房產轉讓后的無房家庭不屬于無房戶);
3、家庭年收入6萬元以下。
在同等條件下,要按照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狀況、住房困難程度進行排序,確認購房對象和購房面積。
購買程序 買“經適房”分七步走
經濟適用房銷售要按照申請登記、調查摸底、資格初審、轄區公示、集中審核、審批發證、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不用排隊購買。
1、申請登記
申請人持家庭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的《住房和收入證明》、當戶口簿上不能顯示婚姻狀況時,還應提供結婚證(所有資料內容截止時間須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申請登記。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住房和收入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
《住房和收入證明》必須由開具證明人和單位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還需經公證處公證。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一個家庭只能在一個戶口所在地申請購買,同時在兩個戶口所在地申請的,將被視為無效。
2、調查摸底
街道辦事處將核驗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并將所有符合購買條件的無房家庭進行登記造冊。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狀況和住房困難程度進行排序,經調查核實后,確認本轄區的購房對象。按區下達的銷售指標等額上報區房改辦初審。
3、資格初審
區房改辦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各街道辦事處所報購房對象的資格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要退回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
4、轄區公示
區房改辦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夫妻雙方)名單,在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公示5天時間。公示期內有投訴的,區房改辦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
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無投訴或有投訴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區房改辦發放《購買**小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并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
5、集中審核
各區房改辦按照分配的銷售指標,向石市房管局等額上報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市房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6、審核發證
經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購買**小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統一簽發《**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為防止出現倒賣和假冒現象,石市房管局將《準購證》直接交給售房單位。由區房改辦為購房人發放《購買**小區經濟適用住房通知單》和購房須知。
7、簽訂合同
購房人憑《購買** 小區經濟適用住房通知單》,按購房須知要求辦理選購房手續(選購辦法由售房單位確定),要求購房人在15日內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需按揭貸款的,首付款必須達到30%;不需要按揭貸款或不符合按揭貸款條件的,須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項。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視為自動放棄購房資格。
售后管理 五年內不能出租、轉讓
據介紹,購房家庭買了經濟適用房后,必須在自開發單位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入住,否則將按原價收回。此外,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內,不能出租,不能轉讓;滿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由購房人按國家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并按*策規定繳納稅費。
需要注意的是,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市民,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如果需要換購,必須以當初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出售給取得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請。
5. 取消房產經紀人
未知數:你好1 房地產經紀公司是不認工商行*管理部門的經紀人資格證的,必須是經過國家考試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然后進行全國注冊。
如果要撤銷某一個房地產經紀人在某一個公司的注冊,必須: 1、首先到勞動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中止注冊的手續,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還要報到中國房地產估價協會(房地產經紀人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負責注冊管理)。 不需要報工商。
但是,經紀公司不足5名房地產經紀人的必須在當年補人。并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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