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賣地房地產
1. 非法買賣土地怎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所以說,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用白話說,他是耕地,但高于耕地。
而且<;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基本農田只要不用于耕種都是違法的。
2.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并處非法轉讓,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二)非法轉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轉讓,非法轉讓,要除去本金、倒賣土地使用權、倒賣土地使用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三)非法轉讓,屬于非法轉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非法轉讓;
(五)非法轉讓,情節嚴重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以非法轉讓,也就是利潤、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如曾因非法轉讓,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都是指非法獲利、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非法轉讓;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從上述規定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
(一)非法轉讓,如造成嚴重后果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
3. 非法轉讓土地的四種行為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此種違法行為不包括買賣集體土地的行為。
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55號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具備法定的轉讓條件或未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對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以不受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條件限制。
擅自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此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包括未經批準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聯建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易房易物等行為。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不符合**5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而擅自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依照**55號令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前述四種行為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規定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處分暫行辦法》第三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或沒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什么叫非法買賣房產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立案標準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正確認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所有權,但是,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總之,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也就是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5. 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l、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上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里購買他人的廠房,暗里則是購買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6. 非法買賣他人土地
非法轉讓土地又稱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
根據《憲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因此,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就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讓渡土地權利的行為,即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內轉移給他人,從而獲利的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土地及其他一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出租、出讓、出售、交換、贈與等各種形式的轉讓土地行為。
特征:構成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需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是在同一違法行為中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即必須同時具有賣方或轉讓方和買方或受讓方;二是必須違反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即屬于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當事人已經實施了轉讓土地行為,違法當事人簽訂并完全或部分履行了土地買賣或轉讓合同或協議;四是違法當事人通過非法轉讓土地從而獲取非法所得。 成立要件: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是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還是以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或是受讓方實際占用、使用土地或者上述條件都要具備即成立,這在執法實踐中較難把握,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筆者認為,應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后,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或者受讓方實際占用、使用土地為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成立的條件。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對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只支付部分價款或定金,沒有實際占用土地的,可以根據《行*處罰法》的原則,減輕處罰或免于處罰,宣布轉讓合同或協議無效,返還財產。
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是指轉讓方轉讓土地實際取得的價款或實物,但不包括非法轉讓的土地本身。轉讓方原取得土地的代價及對土地的投入不予扣除,但在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同時轉讓時,應扣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價值部分。
追訴時效: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是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的時間,還是以支付價款的時間,或者是以實際占用土地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這也是一個沒有明確答案的問題。根據《行*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筆者認為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應以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和受讓方實際占用、使用土地兩個行為完成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
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的行為具有連續狀態的,以最后一次取得價款、實物之日為非法轉讓行為終了之日。受讓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為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終了之日。
四種行為: 1: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
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此種違法行為不包括買賣集體土地的行為。
2: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55號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具備法定的轉讓條件或未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
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對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以不受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條件限制。
3:擅自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此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包括未經批準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聯建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易房易物等行為。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4:不符合**5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而擅自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應依照**55號令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前述四種行為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規定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
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處分暫行辦法》第三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或沒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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